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級連坐即“公罪連坐”。中國古代同職連署的官犯公罪,即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有差錯,但無私人原因時,四等官節級連坐的法律制度。唐代官府,中央或地方,一般分為四等官,即長官、通判官、判官及主典。以大理寺斷獄為例,大理寺卿(大卿)是長官,大理寺少卿及大理寺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
官府內部的同職連坐,即同職犯公罪時,各以所由(看差錯出在誰的身上)為首,得該罪的全刑,其餘節級減等判處。明清律名例同僚犯公罪條,也有類似規定,只是四等官為長官、佐貳官、首領官及吏典,以吏典為首,各依次遞減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