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季馴(1521年5月28日—1595年5月20日),字時良,號印川。湖州府烏程縣(今屬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明朝中期大臣、水利學家。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潘季馴登進士第。曾於江西、廣東等地任職。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開始,到萬曆年間止,他奉三朝簡命,先後四次出任總理河道都御史。官至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潘季馴逝世,年七十五。著有《宸斷大工錄》、《兩河管見》、《河防一覽》、《留余堂集》等。
潘季馴曾四次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前後持續二十七年。在長期的治河實踐中,他吸取前人成果,全面總結了中國歷史上治河實踐中的豐富經驗,發明“束水沖沙法”,深刻地影響了後代的”治黃”思想和實踐,為中國古代的治河事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河工專家恩格斯嘆服道:“潘氏分清遙堤之用為防潰,而縷堤之用為束水,為治導河流的一種方法,此點非常合理。”
基本介紹
人物生平,主要成就,個人作品,人物評價,史料記載,後世遺蹟,墓葬,祠堂,
人物生平
隆慶四年(1570年),河決邳州、睢寧,起故官,再任總河,塞決口。
萬曆四年(1576年)夏,再起官,巡撫江西。
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月,改刑部尚書。
張居正身後被抄家,長子張敬修自縊死,全家餓死十餘口。潘季馴看不下去,上疏明神宗說,“治居正獄太急”,“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為憐憫”。神宗看後不悅。而在御史李植、江東之等人與內閣申時行、吏部尚書楊巍相攻訐,潘季馴幫助申時行等,因而被李植劾以黨庇張居正,落職為民。
萬曆十三年(1585年),御史李棟、董子行分別上言,認為潘季馴“罪輕責重”,均被神宗罰俸處理。其後多次有人推薦潘季馴。
萬曆十六年(1588年),黃河大患,以給事中梅國樓等薦,復官右都御史,總督河道。
萬曆十九年(1591年)冬,加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
萬曆二十年(1592年),以病辭休。
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四月十二日(5月20日),潘季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
主要成就
治理黃河
潘季馴是明末著名的治河專家,也是明代治河對後世影響的人物之一。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潘季馴曾經四次主持治河工作。第一次開始於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以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和尚書朱衡一起負責治河,時近一年,次年十一月即因母喪丁憂回籍。第二次始於隆慶四年(1570年)八月,被任為都察院右副都御使總理河道提督軍務,因“槽船行新溜中多漂沒”,隆慶五年十二月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彈劾,受免職處分。第三次始於萬曆六年(1578年)二月,這一次是有首輔張居正的支持,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右侍郎、總理河槽兼提督軍務的頭銜,對黃河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治理。萬曆八年(1580年)秋,功成升任南京兵部尚書。第四次始於萬曆十六年(1588年)四月,後因年老有病乞求離職。前後總計,潘季馴四次治河將近十年之久,明代治河諸臣任職時間之長無出其右者。特別是後兩次,治河大權全歸於潘季馴,朝廷特準“便宜行事”,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潘季馴在一生四次治河中,不辭辛勞,上到河南,下至南直隸,多次深入工地,“軺車所至,更數千里”,“日與役夫雜處畚鍤葦蕭間,沐風雨,裹風露”(王錫爵《潘公墓誌》),對黃、淮、運三河提出了綜合治理原則:“通漕於河,則治河即以治漕,會河於淮,則治淮即以治河,會河、淮而同入于海,則治河、淮即以治海。”在此原則下,他根據黃河含沙量大的特點,又提出了:“以河治河,以水攻沙”的治河方策。他在《河議辯惑》中說:“黃流最濁,以斗計之,沙居其六,若至伏秋,則水居其二矣。以二升之水載八斗之沙,非極迅溜,必致停滯。”“水分則勢緩,勢緩則沙停,沙停則河飽,尺寸之水皆有沙面,止見其高。水合則勢猛,勢猛則沙刷,沙刷則河深,尋丈之水皆有河底,止見其卑。築堤束水,以水攻沙,水不奔溢於兩旁,則必直刷乎河底。一定之理,必然之勢,此合之所以愈於分也。”
為了達到束水攻沙的目的,潘季馴十分重視堤防的作用。他把堤防比作邊防,強調指出:“防敵則曰邊防,防河則曰堤防。邊防者,防敵之內入也;堤防者,防水之外也。欲水之無出,而不戒於堤,是猶欲敵之無入,而忘備於邊者矣。”他總結了當時的修堤經驗,創造性的把堤防工作分為遙堤、縷堤、格堤、月堤四種,因地制宜地在大河兩岸周密布置,配合運用。他對築堤特別重視質量,提出“必真土而勿雜浮沙,高厚而勿惜居費”,“逐一錐探土堤”等修堤原則,規定了許多行之有效的修堤措施和檢驗質量的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潘季馴主張合流,但為了防禦特大洪水,在一定條件下,他並不反對有計畫地進行分洪,如在《兩河經略疏》中就明確指出:“黃河水濁,固不可分。然伏秋之間,淫潦相仍,勢必暴漲。兩岸為堤所固,水不能泄,則奔潰之患,有所不免。”
在束水攻沙的基礎上,潘季馴又提出在會淮地段“蓄清刷黃”的主張。他認為:“清口乃黃淮交會之所,運道必經之處,稍有淺阻,便非利涉。但欲其通利,須令全淮之水盡由此出,則力能敵黃,不能沙墊。偶遇黃水先發,淮水尚微,河沙逆上,不免淺阻。然黃退淮行,深復如故,不為害也。”(《河防險要》)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根據“淮清河濁,淮弱河強”的特點,他一方面主張修歸仁堤阻止黃水南入洪澤湖,築清浦以東至柳浦灣堤防不使黃水南侵;另一方面又主張大築高家堰,蓄全淮之水於洪澤湖內,抬高水位,使淮水全出清口,以敵黃河之強,不使黃水倒灌入湖。潘季馴以為採取這些措施後,“使黃、淮力全,涓滴悉趨于海,則力強且專,下流之積沙自去,海不浚而辟,河不挑而深,所謂固堤即以導河,導河即以浚海也。”
潘季馴不僅是“束水攻沙”方策的提出者,而且是這一方策的大力實踐者。萬曆七年(1579年),他第三次治河時,本著“塞決口以挽正河,築堤防以潰決,復閘壩以防外河,創滾水壩以故堤岸,止浚海工程以省靡費,寢開老黃河之議以仍利涉”的治理原則,“築高家堰堤六十餘里,歸仁集堤四十餘里,柳浦灣堤東西七十餘里,塞崔鎮等決口百三十,築徐、睢、邳、宿、桃、清兩岸遙堤五萬六千餘丈,碭、豐大壩各一道,徐、沛、豐、碭縷堤百四十餘里,建崔鎮、徐升、季泰、三義減水石壩四座,遷通濟閘於甘羅城南,淮、揚間堤壩無不修築,費幣金五六十萬有奇。”經過這次治理後,“高堰初築,清口方暢,流連數年,河道無大患”,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萬曆十六年(1588年)潘季馴四次治河後,鑒於上次所修的堤防數年來因“車馬之蹂躪,風雨之剝蝕”,大部分已經“高者日卑,厚者日薄”,降低了防洪的作用,又在南直隸、山東、河南等地,普遍對堤防閘壩進行了一次整修加固工作。根據潘季馴在《恭報三省直堤防告成疏》所指出的,僅在徐州、靈璧、睢寧、等12州縣,加幫創築的遙堤、縷堤、格堤、太行堤、土壩等工程共長十三萬丈。在河南滎澤、原武、中牟等16州縣中,幫築創築的遙、月、縷、格等堤和新舊大壩更長達十四萬丈,進一步鞏固了黃河的堤防,對控制河道起了一定作用。
潘季馴四次治河的成績是顯著的,特別是束水攻沙論的提出,對明代以後的治河工作產生深遠影響。不少水利史研究者和水利工作者都以極為欽佩的心情對潘季馴的貢獻作出過很高的評價。清康熙年間的治河專家陳潢指出:“潘印川以堤束水,以水刷沙之說,真乃自然之理,初非嬌柔之論,故曰後之論河者,必當奉之為金科也。”近代的水利專家李儀祉在論及潘季馴治河時說:“黃淮既合,則治河之功唯以培堤閘堰是務,其攻大收於潘公季訓。潘氏之治堤,不但以之防洪,兼以之束水攻沙,是深明乎治導原理也。”這些評論雖然包含有不少過譽之詞,但從中可以看出,潘季馴在死後三百多年間,對我國水利界的影響是巨大的。
應該說,在河患十分嚴重、河道變遷頻繁的明代,潘季馴能針對當時亂流情況,提出束水攻沙的理論,並大力付諸實踐,是一種超越前人的創舉。他在第三次治河後,經過整治的河道十餘年間末發生大的決溢,行水較暢,這在當時不少人都是承認的。如常居敬就曾在《欽奉敕諭查理黃河疏》中說:“數年以來,束水歸槽,河身漸深,水不盈壩,堤不被沖,此正河道之利矣。”在潘季馴四次治河時,他又大築三省長堤,將黃河兩岸的堤防全部連線起來加以鞏固,黃河河道基本趨於穩定,扭轉了嘉靖、隆慶年間河道“忽東忽西,靡有定向”的混亂局面。這些成就,是同時代的任何人所未達到的,理應受到充分肯定。
但是,也應當看到,潘季馴治河還只是局限於河南以下的黃河下游一帶,對於泥沙來源的中游地區卻未加以治理。源源不斷而來的泥沙,只靠束水攻沙這一措施,不可能將全部泥沙輸送入海,勢必要有一部分泥沙淤積在下遊河道里。潘季馴治河後,局部的決口改道仍然不斷發生,同時蓄淮刷黃的效果也不理想。因為黃強淮弱,蓄淮以後擴大了淮河流域的淹沒面積,威脅了泗洲及明祖陵的安全。由此可見,限於歷史條件,潘季馴採取的治理措施,在當時是不可能根本解決黃河危害的問題的。
在潘季馴治河三百年之後,一些具有現代科學知識的西方水利專家興致勃勃地向當時的清政府提出了“採用雙重堤制,沿河堤築減速水堤,引黃河泥沙淤高堤防”的方案,並頗為自得地撰寫成論文發表,引起了國際水利界的 一片關注。不久以後,他們便驚訝地發現這不過是一位中國古人理論與實踐的翻版。世界水利泰斗、德國人恩格斯教授嘆服道:“潘氏分清遙堤之用為防潰,而縷堤之用為束水,為治導河流的一種方法,此點非常合理。”高傲的西方人這才開始對中國古代的水利科技產生了深深的敬意。
個人作品
潘季馴依據治河的經驗,反覆研考,寫成《宸斷兩河大工錄》、《兩河管見》、《河防一覽》等,提出許多有價值的治河理論,並繪有《河防一覽圖》,另著有《司空奏疏》、《留余堂集》。《皇明經世文編》卷375~卷378輯有《宸斷大工錄》四卷。
人物評價
王世貞:不佞蓋三復公疏而嘆曰:純臣哉,潘公也!……推公意寧不獲以其身當上賞,不欲使國被實費而河隙實利於戲,豈不亦皎然純臣哉!……不佞竊謂公之功一世功也,其言借水攻沙,以水治水則百世功也。
王世懋:國朝稱治河功,前有陳平江瑄,宋尚書禮,徐武功有貞,劉尚書大夏,近則潘尚書季馴。
于慎行:少保(潘)公當其謝事閒居之日,翛然游於不滓,乃不恡數千金之藏,以為閭閻無窮之利,此豈有所勉不為?徒以先君子一言,視里人之沾溺,不啻繇己博施,善利之仁、此足以推矣。
何喬遠:予觀劉天和、潘季馴所論,則治黃河在循故道,治漕河在沿舊制而已。……嘉靖、隆、萬之間,季馴四治河,河皆治。
張岱:我高皇帝奄有四海,留意河渠。歷朝以來治河諸大臣,如宋禮、劉大夏、徐有貞、朱衡、潘季馴、王宗沐輩,宣勞效力,屢建奇功,利害相半。
谷應泰:他如潘季馴之不失故道,不分濁流。楊一魁之首開武墩,次疏具壩,皆良策也。
林時對:本朝一代偉人,皆吾浙產也。……經濟則有嘉興項襄毅忠、仁和胡端敏世寧、蘭溪唐文襄龍、桐盧姚莊敏夔、烏程閔莊懿珪、常山樊清簡瑩、烏程潘司空季馴、平湖陸莊簡光祖、山陰朱司馬元爕。
閻若璩:考萬曆六年,潘司空季馴河工告成,其功近比陳瑄,遠比賈魯,無可移易矣。乃十四年河決范家口,又決天妃壩;二十三年河、淮決溢,邳、泗、高、寶等處皆患水災;天啟元年河決王公堤。安得雲潘司空治後無水患六十年!大抵潘司空之成規具在,縱有天災,縱有小通變,治法不出其範圍之外。
張廷玉:事功之難立也,始則群疑朋興,繼而忌口交鑠,此勞臣任事者所為腐心也。盛應期諸人(盛應期、朱衡、潘季馴等)治漕營田,所規畫為軍國久遠大計,其奏效或在數十年後。而當其時浮議滋起,或以輟役,或以罷官,久之乃食其利而思其功。故曰:“可與樂成,難與慮始。”信夫!
紀昀:季馴在嘉靖、萬曆間,凡四奉治河之命。在事二十七年,著有成績。
趙爾巽:明治河諸臣,推潘季馴為最,蓋借黃以濟運,又借淮以刷黃,固非束水攻沙不可也。
恩格斯:潘氏分清遙堤之用為防潰,而縷堤之用為束水,為治導河流的一種方法,此點非常合理。
白壽彝:潘季馴的這些理論,是多年的實際經驗,考索而得,在當時是難能而可貴的。
史料記載
《明史·卷二百二十三·列傳第一百一十》
後世遺蹟
墓葬
潘季馴逝世後歸葬故里,墓在升山三墩村,毀於“文革”,但形跡可辨。這裡四水環抱、僅一木橋連通,墓壘土起封,坐東朝西,意在遙奉弁山祖墳。其祖父潘癸之墓位於弁山太史灣,墓穴及部分石人、石墓表、長長的墓道仍得保存。當地人稱“笠帽墳”。至今潘氏後人常來祭奠。
祠堂
- 陳潘二公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