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坐法
- 人物:衛鞅
- 國家:秦國
- 類型:法律
連坐法定義,國民革命軍連坐法,
連坐法定義
衛鞅(即商鞅)在秦國變法,為了鞏固君主統治,頒布連坐法。這是在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實行的。衛鞅一派法家認為,要使君主政權達到“至治”,必須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就是說,最親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檢舉揭發,使得任何“惡”“非”都不能隱匿。只有這樣,“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商君書·禁使篇》)。實行連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證,互相監視,互相揭發,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使是跖也沒有辦法為非作惡。《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組織,例如說:“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殹(也)。”凡是大夫以下,“當伍及人”,都應該編入“伍”的戶籍,一人犯罪,“當坐伍人”(《秦律·法律答問》)。
這種連坐法不但實行於鄉里的居民之中,也實行於軍隊的行伍之中。《商君書》說“行間之治連以五”(《畫策篇》);又說“其戰也,五人來(當作“束”)簿為伍,一人羽(當作“逃”)而輕(當作“剄”)其四人”(《境年篇》),說明在作戰時,五人編為一伍,登記在名冊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處罰,這就是在軍隊里實行連坐法。
連坐 指人因與犯罪者有某種關係而受牽連入罪。
國民革命軍連坐法
1926年1月6日,在黃埔軍校里,蔣介石將擬定好的《革命軍連坐法》在黃埔學校宣布:
校長: 蔣中正
黨代表:廖仲愷
條文如左
第一條
第二條 本連坐法,即適用於戰時臨陣退卻之官兵。
第三條 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二、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
三、連長同全連退,則殺連長。
四、營長同全營退,則殺營長。
五、團長同全團退,則殺團長。
六、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
七、軍長亦如之。
八、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皆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九、師長不退,而全師官兵皆退,以致師長陣亡,則殺師長所屬之團長。
十、團長不退,而全團官兵皆退,以致團長陣亡,則殺團長所屬之營長。
十一、營長不退,而全營官兵皆退,以致營長陣亡,則殺營長所屬之連長。
十二、連長不退,而全連官兵皆退,以致連長陣亡,則殺連長所屬之排長。
十三、排長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
十四、班長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第四條 各級黨代表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五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此法一出,立即使黃埔學生兵心生驚懼。在淡水之戰中,就首先將退逃的一個連長當場槍斃,此後無敢擅自後退者。在後來的棉湖之戰,教導第一團幾乎全軍覆沒,但是無一人敢後退,可見此法還是果然在戰場上起到了一些效果。
這個連坐法就像人人頭上有把刀架著,而且是腳上栓著繩子,每個人都相連,令人根本不敢有遇戰撤退的念頭。 所以在以後的北伐中北伐軍百戰百勝就跟此法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