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熙寧四年王安石變法時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原本百姓按戶等輪流到州縣當差役的方法,改為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募役費用由當地主戶按戶等分擔,稱“免役錢”,原本免役的官戶,僧道戶等,也繳納同樣的錢,稱“助役錢”。
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使很多農民免除勞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基本介紹
內容及背景,史書記載,與其他區別,評價,
內容及背景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又稱“免役法”,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史書記載
志第一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 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獎。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詔州縣裡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與其他區別
“更賦”的“更”我想是針對於秦的重稅和徭役的繁重而言;為了穩定住時局,漢採取了休養生息的政策,免除了一定的的徭役和賦稅;經過文景之治,又將田租先後降到十五稅一和二十稅一;但農民必須服徭役和兵役,並且還要交人頭稅,即算賦和口賦。
發展到唐朝,最大的不一樣應該就是免去了服兵役農民(估計那時候都是農民里來抓兵)的賦稅;同時府兵 ,募兵制還給衣食,更加能穩定住軍心。而租庸調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納絹或布來代服徭役(我突然想起了賣炭翁里那段,“半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
宋朝和唐朝有些細微的不同(富人官僚地主也要出人服兵役了),宋朝王安石的募役法,這時候是開口要錢了,不服兵役可以,你出錢,國家幫你請人服兵役。這樣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減輕農民的一點負擔。
其實如果我回答,根本沒有什麼不同;都是統治階級盤剝百姓,穩定政權的花樣。但花樣不斷翻新。
如果說最大的區別,我想就應該是在賦稅這塊,漢代太狠了,雖然比秦好了點,但服了兵役還要上稅。唐比較能創新,可以以絹代役,到了宋朝就伸手要錢了。
評價
梁啓超對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的評價:‘’ 募役法,是對當時實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變當時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實行募役制,讓百姓交一些請人服役的錢作為招募差役的資本,這近似於一種人身稅,而它的辦法和當今文明國家的所得稅很類似。這是王安石救時惠民的第一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