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報名時間
2017年護士考試
網上預報名時間確定為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6日,現場確認工作將於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7日進行(具體確認時間各地區自行確認),現場確認之後考生於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進行網上繳費。
考試時間
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除甘肅省直和
蘭州考點仍採用
紙筆考試外,全國其他地區全部採用
人機對話考試。人機對話考試在5月6-8日舉行,每半天為一個輪次,考生將
隨機分配至一個輪次完成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的考試,具體時間以
准考證通知為準。紙筆考試在5月6日舉行。
通過報名資格審核的考生,於2017年4月12日至5月6日登入
中國衛生人才網,點擊“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准考證列印入口”,填寫姓名、
證件類型、證件編號,下載列印准考證,作為參加考試的憑證。
2019年護士職業資格考試是在2019年5月18-20日舉行。
2020年護士職業資格考試是在2020年5月16-18日舉行。
2021年護士職業資格考試是在2021年4月24-26日舉行。
2022年3月25日,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山東考區辦公室發出公告,推遲舉行山東考區2022年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
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
護理學、內科護理、
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
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採用筆試方式。
考試科目
科目劃分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
專業實務科目考查內容:運用與護理工作相關的知識,有效而安全地完成護理工作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與健康和疾病相關的醫學知識,基礎護理和技能,以及與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的臨床運用能力等。實踐能力科目考查內容:運用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完成護理任務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的臨床運用等。
成績合格線
2019年護士執業資格
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標準分)
2018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2016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2015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67分,實踐能力65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9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80分,實踐能力8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6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
功能障礙。
申請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報考條件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行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報名參加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根據《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第十二條內容規定,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
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申請人為在校
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
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相關說明: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成績發布等工作。
考試題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全部釆用
選擇題。所有試題均由一個
題乾和五個選項組成,五個選項中只有一個為正確答案,其餘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可以部分正確或完全不正確,考生在回答本題型時需對選項進行比較,找出最佳的或最恰當的選項。考試釆用A1、A2、A3/A4型試題,各類試題題型說明與樣例如下: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A1型題以簡明扼要的
提出問題為特點,考查考生對單個知識點的掌握情況。
腰椎穿刺後,患者應去枕平臥的時間為:
1〜2小時
3〜4小時
4〜6小時
10〜12小時
24小時
A2型題以敘述一段簡要病歷為特點,考查考生的
分析判斷能力。A2型試題樣題:
A.床頭抬高15〜20°
B.抗生素溶液沖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三)A3型題(病歷組型最佳選擇題)
A3型題以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針對相關情景提出測試要點不同的、2〜3個相互獨立的問題。
A3型試題樣題:
(3〜5題共用題乾)患者,男,40歲。飽餐後出現
上腹部劇痛3小時,伴噁心、嘔吐就診。初步體格檢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顯壓痛,呈板樣強直,
腸鳴音消失。
1.分診護士應首先判斷該患者最可能為:
2.分診護士最恰當的處理是:
A.優先普通外科急診
C.急診按序就診
D.回家繼續觀察
E.進一步詢問病史
3.腸鳴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四)A4型題(病歷串型最佳選擇題)
A4型題以敘述一個以單一患者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擬出4〜6個相互獨立的問題,問題可隨病情的發展逐步增加部分
新信息,以考查臨床
綜合能力。
A4型試題樣題:
(6〜9題共用題乾)患者,男,63歲。確診
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
呼吸困難一直需要家人護理和照顧起居。今晨起大便時突然氣急顯著加重,伴
胸痛,送來急診。
1.採集病史時應特別注意詢問:
A.胸痛部位、性質和伴隨症狀
2.體檢重點應是:
B.心電圖
E.核素肺掃描
4.[假設信息]經檢查確診
肺氣腫並發左側
自發性氣胸,其治療擬選擇胸腔插管
水封瓶引流。護士應向患者解釋,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B.縮短住院時間
考試大綱
編寫說明
根據《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才交流
服務中心組織專家編寫了《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並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審定通過。
根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規定,國家衛生與
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以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
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合格標準由考試委員會確定並公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
考試成績合格。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是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
國家標準,是考試命題的依據,其內容和範圍體現了
執業護士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完成護理工作的
基本能力。
根據護理工作新
法律法規的頒布、新技術的發展和護理
臨床實踐工作的實際需要,將適時地修訂和完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
考試內容
(一)試卷內容結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試卷內容結構包括三個方面。它們分別是:
主要的護理任務
完成任務所需要運用的護理知識
各類常見疾病
每道試題可以包括以上三個方面,即以常見疾病為背景,運用所學知識完成某一特定的護理任務。
D.血壓
E.水腫程度
本題主要考查針對
高血壓合併心力衰竭患者(疾病背景),護士應在執行用藥前運用所學的
護理學知識(
藥理學知識)對患者進行評估(任務)。
(二)考試涉及的主要護理任務
主要
護理任務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0〜3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常見的護理
工作任務。考試所涉及的護理任務共有7類,分別是:
表1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執業任務分類表任務
1.照護患者,滿足患者基本需求:
執行患者
日常護理活動以及護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護、
測量生命體徵、移動患者、保持患者體位;執行護理特定操作如傷口護理、置入
導尿管、進行靜脈輸液等)
2.與協助治療相關的任務:
進行安全的用藥、協助治療的活動(包括:檢查
配伍禁忌、按正確程式
給藥、按照不同方法/途徑給藥、觀察藥物效果/
不良反應等)
3.溝通、協調活動:
與患者進行溝通,滿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評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統、應對和維護等)以及在一個醫療團隊中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
4.評估/評價活動:
執行對患者的評估/評價(如評估生理狀況、釆集各類標本、評價
實驗室檢查結果、觀察治療效果、進行重複評估的程式等)
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療和康復環境(如保護患者不受各種傷害的威脅、提供安全的護理環境、評估患者護理工具的安全
有效性等)
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評估
知識水平、解釋患者情況、提供健康知識和護理信息等)
執行與護理工作中倫理法律方面有關的活動(如:保護患者隱私、按規定報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試涉及的知識模組
有關的知識模組是指護士在完成上述護理任務時,所體現的相關知識的要求,主要包括與護理工作緊密相關的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與護理工作有關的
社會醫學、人文知識。
考試涉及的知識包括:
1.護理工作需要的醫學基礎知識:
現代醫學的基礎知識,包括:
人體生命過程;解剖、生理、病理與病理生理、藥理、心理、免疫、醫學微生物和
寄生蟲、營養、預防醫學等知識。
2.
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護理工作中所需要的臨床知識和技能,是考試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礎護理技能,疾病的
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
護理程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以及適量的
中醫護理基礎知識和技能。
上述知識模組中,基礎護理、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護理倫理、人際溝通四個模組的考查內容見(五),其他與臨床疾病高度相關的知識模組將以各類常見疾病為背景進行考查。例如,結合‘‘
心律失常”考查考生運用相關醫學基礎知識、疾病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和技能來完成臨床任務的能力。
(四)考試涉及的各類常見疾病
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的護士,護理的患者疾病的種類。其主要分類依據是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
ICD-10)。這些類型的疾病在試卷中出現的頻率與臨床實際工作中各類疾病的發病率有關。在考查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時,這些疾病將作為試題的重要信息出現。
以下所列為可能在考查中出現的疾病。
(五)其他知識模組
基礎護理、人際溝通、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以及倫理的考查內容如下:
大綱一級 大綱二級 內容
護理程式
醫院和住院環境
入院和出院患者的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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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護士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護士條例、護士註冊管理辦法、傳染病 |
| 防治法、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從業人 員行為規範等 醫院護理管理的組織原則 臨床護理工作組織結構 醫院常用的護理質量標準 醫院護理質量缺陷及管理 |
| 護士執業中的倫理和行為準則 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患者的權利:隱私權、知情權、公平權 |
| 人際溝通的基本理論與技術 護理工作的人際關係溝通 護理實踐工作的溝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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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
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
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
健康體檢證明;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
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
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
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
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
契約關係,並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
教學計畫完成
教學任務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