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相較於
革命家是以
暴力的方式推翻原有事物以達成改變新狀的目的,改革家是指在現有的
政治體制之內實行變革。
人物舉例
商鞅
秦在
春秋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落後於關東各大國。反映並加速井田制瓦解,
土地私有制產生的賦稅改革,也遲於關東各國很多。如
魯國 “
初稅畝”是在公元前594年,
秦國的“
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後186年。可是這時,秦國已使用鐵制農具,社會經濟發展較快,這不僅加速了
井田制的瓦解和
土地私有制的產生過程,而且還引起社會秩序的變動。
公元前361年,
秦獻公死,秦孝公即位,下決心恢復春秋時代
秦穆公的霸業。他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廣攬人才,下令求賢。原為
衛國貴族子弟的
衛鞅,聞訊便從魏國來到秦國。入秦後,為了說服秦孝公變法,商鞅以“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觀點駁斥了舊貴族,並得到秦孝公的贊同,被任命為
左庶長,掌握軍政大權,開始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
春秋戰國時期是奴隸制崩潰、
封建制確立的大變革時期,在這一時期時期,鐵制農具的使用和
牛耕的逐步推廣,導致
奴隸主的土地國有制,逐步被封建
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新興
地主階級的經濟和政治勢力越來越大。新興
地主階級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發展封建經濟,建立地主階級統治。各國紛紛掀起變法運動,如魏國的
李悝變法、楚國的
吳起變法等。
商鞅變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
商鞅從公元前356年至前350年,大規模地推行過兩次變法。第一次是在周顯王十三年(公元前356年)實行的。主要內容是:編定戶籍,實行“
連坐”法;廢除
世卿世祿制,實行
軍功爵;獎勵軍功,禁止私鬥;獎勵
耕織。
在第一次變法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周顯王十九年(公元前350年),秦遷都
鹹陽,
衛鞅實行第二次變法。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著重於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1、推行
縣制。全國統一規劃,合併
鄉邑為縣,共設立31縣(一說41縣),縣設令、丞,由
國君直接任免。2、廢井田,開
阡陌。廢除“井田制”,鼓勵開闢荒地,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買賣土地,按照土地多寡徵收賦稅。3、統一
度量衡,即“平斗桶、
權衡、丈尺”,方便交換與稅收。4、焚詩書、禁遊說。5、制定
秦律。
第二次改革的詳細內容
經濟措施
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
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如下:
1)廢井田、開阡陌(阡陌就是田間的大路)
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廢井田、開阡陌”。《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戰國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
耕戰” ,廢止“田裡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所謂“阡陌”,指“井田”中間灌溉的水渠以及與之相應的縱橫道路,縱者稱“阡”,橫者稱“陌”。秦國把這些寬闊的阡陌剷平,也種上莊稼,還把以前作為劃分疆界用的土堆、荒地、樹林、溝地等,也開墾起來。誰開墾荒地,就歸誰所有。土地可以買賣。“封疆”就是奴隸主貴族受封井田的界限。“開阡陌封疆”就是把標誌土地國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
土地私有制。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破壞了奴隸制的生產關係,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2)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商鞅推行
重農抑商的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遊手好閒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為鼓勵小農經濟,還規定凡一戶有兩個兒子,到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徵發徭役和戶口稅,發展封建經濟。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 “十八年”“
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從“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規定的1標準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
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商鞅還統一了斗、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度量衡的統一的意義
第一、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準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第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一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有利於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的影響;
政治措施
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新的
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如下:
商鞅下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規定
爵位依軍功授予,宗室非有軍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就是說有功勞的貴族子弟,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商鞅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今後將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
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一級曰
公士,二級曰
上造,第十九級曰
關內侯,二十級曰
徹侯。據《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也就說明了獎勵的做法:將卒在戰爭中斬敵人首級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各級
爵位均規定有占田宅、
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
而所謂私鬥,並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鎮,被奴隸主所占有。奴隸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鬥。新法規定不準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者,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由於推崇戰功,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一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與
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
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提高了秦國的地位。秦國還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農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巴蜀地區和盛產牛馬的西北地區,社會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奠定了秦統一的物質基礎。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
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即依軍功大小定貴族身分之高低。該規定沉重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因而,招致了他們的怨恨。《史記》記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歷史上任何一次變法,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一種利益關係的重新調整,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秦國的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商鞅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管理廣大居民,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輕罪用重刑。將魏國李悝的《法經》頒布實行,還增加了
連坐法。主要內容是: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將什、伍作為基層行政單位。按照編制,登記並編入戶籍,責令互相監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與後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者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連坐。
4)推行縣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 行政單位,廢除
分封制,“凡三十一縣” (也有史書認為是41縣或36個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
縣丞以輔佐縣令,設
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商鞅通過縣的設定,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該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在地方的權力。
後來,秦在新占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郡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干縣,形成秦的郡縣制度。
建立縣的組織,把市鎮和鄉村合併起來,組織成縣,由國家派官吏直接管理。這樣,中央政權的權力更集中了。
商鞅的該措施是為了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然而,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中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6)遷都鹹陽。
這樣大規模的改革,當然要引起激烈的鬥爭。許多貴族、大臣都反對新法。有一次,秦國的太子犯了法。商鞅對秦孝公說:“國家的法令必須上下一律遵守。要是上頭的人不能遵守,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了。太子犯法,他的師傅應當受罰。”
結果,商鞅把太子的兩個師傅公子虔和
公孫賈都辦了罪,一個割掉了鼻子,一個在臉上刺上字。這一來,一些貴族、大臣都不敢觸犯新法了。
這樣過了十年,秦國果然越來越富強,
周天子打發使者送祭肉來給秦孝公,封他為“
方伯”(一方諸侯的首領),中原的
諸侯國也紛紛向秦國道賀。魏國不得不割讓
河西土地,把國都遷到
大梁(今
河南開封)。
由於商鞅變法侵犯了秦舊貴族勢力的利益,因而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師
公孫賈還教唆太子駟公開出來反對。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駟繼位,是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機發動反攻,誣陷商鞅以“謀反”的罪名,將他逮捕並車裂致死。
秦始皇
秦始皇
嬴政(前259—前210),是中國戰國末期秦國君主及秦朝第一任皇帝,又稱
秦始皇帝。
公元前247年,年僅13歲的
秦王趙政即位。九年後(公元前238年),秦王政在蘄年宮舉行加冕禮,親理國政。此後,
秦始皇繼承了自秦孝公以來變法革新、獎勵
耕戰的一系列政策,選賢任能、厲兵秣馬、富國強兵、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公元前230年——前221年,歷經10年的統一戰爭,他先後消滅了韓、趙、燕、魏、楚、越、齊等
諸侯國,結束了自春秋戰國以來長達數百年之久的分裂割據、混戰不已的局面,建立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多民族的中央集權國家。為了鞏固新生的政權,
秦始皇廢除了自商、周以來的
封建制,實行
郡縣制,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官吏悉由皇帝任免,軍政大權集於一身。他還下令統一全國的度量衡、車軌,以秦小篆為全國通用文字,以秦“半兩”錢為流通貨幣,並統一了全國的法規刑律。他拆毀戰國時各國邊鄰地區的城防工事,修築馳道,還連線戰國時期各國修築的長城,形成舉世聞名的“萬里長城”。這一系列大刀闊斧、前無古人的改革措施和鐵腕行動,對於鞏固國家統一、推動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
秦始皇在位之時,吞併六國,並發兵南征北討,史載“百越之地,盡皆俯首”、“北擴千里”“秦王掃六合”。按戰國地圖看,領土幾乎比
戰國七雄控制範圍擴大了一倍。而且
秦始皇“設定
郡縣”,對征服後的土地注重統治和制度建設,不似其它同時代的征服者如馬其頓的亞力山大,或羅馬只重征服,不重製度建設;因此使統一的土地統治穩固,這才為中國現在的版圖奠定了基礎。後人認為,“功莫大過秦皇漢武”。意指
秦始皇在武功方面,排在漢武帝之前,歷史上無出其右。
秦國自商鞅變法以來重視以法治國,
秦始皇繼承了這個傳統,十分推崇
法家人物
韓非,曾自嘆“若與其同游,則無恨矣”。對將領賞功罰罪,皆依法。
秦始皇雖專制,認為“朕即天下”,但有秦一代,仍是依法治國。
陳勝、
吳廣起義,其理由也是“
秦法嚴苛”,其罪當死,不得不反,乃是法逼民反。而並非如後世“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那般因嚴重腐敗,而官逼民反。後世儒家倡導人治,治國不依法,由
君主一言而決,而至今日人治之風,馬屁之風猶在。
秦始皇首創驛站制度,並修驛道。為龐大帝國的政令通達以及由此而來的
郡縣制皇權國家奠定了技術基礎。“修驛道,設
郡縣”,這是中國能夠採用
郡縣制這種先進制度,而非類似西方的
分封制的一個必要條件。同時期的羅馬不能有效控制占領區,只能設權利極大的總督(總督總攬一地的軍政大權,都是貴族,基層組織都依靠當地的原有組織),仍舊類似於
分封制,這是羅馬帝國後來分裂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郡縣制是一種平民制度,其軍政首腦都由皇帝任命,依政績軍功可上可下,可平職調動,這就導致了職業官僚和職業軍人的出現。職業官僚和職業軍人都可以來自平民,
郡縣官僚制有效的保證了平民(布衣)參政議政的權利(如
李斯,
蒙驁等等都是布衣,依軍功政績才出將入相),相比
分封制這種
貴族政治,無疑是一大歷史進步。現代國家的文官制度和軍隊制度就是起源於此。
秦始皇建立的
秦帝國為之後近一千七百年的時間,中國在政治制度上先進於西方,從而比西方發達奠定了基礎。所謂“
漢承秦制”,“自秦以來,其制未變”,“百代都行秦政法”。兩千年的皇權時代的中國,在政治制度上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制度。
李白的詩《古風》:“秦王掃六合,虎視何雄哉!”
自古以來,對
秦始皇的評價就褒貶不一。誠如魯迅先生所說:“
秦始皇實在冤枉得很,他的吃虧是在二世而亡,一班幫閒們都替新主子去講他的壞話了。”
由於秦的速亡,漢朝的
開國皇帝劉邦是在反秦隊伍中發展出來的。出於政治的需要,漢代文人不免在書籍里對
秦始皇以及其秦國刻意歪曲、醜化,以至後來學者基本秉承了這一態度,抨擊秦王朝為“暴政”。一代偉人就是這樣變成“暴君”的。
漢武帝
漢武帝首創兼首用
年號的皇帝。登基之初,一改漢初的
無為而治政策,大削
諸侯勢力,頒布大臣
主父偃提出的
推恩令,以法推動諸侯分封所有兒子為
侯,使諸侯的封地不得不縮減。同時他引入了
刺史的官級,監察地方。在軍隊和經濟上,則加強
中央集權,將冶
鐵、煮
鹽、釀
酒等民間生意,編成由中央管理,同時禁止
諸侯國鑄
錢,使得
財政權集於中央。
漢武帝即位初,一方面
政治形勢比較穩定,國家
經濟狀況也相當好,另一方面諸侯王國的分裂因素依然存在。所以,他在繼續推行景帝時各項政策的同時,採取了一系列強化
中央集權的措施。在政治方面,首先頒行“
推恩令”,使諸侯王多分封子弟為侯,使
王國封地被分割,以進一步削弱諸侯王國勢力;其次建立
中朝削弱
相權,鞏固皇權。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打擊地方豪強,他設定
十三州部
刺史,京師七郡另設
司隸校尉監察。
在
軍事方面,主要是集中兵權,充實了
朝廷的軍事力量;在經濟方面,整頓財政,頒布“
算緡”、“
告緡”令,徵收商人資產稅,打擊富商大賈;又採取
桑弘羊建議,將冶鐵、煮鹽收歸官營,禁止郡國鑄錢;設定平準官、均輸官,由官府經營運輸和貿易,大大增強了中央政府的經濟實力。同時興修
水利,移民西北
屯田,實行“
代田法”,有利於
農業生產的發展。在思想方面,採納
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儒學成為了中國社會的統治思想,對後世中國政治、
社會、
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漢武帝也非常注重人才的開發,他確立了
察舉制度,是中國有系統選拔人才制度之濫觴,對後世影響很大。
晚年由於他好大喜功,連年戰爭及苛捐亂政,國民經濟陷入困境,社會動盪不安,全國各地接連爆發
農民起義。他頒下《
輪台罪己詔》反省自己的施政錯誤。
王莽
王莽(公元前45年-公元23年),字
巨君,
新都哀侯
王曼次子、西漢孝元皇后
王政君之侄,中國歷史上新朝的建立者,公元
8年-公元
23年在位。王莽為西漢外戚王氏家族的重要成員,其人謙恭儉讓,禮賢下士,在朝野素有威名。西漢末年,社會矛盾空前激化,王莽被朝野視為能挽危局的不二人選,被看作是“周公再世”。公元8年12月,王莽代漢建
新,建元“
始建國”,宣布推行新政,史稱“
王莽改制”。
內容:
(1)“更名天下田曰
王田”,私人不得買賣,用恢復井田制的辦法來解決土地問題。
(2)改奴婢為“私屬”,亦不得買賣。
(3)實行“五均六管”,即在國都長安及五大城市設立五均官,政府管理
五均賒貸及管理物價,徵收商稅,由政府經營鹽、鐵、酒、鑄錢和徵收山澤稅。
(4)改革幣制。
(5)改革中央機構,調整郡、縣劃分,改改官名、地名。
(6)改變少數民族族名和首領的封號。
第一、王莽不切實際地廢除了
五銖錢,盲目推行各種新幣制,使貨幣的流通和信用受到了嚴重的削弱, 使財政經濟陷於癱瘓。王莽的幣制改革本意是削弱
豪強大族的經濟實力,但由於幣制複雜混亂,導致民間交易很不順暢,造成了民間
物價的不穩定。並且每次改制的錢幣大小不斷縮小,價卻越來越高,實質上剝削了普通民眾的財富。
第二、以王田制為名恢復
井田制,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抑制漢末
土地兼併帶來的的危機,但嚴重損害了大
地主豪強的利益,使他們開始厭惡王莽的統治。由於沒有切實的強制措施,地主豪強多餘的土地大多沒有交出來,所以朝廷沒有足夠的土地分給應該受田的無地、少地農民,使他們也失去了信心。僥倖分到土地的人也不滿意僅僅得到所有權不屬於自己的“
王田”。
始建國四年(
12年),王莽在朝野的壓力下,宣布恢復土地自由買賣。
第三、禁止買賣
奴婢並沒有改變奴婢的身份,也未獲得民眾支持。實際上官僚地主暗中進行的土地和
奴婢買賣並未停止,因而被處以重罪者的不計其數,更引起了他們的激烈的反對。三年後,王莽只得讓步,於是土地和
奴婢買賣合法恢復。
第四、為了抑制商人對農民的過度盤剝,制止
高利貸,控制物價,改善財政,王莽在始建國二年(10年)下詔實行
五均六管(管通管)。所謂五均,即在長安、洛陽、
邯鄲、
臨淄、宛、成都等城市設
五均司市師,管理市場。各城設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各業,向市中申報經營,由錢府按時徵稅。每季度的中月由司市官評定本地物價,稱為市平。
物價高於市平,司市官照市平出售;低於市平則聽民買賣;
五穀布帛等生活必需品滯銷時,由司市官按本價收買。百姓因祭祀或喪葬無錢時,可向錢府借貸,不收
利息,但分別應在十天或三個月內歸還。因生產需要也可貸款,年利不超過十分之一。所謂六管,是由國家對鹽、鐵、酒、鑄錢、五均賒貸實行管制,不許私人經營;控制名山大澤,對採集者徵稅。
從
五均六管政策的內容看,如果認真推行是可以得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的。但五均的前提是政府必須掌握相當數量的
商品和
貨幣,並且有強有力的管理手段。由於沒有這兩方面的條件,王莽只能依靠富商大賈來推行,反而給了他們搜刮百姓的機會,形成危害更大的官商壟斷性經營。由國營對鹽鐵等實行統管統制,早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再次實施自然不會有好結果,而由
國家控制名山大澤,實際只是給主管官員增加了財源。最終,國家沒有增加收入,百姓卻加重了負擔,正當的
商人和手工業者也受到打擊。
第五、王莽食古不化,認為改制後-切都要符合古義。於是掀起了空前絕後的改名運動,無論地名、官名、建築名,幾乎都進行了修改,而且還任意調整
行政區劃和
行政部門的職權。此後仍一改再改,有的郡名一年間改了五次,最後又改還到原來的。官吏和百姓難以記住,所以每次頒發詔書和公文,都要在新名後注舊名。頻繁的改名給正常的行政工作和百姓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的麻煩,造成官民心理上的厭惡。
劉裕
宋高祖武皇帝劉裕(363年4月—422年6月),字德輿,小名
寄奴,生於
興寧元年三月。先祖是
彭城人(今江蘇
徐州市),後來其先祖舉家遷居到京口(江蘇
鎮江市),劉裕便出生在如今的鎮江。南北朝時期宋朝的建立者,史稱宋武帝。中國歷史上傑出的政治家、卓越的軍事家、統帥。劉裕隆安三年(399年)參軍起義,410年攻克山東,滅
南燕。413年,劉裕滅割據
益州的譙縱。對內,南下擊潰
盧循,收復
廣州;攻克江陵,殺了割據者
劉毅;力取成都,滅了割據者
譙縱;直搗
襄陽,趕跑了割據者
司馬休之。於義熙十三年(417年)滅亡
後秦,420年7月10日(宋武帝
永初元年六月十四日),劉裕廢東晉恭帝
司馬德文,自立為帝,
國號大宋,都
建康,南朝開始。稱帝前後進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進一步打擊了腐朽、黑暗的貴族、
士族勢力,改善了政治和社會狀況,為
元嘉之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雛形。被明代大思想
李贄譽為“定亂代興之君”。
劉裕從他掌權時起,到他代晉做了皇帝,曾對當時積弊已久的政治、經濟狀況有所整頓。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一、整頓吏治棗他當時罷掉或處死的官吏有許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親信、功臣中有“驕縱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嚴厲懲罰,甚之處死。
二、重用寒人棗東晉時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權一直掌握在王、謝、庾、桓
四大家族手中,選拔官吏,主要依據門第,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選出的官吏多是無才無識之輩。
劉裕掌權後,下令改變這種狀況,要求按照
九品中正制初置時的精神選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
劉穆之、
檀道濟、
王鎮惡、
趙倫之等。
三、繼續實行“
土斷”,抑制兼併棗劉裕於義熙九年(413年)再次實行“土斷”政策。除
南徐、
南兗、南青三州都在
晉陵(今江蘇鎮江、
常州一帶)界內,不在
土斷之列外,其餘都依界土斷。多數僑置郡、縣被合併或取消。在戶籍上,不再分土著和
僑人。對於勢家大族隱藏戶口的,嚴厲清查。還禁止豪強
封錮山澤、亂收租稅, 人民可以任意樵採捕撈。
四、整頓賦役制度棗
劉裕下令嚴禁地方官吏濫征租稅、徭役,規定租稅、徭役,都以現存戶口為準。凡是州、郡、縣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據屯田、園地的,一律廢除。凡宮府需要的物資,“與民和市”,照價給錢,不得徵調。還減輕雜稅、徭役等。
五、加強中央集權,劉裕在建立南朝宋後亦削弱強藩,集權中央,於是限制了荊州州府置將和官吏數額,前者不可多於二千人,後者亦不可多於一萬人;另其他州府置將及官吏數亦不分別不得多於五百人及五千人。為防止權臣擁兵,他特別下詔命不得再別置軍府,宰相領揚州刺史的話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職要需軍隊防衛,或要出兵討伐,一律配以朝廷軍隊,事情完結後軍隊都需交回朝廷。另劉裕為防外戚亂政,下令有幼主的話都委事宰相,不需太后臨朝。
六、輕徭薄賦,劉裕即位後,免去了一些苛捐雜稅,“蠲租布二年”,使百姓能多少減輕一些負擔。對於那些原來因戰爭需要被徵發的奴隸也一律放還。東晉末年,置官濫亂,給人民帶來沉重負擔,劉裕也能及時制止,規定“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
七、廢除苛法,劉裕對東晉以來苛刻的刑法也進行了改革,
永初三年(422)下詔“刑罰無輕重,悉皆
原降”。
八、振興教育,劉裕雖然是行伍出身,卻能注重學校教育。他認為東晉末年以來,“戎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給。遂令學校荒廢,講誦蔑聞..
訓誘之風,將墜於地”。於是下詔要選備儒官,弘振國學。劉裕振興學校教育固然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卻帶來了全社會注重學校教育,改善社會風氣的結果。
劉裕對政治、經濟的整頓,進一步打擊了腐朽、黑暗的貴族、士族勢力,改善了政治和社會狀況,對勞動人民的痛苦亦有所減輕。
隋文帝
隋文帝,他結束了自
東漢末年到隋統一前近400年的分裂割據狀態,實現了自
秦漢以來中國又一次統一,使北方
民族大融合,南方經濟發展,使
隋代獲得了“國計之富者莫如隋”的讚譽,為中國古代社會
隋唐盛世的出現奠定了基礎。
楊堅廢除不合時宜的
北周六官(天、地、春、秋、冬、夏)制,北周的官僚體制基本上是效仿原來西周時期的《
周官》即《
周禮》的形式,很原始、極混亂。
六官制,稱謂複雜,職掌不明,辦事效率低下。楊堅恢復了漢魏時期的體制,基本上確立了
三省六部制度。楊堅在中央設立三師、
三公、五省。三師、
三公只是一種榮譽虛銜。掌握政權的的是五省,即
內侍省、
秘書省、
門下省、
內史省和
尚書省。內侍省、秘書省在國家
政務中不起重要作用。內侍省是宮廷的宦官機構,管理宮中事務。秘書省掌管書籍曆法,事務較少。起作用的是其他三省,
內史省、門下省、尚書省都是最高政務機構。以
尚書令、
納言、
內史令為長官,行使宰相
職能,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
內史省負責
決策,門下省負責
審議,尚書省負責
執行。這就是後來被唐朝繼承的三省制。
尚書省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下設吏部、禮部、兵部、都官、
度支、工部
六部。每部設
尚書為長官,
總管本部政務。具體辦事機構就是這是六部:
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和調動;
民部,掌管全國的土地、
戶籍以及賦稅、財政收支;
禮部,掌管祭祀、禮儀和對外交往;
兵部,掌管全國武官的選拔和兵籍、軍械等;
刑部,掌管全國的刑律、斷獄;
工部,掌管各種工程、工匠、水利、交通等。開始的時候,六部叫做六曹,即六個辦事機構。六部的長官為尚書。六部的設定成為後代封建國家中央政權的固定制度。
三省六部制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加強中央集權。
內史省和門下省是機要之司,內史省負責起草並宣行皇帝的制詔;門下省負責審查內史省起草的制詔和尚書省擬制的奏抄;尚書令下有尚書左、右僕射各一,左僕射判吏、禮、兵三部事,右僕射判度支、都官、工部三部事。尚書令與左、右僕射及
六部尚書合稱“
八座”。
開皇三年(583),改度支為民部;都官為刑部。
另設御史、都水二台,負責監察和水利,這樣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而且開創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體制的新階段。對唐及以後歷代王朝影響都十分巨大。隋文帝建立的這一整套規模龐大、組織完備的官僚機構,表明
封建制度已發展到
成熟階段。自隋定製,一直沿襲到
清朝。
隋初,楊堅在確立了
三省六部制的
中央機構後,又對地方機構進行了改革。
南北朝以來,由於郡縣設定過繁,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初沿
北齊、北周制設州、郡、縣三級地方機構,
開皇三年,楊堅從
河南道行台兵尚書
楊尚希的建議,廢郡,改為州、縣二級制。州設刺史,縣設
縣令。
隋文帝統一了
幣制,廢除其他比較混亂的古幣以及私人鑄造的錢幣,改鑄五銖錢。“
五銖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車書混一,甲兵方息。”度量衡在隋文帝時重新統一。“隋氏混一南北,凡齊、周之故老,梁、陳之舊臣,鹹薈粹一朝,成文章之總匯。”
除此之外,隋文帝還曾頒布“人年五十,免役收庸”、“戰亡之家,給復一年”等仁政措施。
王安石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
開封設“市易務”(
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
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
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
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
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定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
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
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
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
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 整頓
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
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
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
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
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
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
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
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
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
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
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
宋神宗發生動搖,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
韓絳、
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
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
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
張居正
張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號
太岳,湖北 江陵人。是
徐階的門生,明穆宗隆慶六年(1572),張居正得到大太監
馮保的支持,取代了
高拱,在明神宗萬曆年間,連續10年擔任
內閣首輔(宰相)。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他從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進行整頓,尤重於經濟的改革,企圖扭轉
嘉靖、
隆慶以來
政治腐敗、邊防鬆弛和民窮財竭的局面。
在內政方面,他首先整頓
吏治,加強中央集權制。
張居正創製了“
考成法”,嚴格考察各級
官吏貫徹朝廷詔旨情況,要求定期向
內閣報告地方政事,提高內閣實權,罷免因循守舊、反對變革的
頑固派官吏,選用並提拔支持變法的新生力量,為推行新法做了組織準備。並且整頓了郵傳和銓政,他的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和“強公室,杜私門。”
在軍事上,為了防禦
女真入寇邊關,
張居正派
戚繼光守薊門,
李成梁鎮
遼東,又在東起
山海關,西至
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了“
敵台”3000餘座。他還與
韃靼俺達汗之間進行
茶馬互市貿易,採取和平政策。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韃靼沒有發生過大的戰爭,使北方暫免於戰爭破壞,農業生產有所發展。萬曆七年(1579),
張居正又以俺達汗為中介,代表明朝與西藏黃教首領達賴三世(索南堅錯)建立了通好和封貢關係。在
廣東地方,先後任
殷正茂和
凌雲翼為兩廣軍備
提督,先後領兵剿滅了廣東
惠州府的藍一清、賴元爵,
潮州府的
林道乾、
林鳳、諸良寶,
瓊州府的
李茂等叛亂分子,嶺表悉定。這對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水利方面,
萬曆六年(1578年),
張居正推薦、起用先前總理河道都御史
潘季馴治理黃河、
淮河,併兼治運河。潘季馴在治河中貫串了“築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則,很快取得了預期的效果。萬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計費不足50萬兩,為工部節省資金24萬兩。
徐州、
淮安之間800餘里的長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間。因而,“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黃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達北京,“河上萬艘得捷於灌輸入大司農矣”。
在經濟上,整頓賦役制度、扭轉財政危機,這是
張居正改革的重點。他認為賦稅的不均和欠額是土地隱沒不實的結果,所以要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類土地,遂於萬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國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礎上,張居正推行了
一條鞭法,改善了國家的財政狀況。
張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決明朝兩百餘年發展中所積留下來的各種問題,以鞏固明朝政權。 改革不免觸動了相當數量的官僚、縉紳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強烈對抗。再者,歷史積弊太深、太頑,已是積重難返。萬曆十年(1582年),
張居正積勞成疾,迅即病死,反對派立即群起攻訐。
張居正成了改革的犧牲品,家產被抄沒,家屬或死於非命。此後,某些改革的成果雖然保留下來,而大部分已經廢殆,就像一道光亮在明朝走向沉暮的歷程中一現而逝,並不能遏止衰落的步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