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候選人員回籍,官制名。乾隆二十年又定, 在部投供人員, 有具呈回籍者,查其是否頂選,如是頂選之員,不準回籍
清代候補候選人員在歸部等候選補時, 往往因為缺少而人多,需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能輪到掣選得缺的機會。清初原定,到京候補候選內外大小官員,有情願回籍等候者,具呈準其回籍,待其來京之日,仍照原來投供候選的日期補授。已經考取內閣中書等候依次遞補者,有呈請給假回籍者,亦應準給,回來時仍照其考取註冊名次挨補。乾隆十九年(1754) 奏準,告假回籍的候補候選人員,到京之日,仍應赴吏部投供, 並且扣足五十五日之時限, 方準銓選。乾隆二十年又定, 在部投供人員, 有具呈回籍者,查其是否頂選,如是頂選之員,不準回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