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
- 糾紛對象:蘋果有限公司、IP發展有限公司
- 協定時間:2012年7月2日
- 處理方法:蘋果向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
基本情況,專家點評,
基本情況
2009年8月,IP發展公司向英國唯冠公司提出收購唯冠在各國登記註冊的所有iPad商標的意願。後經多次輾轉,談判主體變成IP發展公司與台灣唯冠公司。雙方於同年12月23日簽署商標轉讓協定,約定轉讓標的為10個iPad商標,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大陸註冊的涉案的2個iPad商標,轉讓對價為3.5萬英鎊。
2010年2月,IP發展公司以10萬英鎊的價格將上述10個iPad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之後,蘋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變更涉案兩個商標權屬的註冊登記時遭到拒絕。深圳唯冠稱,台灣唯冠無權處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標。
iPad商標權屬糾紛於2010年5月正式訴諸深圳中院。一審認為,訂立轉讓契約的台灣唯冠無法代表深圳唯冠,蘋果公司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表見代理成立,並以此為由駁回兩原告訴請。兩公司提起抗訴。廣東高院最終調結此案。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關於iPad商標的爭執,曾經引起全世界的關注。隨著雙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孰是孰非,已經變的不重要了,而通過和解化解商家糾紛,保護商家利益,實現利益最大化,促進經濟發展的最終結果,更加引起各界的重視。
本案爭議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不可謂利益關係不重大,特別是有的當事人已負債累累,其債權人達到數百人,而其最大的財產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標的價值上,訴前就已被數個銀行申請輪候查封。如果其價值發生貶損,不僅對爭議的當事人是重大損失,而且會導致所有的債權人受到嚴重損失。這樣的情形實屬牽一髮而動全身,案件審理不可以掉以輕心。
值得稱道的是,承辦案件的合議庭並非簡單地就案論案,就法論法,而是認為,為使糾紛雙方利益最大化,調解是最佳選擇,因而認真全面地做好調解工作。在調解中,也不是無原則地和稀泥,而是堅持從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充分聽取蘋果公司、唯冠公司代表的意見,創造條件讓雙方充分交換意見,最大限度地滿足雙方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最後終於達成調解協定,圓滿解決糾紛,使雙方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審理結果都表示滿意,他們的債權人也都滿意。
我關注本案,最為看重的有兩點:第一,公正調解是處理民事糾紛特別是商事糾紛的重要方法。其實,對於利益對立的重大爭議,依法作出裁判並不難,但是有時候一裁了之並不能保護好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公正調解,當事人各自後退一步,就會使對抗化為合作,不僅解決了糾紛,而且更能夠保護各方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當然,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而不是通過調解而壓制一方保護另一方,須知違法調解壓制的總是理直的一方,而獲得利益的總是理屈的一方。只有公正調解,才能夠達到人們所期待的結果。第二,當事人也應當看到,利益的保護和公司的發展,並不是以鄰為壑,睦鄰才是根本。在商業競爭中,有的商人唯利是圖,損人利己甚至不利己,表現的是短視的、唯利的、貪婪的心態,不論是惡意挑起訴訟,還是在訴訟中惡意中傷,反映的都是這樣對私利的追求。而正當的商人,完全懂得經營之道在於和諧,即使商業競爭亦得有道,必須依法進行。即使發生糾紛,也應當求和解,求發展,聽得進調解的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最大利益。在這一點上,本案的雙方當事人是值得稱道的,值得各位商家借鑑。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糾紛不難解決,法官也就好當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