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獨資企業
  • 類別:企業
  • 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 特點:獨立經營,沒有中方參與經營管理
分類,特點,出資期限,基本政策,外資企業,營業範圍,相關區別,相同之處,不同之處,

分類

如果企業只允許從事生產活動,則可稱為生產型外資企業;從事諮詢服務類活動,可稱之為諮詢服務外資企業;允許從事貿易、批發、零售或分銷活動,稱之為商業型外資企業或外商投資商業公司。

特點

1、除土地外,企業的投資百分之百為外國投資者所私有,沒有中國投資者參股。一個企業可以是一個外國投資者獨資,也可以是若干外國投資者合資。
2、獨立經營,沒有中方參與經營管理。企業依照批准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3、自負盈虧。經營收入除按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後,完全歸投資者所有和支配。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出資期限

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第一期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付不低於資本金的15%,最後一期出資應在2年內繳清。

基本政策

根據1986年 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基本政策和原則是:
1、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2、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其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國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禁止或限制外資企業的行業,包括軍事工業、郵電企業、文化企業等。
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紀,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外資企業法》還規定,中國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時,給予相應的補償。
4、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外資企業須在審查批准機關核准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檢查和監督。
5、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畫,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6、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定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拒絕在中國境內設定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7、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可以申請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外資企業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准機關核准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准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契約,並在契約中訂明雇用、解僱、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定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定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營業範圍

在項目檔案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營業範圍。在中國所有行業的營業範圍都是限定的十分嚴格、精確的。外商獨資企業只能在其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開展商業活動,此範圍會在營業執照上標明。如需修改,要進行申請並取得批准。當然,需要與審批部門有一定的協商以授予較寬的營業範圍。以諮詢公司為例,其營業範圍包括:投資諮詢,國際經濟諮詢、貿易信息諮詢、市場行銷諮詢、公司管理諮詢、技術諮詢,等等。

相關區別

相同之處

1.都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
2.其投資人均為單一的投資人;
3.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不同之處

1.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是一個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為一個非中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方能持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相當寬鬆,設立程式較為簡便,只要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和必要的從業人員,企業登記機關就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予以登記。除非個人獨資企業擬從事的業務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就不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檔案。
3.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與投資者的財產不可分,不能獨立承擔企業債務,其債務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因此,所有的個人獨資企業均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商獨資企業作為外資企業的一種,也可以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外商獨資企業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一個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一類是一個非中國公民(外國自然人或者無國籍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登記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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