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修背景
清兵入關後,
順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
趙繼鼎奏請編纂《明史》(註:趙繼鼎奏請編纂《明史》的記載,見於《清世祖實錄》卷15,何冠彪《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時決議編纂,尚無確切史料證實。)
清代官書中亦不見有關編纂《明史》的詔令,《清世祖實錄》中僅見幾位總裁於順治二年(1645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欽奉聖諭,總裁《明史》”,並提出副總裁及編纂人員名單。這種“欽奉聖諭”,很可能僅是早朝時的口頭指示而已。以往論著稱順治二年五月“詔修《明史》”,表述確實有所不當,準確言之為:順治二年五月,清廷組成《明史》的編纂人員。得到了清朝廷的認可。其後,大學士
馮銓、
李建泰、
范文程、
剛林、
祁充格為總裁,操辦此事。是年五月,由總裁提名副總裁和編纂官,並設收掌官七員,滿字謄錄十員,漢字謄錄三十六員, 揭開了清朝官方編纂《明史》的序幕。
康熙四年(1665年),重開明史館,因編纂《清世祖實錄》而停止。康熙十八年(1679年),以
徐元文為監修,開始編纂明史。於
乾隆四年(1739年)最後定稿,進呈刊刻。《明史》是我國歷史上官修史書中編纂時間最長的一部。如果從清順治二年(1645年)開設明史館起,到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向皇帝進呈,前後歷時九十四年。假如從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組織班子編纂編寫起至呈稿止,為時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明史目錄
編修過程
第一階段
主要是當時政治上不穩定的原因。《明史》的正式開館修纂始於清
順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據清朝順治實錄記載,當日以修《明史》總裁官內三院大學士
馮銓、
洪承疇、
李建泰、
范文程、
剛林、
祁充格等奏請,正式設定副總裁官,以學士、侍讀學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並且選定
編纂、
收掌、
謄錄官。
此時正值清兵入關之初,清朝立足未穩便急於詔修《明史》,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當時南京的弘光朝廷正與清朝南北對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認弘光的南明政權存在。二是以此籠絡明朝遺臣,通過編纂《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漢族官員有一種情感上的寄託。
從當時的形勢來看,開館修史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雖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 日)清軍攻入
南京,南明弘光朝廷滅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實際上清軍在江南遭到了軍民的堅決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
剃髮令”後,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戰鬥有
閻應元領導的
江陰保衛戰,固守孤城達兩月之久。
在清軍占據的北方各地,與南方抗清形勢呼應,山東、山西、陝西、甘肅義師紛起,一些降清明朝將領也先後舉旗抗清,在全國範圍內,幾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順治九年(1652年)
李定國率軍收復
寶慶、
全州、桂林的戰役,迫使清定南王
孔有德自殺。
順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魯王部下
張名振、
張煌言等率舟師攻入長江,直抵南京近郊;
鄭成功亦率水軍攻克
舟山。這樣的抗清鬥爭,直到清
康熙初年,南明
永曆帝被
吳三桂所殺,
鄭成功、
李定國先後去世,始告一段落。而與此同時,一些急於做官出仕的漢人知識分子如
魏象樞、
湯斌等人則急不可耐地參加了清廷所組織的科舉考試,率先應試取中,從此大開了漢人高級知識分子參幕清廷的先例。
在這樣戰火紛飛、政局未定的情況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開館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皇帝拘禁權臣
鰲拜,開始親政。然而此時政局又有新的變化。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於平南王
尚可喜、平西王
吳三桂和靖南王
耿精忠撤藩而引發了“
三藩之亂”,從此,又開始了長達八年之久的戰亂。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十月,吳三桂之孫
吳世璠自殺。“三藩之亂”期間,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無暇顧及《明史》的修纂,因此,當時朝廷在順治二年(1645年)所下編纂《明史》的詔令,實際只是一紙空文,它的政策作用遠遠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編纂第一階段無績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當時不僅沒有力量整理明朝的
邸抄和檔案,而且在徵求圖書時,獻書者也極少,就連最基本的史料明代歷朝實錄也不完整,天啟朝實錄缺少七年以後部分,崇禎朝因亡國而無實錄。如此種種,也限制了《明史》編纂工作的進展。
第二階段
直到“
三藩之亂”基本平定之後,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動手編纂《明史》,其間已歷時三十五年之久。真正動手修史,是康熙十八年以後的事。康熙十七年(1678年)詔征
博學鴻儒,次年三月,試博學鴻儒一百四十三人於
體仁閣,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編纂《明史》,從這時候起,正式動手編纂《明史》的第二階段即告開始。
康熙年間編纂《明史》者,可謂人才濟濟。有當時的著名文學家
朱彝尊、
尤侗和
毛奇齡等人。但出力最多的是清初著名史學家
萬斯同。
這裡,應當提一提我國史學史的一段公案。原來,明清之際,有一些明朝遺臣和反清志士十分重視明史的研究。傑出思想家
黃宗羲曾編《
明文海》四百多卷,並著有《
明史案》二百四十卷;
顧炎武也輯存有關明朝史料一兩千卷。清朝統治者入關後,為籠絡明朝遺臣、社會名流,曾有意開
博學鴻詞科。雖然有睢州人
湯斌等漢人積極參與,但黃、顧等人仍然秉持文人的骨氣堅持不肯與清廷合作,但為著保存明朝真實史跡的目的,仍派出了得力助手參與明史的編纂。黃宗羲的得意弟子萬斯同,便是當時被委派參加《明史》的編撰人之一,萬斯同是一位出色的史學家。黃宗羲的兒子
黃百家、顧炎武的外甥
徐元文,也都參與其事。這樣,就相應地保證了《明史》的質量。
清初著名學者
錢大昕曾評論萬斯同:“專意古學,博通諸史”,熟於明朝掌故,對自洪武至天啟的“實錄”,皆“能暗誦”,了如指掌。他先後編寫和審定兩種《明史稿》,各有三百和四百多卷。因此,可以說,《明史》的初稿,在萬斯同時代已基本上完成了。萬斯同死後,先後三次任《明史》總編的
王鴻緒,把萬氏的《明史稿》進行了改編,於康熙末年和雍正初年兩次向皇帝進呈。這便是王氏《明史稿》本。史學家對此大加讚賞!
第三階段
到雍正元年(1723年)正因為康熙十八年(1679年)博學鴻儒科及其編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其結果也必然會時重時輕,遷延時日,前後用了將近五十年時間,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年)仍然未能完成這部官修的前朝史。但是,這時的情況與順治二年(1645年)下詔初修時已經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穩定,經濟也逐漸恢復,到康熙後期更出現了繁榮盛世,這些都為《明史》的編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條件,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資料的徵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這近五十年時間,雖然未能完成《明史》的編纂,但卻是《明史》成書的關鍵階段。我們現在所見《明史》之雛形便是在此時形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為止,先後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種是
萬斯同審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種是他審定的四百十六卷本,這兩種稿本都被稱作萬氏《明史稿》。此外還有
王鴻緒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進呈的《明史(列傳部分)》二百零五卷本,這實際上是在萬氏《明史稿》基礎上刪削編纂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王鴻緒又一次進呈《明史稿》,包括紀、志、表、傳,總計三百十卷,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後來刊刻的所謂《橫雲山人明史稿》。至乾隆四年(1739年),清政府又第三次組織人手修改明史稿,這才形成定稿的《明史》。因為這次修書總裁為
張廷玉,因此現在通行的《明史》題為張廷玉等撰,張廷玉也是唯一在在清朝中
配享太廟的漢人。
經過三次編纂,費時幾十年。《明史》的確有不少長處。首先,它體例嚴謹,敘事清晰,文字簡明,編排得當。史評家
趙翼在《
廿二史札記》中,曾將遼宋、金、元諸史和《明史》作了比較,認為“未有如《明史》之編纂完善者”。其次,《明史》的史料較為豐富。當時可資的第一手史料很多,除一套完整的明朝各帝“
實錄”(即《明實錄》)而外,尚有
邸報、
方誌、文集和大量私家史乘。
朱彝尊修史時《上總裁第二書》中說,僅各地的方誌藏於國家圖書館者,即達三千餘冊之多。此外,如明人
王世貞著述的《錦衣志》、《中官考》等,都對明朝特務統治和宦官之弊有系統地作了介紹。這些,都使明史的修撰者們較之各朝修官史者,有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第三,《明史》有些地方持論公允,也能秉直書寫。如
熊廷弼的功罪問題的記載,都很有參考價值。第四,《明史》在體例上有新的創造,在列傳中專列了“
閹黨”、“
流賊”和“
土司”三目。宦官專政為明朝一代歷史的重大問題,《閹黨傳》記載了
王振、
劉瑾、
魏忠賢等宦官黨羽禍國殃民的罪行。
《明史》編纂的作者們對
李自成、
張獻忠等義軍頭領立傳時稱為“流賊”,完全是當時社會執政者的視角記載,也為統治者總結了經驗:“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但客觀上為後人保存了
明末農民戰爭的某些可靠史料。《土司傳》專寫西南少數民族的情況,分湖廣、四川、雲南、貴州、廣西五個土司傳。這些傳,保存了大量這一帶少數民族的重要資料。國內少數民族的歷史,大半可以追溯到明朝初年。
明史特點
本紀
共二十四卷,就卷數而論,《明史》
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
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於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編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以尊重
史實,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如
建文帝年號於
成祖奪位後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
洪武三十五年,附於《明太祖實錄》之後。《明史》中則
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
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不得當。清代史家
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
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後兩紀,而列景帝紀於中,斟酌最為盡善。”(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
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後,廢其
帝號廟號,復稱
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
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於后妃傳後,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
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
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於萬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於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後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於是附於《神宗本紀》之後,未單立一卷,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於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
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後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
南明諸帝立紀,甚至於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於“
文字獄”之禍。
志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
湯斌之手。《天文志》除第一卷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於古,而有驗於天”者外,還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從
明太祖至
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
天文儀器)的發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餘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恆星”,以至“星晝見”、“
暈適”、“
星變”、“
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
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了《五行志》和《歷志》的編纂。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歷志》共九卷。明代曆法,由於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曆法沿革》一卷,對
朱載堉《聖壽萬年曆》、《律歷融通》介紹較詳,後
徐光啟等督修曆法,重視西洋曆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歷志》的一大特點。
《歷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簡便易明,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於《
大統歷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歷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
回回曆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歷志》述事雖詳,因涉於曆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
大統歷》與《
回回曆》之別,頗為難讀。
《歷志》之後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我國歷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後,京師之外,置
十三布政使司,及
都指揮使司、
行都指揮使司分領
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
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後,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
天順五年(1461),
李賢等奉敕修成《
大明一統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於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陝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雲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後,再以府、州、縣分述。後附
都司、衛、所之設定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後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禮志》十四卷,
吳苑所撰。禮、樂為歷朝統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了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朝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制也發生了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
正德、嘉靖以後,復有“
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明史·禮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
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壇、諸廟等,共六卷。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
鄉飲酒禮”,共三卷有餘。嘉禮之後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
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後,篇僅半卷。後有
軍禮一卷。再後則為凶禮三卷,述陵寢喪制。正符古五禮之制。《禮志》的優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於讀明,需與《
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卷,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制,以禮為本,樂隨禮行。
樂制所述並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載堉,為近代音樂創始之名人,惜其所創,非《樂志》所述。
《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內容亦與禮制相關,記述較詳盡。
《選舉志》三卷,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
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卷為學校,次卷為科目,三卷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
永樂以後;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種變化於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體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了然。《選舉志》出自
陸葇之手,陸葇
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於選舉關鍵,自當有所體會,故述史頗為得體。
《職官志》五卷,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
朱元璋罷丞相,升
六部之秩,成祖
朱棣始設
內閣,中國歷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歷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採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於後,述記頗簡。
其一卷所述為:
宗人府、
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職官志》中於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制主體,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定之突出,實應多述。
都察院系改原
御史台而置,為明代始置。都御史職關
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
巡撫之職,為都御史外任,並有
經略、
總理、
贊理、
巡視、
撫治等名目;
監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於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於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諸衙之後。首述
十二監、
四司、
八局,即宦官
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廠、
提督、
守備、
鎮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
東廠,下記:“
掌印太監一員,
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
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
眾輔。各私設臣掌家、
掌班、司房等員。”
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於紙上。
且宦官之後,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後中官四出,
王振、
汪直、
劉瑾、
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干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鑑。
明代
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
食貨志》共六卷,出自
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據
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據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曆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餘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餘紙,少亦二十餘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後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於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
知了。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農桑。卷二:
戶口。卷三:
田制(附屯政)。卷四:
賦役(附荒政)。卷五:漕運(附海運)。卷六:倉庫(附馬房、
倉場)。卷七:鹽法。卷八:錢鈔。卷九:茶礬。卷十:課稅。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
《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併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
卷一:戶口、
田制(附屯田、
莊田)。卷二:
賦役。卷三:
漕運、倉庫。卷四:
鹽法、
茶法。卷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
商稅、市舶、
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
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
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系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食貨志》將“明一代
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後尚有介紹,故於此不贅。
《
河渠志》六卷,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
黃河分上、下,共二卷,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運半卷。《明食貨志》中海運原附於漕運之後。淮、泇、衛、漳、沁、
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卷,
直省水利另為一卷。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於河渠而在於水利,著重於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卷,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卷記:京營、侍衛上直軍(附
皇城守衛、京城巡捕)、四衛營。第二卷記:衛所、
班軍。第三卷記:邊防、
海防(附江防)、民壯、士兵(附鄉兵)。第四卷記:清理軍伍、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
明代兵制特點突出,主要體現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
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
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① 《明史》卷十七《食貨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於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制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只第一卷內關於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採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卷。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後因循日久,雖視為
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刑法志》三卷,每卷無題類之別,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執行情況。此卷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複,而史官
姜宸英撰寫得體。
《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點,
開首便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
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此卷記
廠衛之事較詳,史論甚佳。廠衛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鎮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復置,且立東廠。立東廠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
藝文志》四卷,出目錄學名家
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
千頃堂書目》,於目錄之學甚為博知。《藝文志序》另出倪燦之手,文中申明本志體例,僅錄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曆中,
焦竑修國史,輯《
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
陳編,何憑記錄,區區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
贗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數莫考、疑信未定者,寧闕而不詳雲。”
自《漢書·藝文志》、《
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
歷代圖書,考其存亡,為
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明史·藝文志》不採用此種編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
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體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卷,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
《書》、
《詩》、
《禮》、《樂》、《
春秋》、
《孝經》、《諸經》、
《四書》、《國小》。二曰史,共十類:
正史、
雜史、史鈔、故事、職官、
儀注、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
十二類:
儒家、
雜家、農家、小說家、
兵書、天文、歷數、
五行、藝術、
類書、道家、釋家。四曰集,共三類:
別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總計收書四千五百八十九部。雖然並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盡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了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列傳
基本沿舊史之體例,但亦有其創新之處。《
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六《明史》條提要中稱:“列傳從
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璫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
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別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
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據群雄之比,故別立之。至於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於元,而滋蔓
於明。控馭之道,與牧民殊,與禦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設《閹黨》、《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合於明史之實際情況,突出記述了明代的主要社會問題,為了解明代宦官、明代農民起義和明代民族關係,提供了比較集中、系統的材料。這與諸表中創設《
七卿表》有異曲同工之處。
明代宦官之干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
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顏於
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亘古未有。
《閹黨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黨者七人,余皆魏忠賢之黨。讀《閹黨傳序》可知史館諸人於明亡之鑑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
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
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其中《
李自成傳》長達萬餘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後人之鑑,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採取分散於“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體例採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於諸臣傳中亦因類分卷,而未盡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
郭子興傳》、《
韓林兒傳》、《
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
明太祖朱元璋之關係不同,歸為一卷。
陳友諒、
張士誠、
方國珍、
明玉珍合為一卷,擴廓、
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合為一卷。諸臣中,如
徐達、
常遇春單為一卷,是功臣亦有別而分立。
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儘量立傳,也是史臣寄託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明史》諸列傳中,亦多見以事附傳之體例。如卷一八九《
夏良勝傳》,附同下詔獄者
萬潮、
陳九川、
張衍瑞、
姜龍、徐鏊、
姚繼岩傳,均連署進言諫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馬錄傳》附
顏頤壽、
聶賢、
湯沐、
劉琦、盧瓊、
沈漢、
王科,均嘉靖中“
李福達之獄”受牽之人。如隆慶中御史
龐尚鵬疏中稱:“據李同之獄,福達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慘烈。”此附傳後史官評論中所引述,以為同事附傳之由也。此類附傳,於《明史》中不勝枚舉。
清修《明史》的另一特色是,隱瞞明朝與清朝在遼東的戰爭史事。對於明朝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巡等官者,清朝修史時皆削其在遼之事跡。如
王翱、
李秉、
趙輔、
彭誼、
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傳,但其於建州有撫治或征討之績處,基本上見不到建州女真的記載,但凡女真皆在所諱,《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間有一二語涉及,則不指明為何部落,以何原因啟釁,其史實真相,無從觀看。
對於一些實在避不開的人物,清朝乾脆讓他們從歷史記錄中人間蒸發了。凡是明朝人中所長而必書之事在於建州者,則《明史》中削其人而不為立傳。如
顧養謙、宦官
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動不可離遼東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無傳。又如贊理征東軍務登萊巡撫
袁可立、東江總兵
毛文龍和後金總兵
劉愛塔所關明金遼海戰事尤重,《明史》均不為立傳。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了當時與境外國家及部落地區等的聯繫,保存了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歷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家歷史及中外關係史的較好
參考資料。
在
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
貫通、對語言的
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雖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但讀者並不感到冗長而生厭。
表
共十三卷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卷為諸王世表
第六、七、八卷為功臣世表
第九卷為外戚恩澤侯表,主要記載外戚的封賞、賜爵情況。
第十、十一卷為宰輔年表,主要記載了明太祖廢除丞相前左右丞相、
參知政事等的任免情況,以及明太祖廢除丞相,明成祖設立內閣後內閣大學士的任免情況。
歷史評價
總評
《明史》成於眾人之手,編纂時間過長,被魏源批評其列傳繁冗,認為“可刪去十分之三”,而且指出“食貨、兵政諸志隨文鈔錄,全不貫串”,並否定此書出自萬斯同之手。
就此而論,值得在這裡指出,清代文字獄中禁止的大多數作品一直被保存下來,而大多數遺失的作品不在被禁之列。這可能是直到現在在許多國家看到的現象的又一種說明。一本被列入禁書名單的書,被認為有特殊價值,從而被小心地保存下來。禁令實際上是最有效的廣告形式。”
《劍橋中國史》評價道:“在二十四史中,《明史》被列為得編纂最為仔細因而也是最不可靠的史書之一。正史編纂者可以得到的許多資料如今已不復存在。另一方面也很明顯,正史對明朝歷史所作的解釋,是根據清朝政府官方的新儒學正統觀念。在這方面某種偏見是可以預料的。凡是涉及晚明時期明帝國與滿洲和蒙古的關係的題目,其論述必然是偏頗的。不過,作為一種資料,這部官修史書最嚴重的不利在於,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它的明代原始資料,儘管有所遺失,許多仍然存在。
歷代評價
趙翼:近代諸史自歐陽公《
五代史》外……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廿二史札記》)
白壽彝:①《明史》是一部史料價值較高的正史。②《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諸史修纂之經驗,成為二十四史中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後諸史中,更為突出。(《
中國通史》)
余秋雨:《明史》後來成為整個
二十四史中寫得編纂較好的一部,這是我們直到現在現在還要承認的事實。(《山居筆記:
一個王朝的背影》)
劉庭華:《明史》編纂體例嚴謹,首尾連貫,材料翔實,文筆簡潔,舛誤很少,是自清代以來
史家公認的一部質量上乘的史著。相反,《元史》的編修,由於迫於朱元璋政治需要的壓力,歷時11個月共331天,31人參加,組織領導工作緊迫、匆忙、粗亂,近180萬字的巨著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草成,根本沒有時間來核對史料的真偽和問題的分析比較。確切地說,《元史》是史官們迫於政治壓力抄撮而成的。因此,《元史》的舛誤甚多,內容前後重複、互相矛盾的地方隨處可見。(《中國歷史是幹部的教科書》)
孟昭信:後人認為《明史》編纂雖然仍有某些不足之處,但確實是五代以來所修各史中最好的一部。(《
康熙評傳》)
失誤之處
《明史》有《哈烈》、《黑婁》二傳,事實上都是指阿富汗西部重鎮赫拉特(Herat),這個失誤是受了哈烈、黑婁在《明實錄》中並存的影響,又將統治者沙哈魯當作地名。
《明史》這本書對大部分的皇帝都進行了粉飾,比如世宗朱厚熜在位中後期,迷信方士、尊崇道教、好長生不老之術、寵信奸臣嚴嵩,邊事廢弛、倭患加重、海禁厲行,《明史》卻評價世宗為“中材之主”,對以上的事情很少提起;光宗朱常洛僅僅在一個月左右,卻評價為“潛德久彰,海內屬望”,這確實誇大了光宗;明初名臣方孝孺本被朱棣誅十族,《明史》為粉飾朱棣,故意避開了這件事,谷應泰在《明史紀事本末》卻對這件事有了詳細的描寫。
《明史》卷二六五《施邦曜傳》記海盜劉香的下場為“就擒”,卷260《熊文燦傳》又記其“勢蹙,自焚溺死”。曹甫之被殺,《洪鐘傳》記其為廖麻子所殺,《林俊傳》則記其為指揮李蔭所擒殺。《食貨志》說正德時有皇莊三百餘處,今查《明經世文編》夏言的奏疏,很明顯是三十餘處之誤。《明史·謝肇淛傳》中講謝肇淛是萬曆三十年的進士,事實是萬曆二十年,萬曆三十年並沒有科舉考試。《卓敬傳》記姚廣孝與卓敬有隙,廣孝進言勸成祖殺之,無其事。
《明史》稱鄭成功將魯王朱以海沉入海中殺死,事實上鄭成功去世乃先於魯王朱以海。魯王朱以海死後,其世子朱弘桓渡台灣,得到鄭經的庇護,直至明鄭覆亡。
近代學者論《明史》之編修過程,往往對王鴻緒持有剽竊之成見,侯仁之則認為“兩百年來王氏所蒙誣妄,從此可以釋然矣。”曾參與《明史》編修的汪由敦(1692-1758)則說:“王本列傳,聚數十輩之精華,費數十年之心力,後來何能追躅萬一,若存詆誹之見,非愚則妄。”,楊椿認為“王鴻緒史稿”乃攘竊徐元文之作,史實舛漏百出,“蓋是非毀譽尚不足憑,不特紀志表傳自為異同已也。”
《明史》出現過一些小錯誤,比如
明穆宗的名字,據
何喬遠《
名山藏》記載,穆宗名叫“載坖”,而“
朱載垕”在當時另有其人,為齊東王;《明史》記載
明憲宗的即位年齡也是錯誤的,《明憲宗實錄》記載:聖慈仁壽太皇太皇太后於丁卯十一月二日生(即正統十二年(1447年)),即位時已經19歲了,而非16歲;偽宋政權的徽王,《明史》作“
汪直”,而實錄等史書更多記作“
王直”;張獻忠傳稱
張獻忠將卒以殺人多少敘功次,共殺男女六萬萬有奇。然而有明一朝巔峰人口也不足2萬萬,中國人口第一次達到4萬萬是在清末,6萬萬是在新中國建國後;
倪元璐傳在結尾稱“本朝(清朝)諡文正”,而據清朝世祖實錄記載,倪元璐在清朝應謚“
文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