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摘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 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該法部分條文作過修改。根據中國面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草案並於2000年12月22日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人大常委會經初步審議後,將修改草案印發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提出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當年12月1日商標法的修改決定生效施行。
侵犯行為
商標權糾紛
《若干解釋》第一條規定了三種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以作為適用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內容的補充。這三種情形包括:
(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經營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姓名,特別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法人,他們的名稱都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等在經營中也可以起字號。民事主體的在市場經營中的名稱字號,也成為重要的標識,起著區分民事主體和他們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重要作用。由於名稱字號有地域性的特點,又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因此,在不同地區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字號。
(二)複製、
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的規定,對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要承擔不予註冊和禁止使用的法律責任。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隨著高新技術的飛速發展,計算機網路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計算機網路和電子商務的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也屢屢出現。如果不將商標權的法律保護,延伸到網路世界,商標權的保護將是不全面的。但是也應當注意不能誇大侵犯商標權行為的範圍,特別注意不能將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作為商標侵權為處理。
保護
馳名商標
在修改前的商標法規定中,對馳名商標基本上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中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智慧財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布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對馳名商標法律規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度,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突顯出來。 對馳名商標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涉及的問題較多,包括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認定的標準、效力,以及對侵犯馳名商標權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等。這些內容涉及《若干解釋》的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若干解釋》第二十二條共有三款,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這就使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都有權力和責任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為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對馳名商標權進行有效保護奠定了基礎。《若干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稱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共五項: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審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應當依照以上標準進行。
認定
商標權糾紛
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節,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
(一)關於相關公眾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因此,劃定相關公眾的範圍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釋》第八條對商標法中規定的“相關公眾”作了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行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
(二)關於商標相同與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與判斷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密切相關。而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規沒有更具體的規定。因此,《若干解釋》第九條對商標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在審判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對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為同種或者類似,是認定是否為侵權行為的又一重要事實。
(四)判定原則和比對方法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侵犯商標註冊專用權的各種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於侵權。
地域管轄
商標權糾紛
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關於級別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月公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四款作了明確規定。商標民事糾紛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多年的審判實踐說明,侵權行為實施地比較容易確定和判斷,不易發生爭議。
損害賠償
商標權糾紛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賠償,涉及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選擇、具體計算方法、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法定賠償額的計算等方面問題。
(一)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選擇性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這是根據中國多年審判實踐經驗和借鑑國際做法制定出可行的法律規定。
(二)侵犯註冊商標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參照專利法、著作權法司法解釋關於如何計算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的規定,《若干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與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便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具體操作。
(三)關於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
在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都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應當屬於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失,應當判令侵權人給予權利人賠償。但是過去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各地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出現困難、做法也很不統一。
(四)侵犯商標權的法定賠償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商標法的此條規定,是在總結人民法院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對解決侵犯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額不好計算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使用許可
商標權糾紛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除商標註冊人可以依法對侵犯商標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
商標法第四十條對商標使用許可作了規定,但未具體規定使用許可契約的種類,《若干解釋》第三條解決了這個問題。該條司法解釋的目的,在於規範實踐中的商標許可契約形式,解決訴訟中利害關係人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為適用侵權損害賠償應當考慮有關許可契約的要素奠定基礎。該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商標權使用許可人的訴訟地位
《若干解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三)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備案與契約的效力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主要是從便於國家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管理的目的出發,規範商標使用市場,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更好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註冊商標轉讓前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效力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註冊商標的轉讓和轉讓的法定手續。這些法定手續主要是:首先,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其次,當事人雙方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再次,轉讓註冊商標要經過商標局核准;最後,對轉讓註冊商標情況進行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