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

土地私有制

土地私有制,指的是土地歸個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產生而逐步形成的。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國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而後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

基本介紹

簡介,出現,區別,益處,

簡介

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形式是奴隸主土地所有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先後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這三種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點是農業勞動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離,勞動者無地,有地者不勞動。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處於對立地位,兩者之間是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此外,雖然也存在著處於從屬地位的個體農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為大土地所有者兼併的對象。

出現

春秋年間,由於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大量的曠土隙田逐漸得到墾闢。一些奴隸主儘量驅使奴隸從事荒田的開墾,使耕地面積急劇增加,私田大量出現。“公田”是不能買賣的,私田卻真正是私有財產。“公田”是要給“公家”上一定賦稅的,私田在開始時卻不用上稅。與此同時,貴族還企圖在公田上確立自己的私有權。以前公田屬於代表奴隸主國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權處置所謂“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對於各國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預,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隨著歷史的發展,上述情況開始改變了。還在西周末年,奴隸主貴族就已經在抗拒周王奪取他們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時代,一般的奴隸主貴族和一些國家的國君,與周天子爭奪公田的鬥爭更加劇烈起來,許多諸侯、卿、大夫,事實上已經把公田逐漸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晉大夫卻(xi)至公然與周王室爭田,雙方各不相讓,竟然到晉侯那裡打官司,最後取得晉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這塊土地。大小奴隸主貴族,相互間為了一田一邑引起糾紛的事更是屢見不鮮。這說明周天子對土地的最高支配權已經喪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權得到事實上的承認。
戰國時,一方面封建國家實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發展。不承認這種矛盾的現象,許多史實無法解釋。如銀雀山漢墓出土《田法》在說明土地耕墾與國家盛衰的關係時說:"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畝廿(畝者王,一人而)田十九畝者(霸),[一人而田十]四畝者存,一人而田九畝者亡。"
這裡把勞動力數與從事農耕的人數比例與國家興亡的關係分為四種情況:十人中有八人從事耕作的國家稱王;十人中有七人從事耕作的國家稱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國家還可以存在;十人中有四人從事耕作的國家滅亡。同時又把每個勞力墾田的畝數與國家興衰的關係也分作四種情況:一人耕田20 大畝的國家稱王;一人耕田19 畝的國家稱霸;一人② 《史記》卷75,《孟嘗君列傳》。
耕田14 畝的國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9 畝的國家亡國。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有的國家從事耕田的勞動力占勞動力總數的比例達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國家才達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國家每個墾田的勞動力耕田20 大畝,而有的國家才耕田9 畝。這種狀況的出現當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發展聯繫在一起的。
戰國時,各國都用田宅獎勵戰士,用田宅獎勵有功之士,這對私有制的發展無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八觀篇》:"良田不在戰士,三年而兵弱。"《荀子·議兵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胄,頭盔)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這就是說魏國被選中當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並復免賦役。戰國時魏國在幾次戰爭中動用的兵力都在十萬人左右,所以魏國的武卒是不會少於十多萬人的。這十多萬到二十萬的武卒就成了魏國農民中條件好的富裕農民,如果條件具備,很容易上升為地主。《韓非子·詭使篇》也說"陳善田利宅,所以厲戰士也"。
這裡說的應是戰國時各國的一般情況,韓非是韓國人,韓國的情況也是如此應無疑問。這裡說"善田利宅,所以厲戰士"應是指戰士在戰爭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來獎賞。這方面其他東方各國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秦國可以說是這方面一個有代表性的國家了。
秦在商鞅變法後獎勵耕戰。《商君書·境內篇》載商鞅變法後規定士兵作戰時"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宅九畝。"《史記·商君列傳》說:"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此外,商鞅變法後又獎勵耕織,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①,而"致粟帛多"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擴大耕地面積。在上述情況下,秦國內立有軍功的戰士和軍官,及耕織有成績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變為地主。所以杜佑說秦在商鞅變法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國富兵強"②。此外,秦國還通過對高級官僚和將領的賞賜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記·王翦列傳》載王翦滅楚前"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憂貧乎?王翦曰: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這一記載說明至少在戰國末年,秦國一般不封功臣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稅,所以王翦要及時"請美田宅園池甚眾。。為子孫業",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私有財產以傳給子孫。這自然大大促進了地主階級的發展。《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正說明商鞅變法在土地私有制發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戰國時,除秦國之外,趙國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較發展。春秋末,趙鞅在前線誓師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③,開了軍功賞田的先例。趙鞅(趙簡子)曾賜名醫扁鵲"田四萬畝"④。按照
① 《史記》卷四十一《越王勾踐世家》。
② 《史記》卷四十一《越王勾踐世家》。
③ 《左傳》哀公二年。
④ 《史記》卷一○五,《扁鵲倉公列傳》。
張政烺先生的解釋這裡的田是步為單位的,即一方步為一田⑤。周代一畝為一百方步。所以"田十萬"應為一千畝。賜扁鵲"田四萬畝",應為四百畝。《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載戰國初,趙襄子任中牟二賢士中章、胥已為中大夫,隨"予之田宅"。此事在當地引起轟動,導致"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現在,有的研究者認為"棄其田耘,賣宅圃",說明當時耕地尚不能買賣,只能"賣宅圃"。
此論難以服人。因為,"棄其田耘"一語,並不能說明當時耕地不可以買賣。耕地可以買賣,但不一定什麼時候都可以賣出去。由於當時中牟之人隨文學者"邑之半",丟棄耕地的人很多,人們無法耕種,自然不必去買。況且,按照周代的慣例,授田宅是聯繫在一起的,這時趙國"宅圃"可以買賣了,而耕地不能買賣,又沒有其他史實作根據,怎么能讓人相信。戰國後期,趙國是"田宅"連在一齊都是可以買賣的。如秦趙長平之戰前夕,"(趙)括將行,其母上書言於王曰:。。今括一旦為將,。。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①,就說明田宅連在一齊可以買賣已成一種習慣。
大約從戰國中期後,北方經濟發達地區,土地私有制日漸發展,並出現了中小地主,應無疑問。戰國中期人蘇秦曾說:"且使我有陽負部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②這一記載所反映的時間是蘇秦佩六國相印前的青少年時期,正是戰國中期以後;所說的地區是東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陽郊區。這裡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二頃"土地可能就是個令人羨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蘇秦說他家如果有二頃地過安定富裕的生活,他就不會去從事政治活動"佩六國相印"了。這正反映了戰國中期後經濟發達地區土地私有制與中小地主的發展情況。

區別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國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而後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以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後,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於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麼、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後重新在全國推行。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後,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益處

《土地管理法》第四輪修改正在緊鑼密鼓的進行之中,伴隨著此輪修法,對於土地制度改革的討論也越來越激烈。很多專家都聚焦於本輪修法如何做實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在此之際,鳳凰網財經《財·知道》欄目獨家對話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教授。蔡繼明在對話中表示,中國應該逐步推行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
近年以來,中國出現了很多由土地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非法征地等糾紛不斷。幾個月前的河北香河,就出現過政府大規模違規圈地的現象。開發商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流轉契約”,而大量的農民並未簽訂土地徵用契約。此舉也引起了村民的不滿與抵抗。
蔡繼明認為,在現行的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下,土地私有化可以增強農民保護自己土地的意識和能力。集體所有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集體代替個人做主的事情,違背農民的意願,侵害農民的權益。
“要是土地私有了,那集體根本就沒有這種權利了。”蔡繼明說。
徵收集體的財產和徵收私人的財產又有一定的差別。蔡繼明認為,“國家通過徵收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好像是公與公之間交易,比較容易達成默契。”
土地私有化並非全盤私有化並不違反憲法
中國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調以公有制為主體。在這種體制下談土地的私有化,是一種比較敏感的行為,制度上的障礙成為現實的擔憂。
不過,在蔡繼明看來,這完全不是問題。他說,談土地私有化,並不是說全盤私有化。準確的表達應該是土地制度多元化。不排除一部分土地繼續實行國有,集體所有,但是有些土地就可以實行私有,比如說宅基地,非公益性的土地,沒有必要一定要實行國有。
“從憲法的角度來說,憲法在總綱裡面談到中國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生產資料的多元所有制。在城市裡邊,也允許有非公有制經濟大量的存在和發展。如果我們把土地制度做一個調整,由原來的單一公有制變成多元所有制,甚至也可以提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這個並不違反憲法。”
土地私有化可從宅基地做起50年或70年產權制度須廢除
在操作層面上,蔡繼明認為,私有化可以先從宅基地做起。
“其實農村的宅基地某種程度上已經具有私有的屬性,只不過我們還給了它很多權能的限制,比如說轉讓、抵押,包括小產權房等等。我們現在限制它的交易,以後取消就可以了。”
城市裡面的宅基地則有使用時間的限制,有70年產權或50年產權等。2011年初上海曾出台通知,規定土地70年產權到期將無償收回,這也引起了住房市場的恐慌。
改革開放到現在已經有33年,很多房屋距離使用期限越來越近,這也極大影響了住宅的價值與產權交易。
對此蔡繼明認為,城市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保持國有,但至少要賦予它永久的使用權。
“永包制”等說法是掛羊頭賣狗肉其實都是推行土地私有化
在土地制度上,有學者提出過“永包制”,也有人提出過“永佃權”,對此蔡繼明笑言,這可能得叫做掛羊頭賣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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