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籍

回籍,清代漢人官員因丁擾守制、終養、告病等原因,辭職或解職回到故鄉居住。

亦稱“歸籍”。清代漢人官員因丁擾守制、終養、告病等原因,辭職或解職回到故鄉居住,稱為回籍或歸籍,各有制度。如回籍守制,應根據本人與死者的關係,在籍三年或一年不等,終制則起復;回籍終養年老父母尊親者,京官三品以上自行陳請回籍, 四、五、六品京堂以下具呈本衙門、移咨吏部開缺,外官州縣以上由督撫具題科鈔到吏部開缺、州同以下由吏部據咨開缺,養老送終事畢,起復坐補;回籍養病者,必須具題解任或咨部解任,病痊起復,坐補原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