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免役法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免役法是對宋初定下的的差役法的改革,把原來按照主戶戶等輪充差役的辦法改為當役者交納役錢,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 起初規定鄉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戶納役錢 , 四、五等戶不納役錢。但推行不久,就改變了詔令,規定鄉村上 戶和下戶都需要納役錢, 而且不再依戶等的高下, 而是按各地稅錢、家業錢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 的財產標準, 均攤役錢。最後,免役錢逐漸成為國家財政中的一筆固定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免役法
  • 又名:“募役法”,“雇役法”
  • 起源:宋代王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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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由來

宋初沿襲前代,實行差役法,又稱職役法、吏役法。差役分為兩大類 , 即 州縣吏和鄉役 。州 縣役主要有 : 衙前 、 押司 、 錄事 、散從官等等,是各種政令的具體執行者。鄉役主 要有里 正、戶長 、眷長等。引起地主 階級 內部矛盾的 , 引 起後人議論最 多的 , 是衙前一役 和 鄉役 中的 一部分。 “衙前以主官物 , 里正、戶長 、 鄉書手以督課賦稅 。 眷長、弓手 、 壯丁以逐捕盜 賊。承符 , 人力 ,手力 , 散從官以供奔走驅使 , 在 縣曹司至押錄 , 在州曹司至孔目官 , 下至雜職 , 虞候 、揀 、掐等人, 各以鄉戶等弟差充”。這些差役基本上 由鄉村上三等戶 輪流差 充,以體現封建國家 “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這些差役大多為為輕役,甚至是肥缺,並不會給上三戶帶來過多損失。唯獨衙前役,由於管 理、經營 、 運送官物中產生的一切費用 自備 , 往往水陸 轉 徙 幾 千 里,路途遙遠,費用昂貴, 且常因各 種 原因發生官物 失陷、 損 失的 情況, 需要當役者負責賠償 , 又加上承 擔衙 前役的大都是鄉村地主,文化水平欠高,又受到官員侵害,因此出現很多賠錢乃至破產的案例。繁多的差役,尤其衙前役,引發鄉村中小地主的不滿和怨憤,加強了和國家之間的矛盾。很多官員都看到了這個問題,並把這一 問題和 封建 國家的興亡 成敗聯繫 起來。 司馬光、韓絳、 昊充等都紛紛上疏陳述 鄉戶衙前的弊端,指出這種差役法使得近年以來 , 上 戶變少 , 中下 戶變多, 役使頻繁 ,威脅國家安定。
王安石推行免役法 時就稱 有些 民戶因 當差服役而賠錢破 產, 役法 已到 非改革 不可的地步 。 實際上,變法前就開始了部分的改革。宋仁宗時,王逢為荊湖轉運使 , 允許民輸錢免役 。 熙寧初年, 成 邵進士李戒又向成 都府 知府韓絳 獻役法 ,請增天下稅 , 錢 谷各十分之 一 , 募人充役。這些局部的改革,促成了王安石免役法的形成。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四 年 ,在全國實施免役法。

免役法具體內容

免役法具體內容如下 :
一 、 計產賦錢 。將主戶按財產多寡注籍 , 上戶分甲乙丙丁戊五等 , 中戶分上中下三等 , 下戶分上下兩 等 , 坊郭戶分 十等 , 每年隨夏秋二稅輸納免役錢 , 按規定,當役者所輸叫 “ 免役 錢” 。免役錢無固定數額 , 依一 縣所需雇值多少均敷於民。原來由投名衙前經營作為報 酬的坊場、河渡等 , 不再由私人經 營 , 由國 家立價賣給願經營者 , 但承擔差役者可優先購 買 。這筆錢 也用來雇充役 。
二 、 國家用免役錢 , 坊場河渡錢僱人充役 。衙前戶長等役 “ 募三 等 以上稅戶 代役 , 隨 役 輕 重製 祿” , 衙前仍 舊主管官物 , 但須物產為抵押 , 應募書記 、典吏 的 , 要 考核文書 計算 , 應募弓手的要試武藝 , 合格者方許就募 。 役期二年或三年, 期滿 後 , 願繼續 留任者 聽 。報酬有計月 , 計 日 , 計事等形式。
三、 謄長 、 壯丁素稱 輕 役 , 依 舊輪 差。 蓄長由第一 、二等戶輪 充 , 役期一年 , 應役期間免本戶免役錢十五貫。上戶少處 , 可由第三等戶輪充 , 壯丁由第四 等戶輪充 , 執役期間免納免役錢 。壯丁半年一替 。
四 、 為使簿籍屬實可依 , 防止營 私舞弊 , 坊郭五年 , 鄉村三 年 , 在農 閒季節對人戶產業 進行一次核實 。 按其資產之增耗 , 以為戶 等之高下。規定戶 等的標準因地而宜 , 各不相同 。

免役法錢目

免役錢

原來衙前等差役,改為民戶向官府交錢,官府僱人充役。將主戶按財產多寡注籍 , 上戶分五等 , 中戶分三等 , 下戶分兩 等 , 坊郭戶分 十等 。上三戶每年隨夏秋二稅輸納免役錢 。後來納錢對象範圍擴大,鄉村第四等及以下戶也需要交納。後來逐漸穩定下來,成為財政的一項固定收入。

免役寬剩錢

各路、州、縣依當地差役事務繁簡,自定數額,供當地費用。定額之外另加五分之一,稱免役寬剩錢,由各地存留備用。免役寬剩錢依常平錢給散、收息 。

助役錢

原來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寺觀戶、幼郭戶、女戶、單丁戶和未成丁戶,按定額的半數交納役役錢,稱助役錢。

免役法後續

哲宗繼位後,司馬光當權,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恢復差役法,衙前仍用坊場錢僱人充當。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批評其“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朱熹認為:“溫公忠直,而於事不甚通曉。如免役法,七八年間直是爭此一事。他只說不合令民出錢,其實不知民自便之。”哲宗 親政 後, 決意繼承父志 , 改元 “ 紹 聖” , 起用章 悴等變法 派 , 重新頒布 免役法 , 但重新頒 布後 的免 役法 與熙寧初的免役法相比 , 發生了很大變化 。 熙 寧年間 就 已 出現的 “ 錢亦納 , 役 亦差” 的 現象 更加明顯了 。 到南宋 , 免役錢被併入經總制錢項下, 成為一項固定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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