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

審理程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式,可以分為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
  • 外文名:Civil trial procedure
  • 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式
  • 分類:一審程式、二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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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審理程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式,可以分為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一審程式

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普通程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有兩類:一類是購買建築材料可能遇到的買賣契約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糾紛、憑樣品買賣契約糾紛、試用買賣契約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糾紛等;另一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契約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契約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契約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契約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契約糾紛、裝飾裝修契約糾紛。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①直接送選,是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②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託其他法院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④郵寄送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速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噹噹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噹噹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選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迭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3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⑤轉變送達,適用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由該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固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普通程式的審判組織應當採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噹噹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抗訴期沒有抗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又稱抗訴程式或終審程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抗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抗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式即告終結。
(一)抗訴期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抗訴狀
當事人提起抗訴,應當遞交抗訴狀。抗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三)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抗訴。

審判監督程式

(一)審判監督程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式即再審程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式。
(二)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抗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⑧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伴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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