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

連坐

連坐,漢語辭彙,漢語拼音為lián zuò,是指中國古代或現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坐
  • 類型:法律
  • 國家:中國古代秦國
  • 拼音:lián zu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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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

詞語信息

【基本解釋】
[implicate others related to the one charged or found guilty] 舊時一人犯法,其家屬、親族、鄰居等連帶受罰

詳細解釋

舊時一人犯法,其家屬親友鄰里等連帶受處罰。
【出處】:《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司馬貞索隱:“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 唐李復言《續玄怪錄·李衛公靖》:“‘妾已受譴,杖八十矣。’袒視其背,血痕滿焉。‘兒子並連坐,如何?’”
【示例】:
《東周列國志》第九十八回:“王即不聽妾言,倘兵敗,妾一家請無連坐。”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灤陽續錄四》:“不虞馬哈沁之滅其門也,童子以幼免連坐。”

英文翻譯

1.(used in old times) to be punished for being related to or friendly with sb. who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歷代沿革

指本人未實施犯罪行為,但因與犯罪者有某種關係而受牽連入罪。連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制度。商鞅變法時,立相坐之法:①十家為伍,有問題要互相糾舉揭發,否則連坐。如不告奸,腰斬;匿奸與降敵同罪。②怠貧收孥法,對於因怠惰而貧苦的平民收錄其妻子,沒入官府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該管範圍有人“犯罪”未檢舉而連坐。漢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廢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對謀反、惡逆、不道,凡不在族誅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都沒入官府充當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篤疾,婦人年60及有廢疾的 ,女已訂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訂婚尚未娶入的,兒子被別人收養或出家、入道的,都不連坐。明、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不在族誅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給功臣家為奴。清律還擴大連坐範圍,對於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都有連坐。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一定區域實施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
衛鞅(即商鞅)在秦國變法,為了鞏固君主統治,頒布連坐法。這是在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實行的。衛鞅一派法家認為,要使君主政權達到“至治”,必須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就是說,最親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檢舉揭發,使得任何“惡”“非”都不能隱匿。只有這樣,“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商君書·禁使篇》)。實行連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證,互相監視,互相揭發,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使是跖也沒有辦法為非作惡。《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組織,例如說:“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殹(也)。”凡是大夫以下,“當伍及人”,都應該編入“伍”的戶籍,一人犯罪,“當坐伍人”(《秦律·法律答問》)。
這種連坐法不但實行於鄉里的居民之中,也實行於軍隊的行伍之中。《商君書》說“行間之治連以五”(《畫策篇》);又說“其戰也,五人來(當作“束”)簿為伍,一人羽(當做“逃”)而輕(當作“剄”)其四人”(《境年篇》),說明在作戰時,五人編為一伍,登記在名冊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處罰,這就是在軍隊里實行連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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