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同濟品牌的來源,同濟商標之爭的開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觀點與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及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和判決,對國內各地掛名“同濟”醫院的訴訟及結果,同濟品牌維權難在哪裡,
同濟品牌的來源
“同濟”二字最早源於德國籍醫生埃里希·寶隆創辦於1900年在上海創辦的“同濟醫院”,1907年又在“同濟醫院”的基礎上創辦了“上海德文醫學堂”,並先後3次更名,分別是1908年更名為“同濟德文醫學堂”。民國時期分別於1912年更名為“同濟醫工學堂”、1927年更名為“國立同濟大學”。
新中國成立後,國立同濟大學被拆分,由綜合性大學拆分為以土木、建築類專長的工科學校,成為新的同濟大學。而最重要的同濟大學醫學院及附屬同濟醫院整體遷往湖北省武漢市,並發展成為“同濟醫科大學”,為衛生部部屬八大醫學院之一。
“同濟醫科大學”(位於武漢)於1997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了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分別申請在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上使用,並分別於1999年1月和1999年3月獲準註冊。此後,“同濟醫科大學”將兩件“同濟”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予同濟醫院。
同濟商標之爭的開始
2000年高校合併潮中,“同濟醫科大學”與華中理工大學合併為華中科技大學後,成立同濟醫學院成為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武漢同濟醫院成為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而同濟大學與上海鐵道醫學院合併,並將其改名為同濟大學醫學院,原上海鐵道醫學院附屬甘泉醫院改名為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院。
2003年5月,同濟大學向商標局提出一批“同濟”商標的註冊申請,其中便包括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但因為同濟醫院已在先註冊了“同濟”商標,同濟大學這兩件商標的申請最終未獲核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觀點與判決
2004年3月11,同濟大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審)提出爭議申請,請求商評審撤銷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同濟大學稱,同濟醫院使用“同濟”的時間短暫,“同濟”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主要源於同濟大學,系歸於該校所有的馳名商標。1952年後,同濟醫院與同濟大學已沒有任何聯繫,但由於兩者之間的歷史淵源,公眾經常將其混淆。
對此,同濟醫院回應稱,該院在歷史上最早使用“同濟”商標,是該商標的真正擁有人,不存在“惡意搶注”。
而據商評審認定,系爭商標原註冊人“同濟醫科大學”使用“同濟”名稱具有歷史承襲關係,並曾在醫學教育領域中獲得了一系列重大科學成就,在此情況下,其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進行商標註冊,不能認定其便有出於借用同濟大學較高聲譽的惡意。
商評審於2009年8月10日裁定維持武漢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註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及判決
同濟大學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審)對第1241983號和第1255816號“同濟”商標作出的爭議裁定,將商評審及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以下簡稱同濟醫院)告上法庭。2010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同濟大學的抗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抗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如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該條款係為撤銷商標註冊的絕對事由,針對的是損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妨礙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本案中,同濟大學所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註冊他人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系屬於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的損害,並未涉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或是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判決及第21211號裁定相關認定正確,同濟大學此方面的抗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根據涉案的證據,雖能證明同濟大學的校名“同濟”具有很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的原註冊人同濟醫科大學與同濟大學在歷史上具有一定關聯關係,即使同濟醫科大學自遷漢後改名為武漢醫學院並與同濟大學相脫離,但其在1985年經過衛生部批准已再行啟用“同濟”作為其校名。此種情況下,作為高等院校,同濟醫科大學在“學校(教育)”等服務上將其學校名稱中的字號部分註冊成為爭議商標,符合客觀常理,具有合理理由。雖然同濟大學主張,在相關報導中有同濟醫院有關負責人針對爭議商標確有“主要是牽扯到與上海同濟大學的關係,需要較長的時間協調”這一表述,此內容僅系對事實的陳述,與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存在惡意缺乏關聯性,不能證明同濟大學的相關主張,故同濟大學關於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撤銷爭議商標註冊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和判決
2012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前兩案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詳見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行終字第703號行政判決書)
長達8年的“同濟”之爭雖然已暫告一段落,但是“同濟”的麻煩並未隨之消散。同濟大學至今雖尚未具備“同濟”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商標權,但該校及其附屬同濟醫院均在繼續使用“同濟”標識,是否存在侵權可能性尚無定論。此外,據介紹,
對國內各地掛名“同濟”醫院的訴訟及結果
在全國各大城市,包括長春、大慶、石家莊、杭州、蘇州、西安等地,均有“同濟男科醫院”或“同濟專科醫院”等打著“同濟”的品牌行醫,其中有兩個城市甚至出現多家冠以“同濟”名稱的醫院。
在網路上,同樣充斥著假同濟醫院的影子。記者在搜尋引擎中輸入“同濟男科”關鍵字,相關網頁多達40餘萬個,相關醫院有幾百家,都聲稱自己是“全國最好的男性專科醫院”、“擁有最強大的專家團隊”。除了男科,還有不少婦科、肝病科、皮膚病科醫院也掛著同濟的名字。
在搜尋引擎中輸入“同濟男科”關鍵字,相關網頁多達40餘萬個,相關醫院有幾百家。至今全國有多家醫院的名稱中均含有“同濟”字樣,但據“同濟”商標權人同濟醫院之前發布的聲明稱,該院未與任何一家醫療機構聯合辦醫,也未授權任何一家醫療機構使用其“同濟”品牌。
“這些專科醫院都是假的!他們既坑了患者,也損害了同濟醫院的名聲!”武漢同濟醫院小兒外科副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醫學博士張文說。他指出:“中國人看病都愛去名醫院、大醫院,有些專科醫院就抓住了患者這種心理,利用同濟的旗號提升自己的地位。”
事實上,武漢同濟醫院這些年一直在“打假維權”。李輝幾年前就開始負責這項工作,他無奈地告訴記者,“同濟醫院”這個商標他們早就註冊了,但因為不是全國馳名商標,國內在這方面的法律保護還不夠,加上有地方保護的因素,導致各地都出現了許多“假同濟”。“我們給各地盜用同濟的醫院都發過函,但他們並沒有停止侵權行為。”李輝說。據了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只有在同一個醫療核准機關(衛生局)內,才能禁止兩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出現。因此,“假同濟”雖然侵犯了商標權,但仍然能獲得當地衛生部門的審批。
同濟品牌維權難在哪裡
同濟醫院之所以出現維權難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四點原因:
一、同濟醫院沒有在全國登記註冊。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註冊有明確的規定,在國家工商局註冊的,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受到保護,而同濟醫院沒有在相關部門備案,尤其是沒有在案發地備案,被侵權後想要維權和追責假同濟,缺乏一定的依據。
二、地方保護主義在作怪。有的地方的假同濟醫院的存在,是地方保護主義在撐腰,導致假同濟醫院打不了、不敢打、打不死。
三、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濟醫院打假維權難,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的相關法律不夠明確有關。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已經有註冊的名稱,無論是在國內什麼地方註冊登記,其它地方都不能使用這種名稱,都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這很重要,這是制止侵權的關鍵。
四、造假成本低。由於假同濟醫院可以藉助“同濟”的品牌牟利而不用擔心被查處,幾乎沒有違法成本,導致假同濟醫院盛行。
一、同濟醫院沒有在全國登記註冊。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註冊有明確的規定,在國家工商局註冊的,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受到保護,而同濟醫院沒有在相關部門備案,尤其是沒有在案發地備案,被侵權後想要維權和追責假同濟,缺乏一定的依據。
二、地方保護主義在作怪。有的地方的假同濟醫院的存在,是地方保護主義在撐腰,導致假同濟醫院打不了、不敢打、打不死。
三、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濟醫院打假維權難,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的相關法律不夠明確有關。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已經有註冊的名稱,無論是在國內什麼地方註冊登記,其它地方都不能使用這種名稱,都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這很重要,這是制止侵權的關鍵。
四、造假成本低。由於假同濟醫院可以藉助“同濟”的品牌牟利而不用擔心被查處,幾乎沒有違法成本,導致假同濟醫院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