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證書》是護士執業的法律憑證,核發《護士執業證書》和護士執業註冊的過程是執法的過程,也是實施護士準入制度的具體體現。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獲得有效註冊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護士執業證書
- 作用:護士執業的法律憑證
-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 適用範圍: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
- 有效期:二年
- 辦理時限:承諾15個工作日辦結
中國審核註冊程式
首次註冊
(一)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
(二)當年考試成績單或《護士資格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三)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學歷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四)醫療保健機構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的證明;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申請人的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七)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照一寸1張,二寸1張;
(八)考試合格後兩年未註冊的,還需提交自治區衛生廳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培訓3—6個月並考核合格證明;
(九)在省外取得護士資格證書到我區辦理《護士執業證書》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試所在地考點出具《取得護士資格未辦護士執業證書證明》;
2、考試合格分數證明;
3、取得護士資格公布檔案複印件(由考試所在地考點或考區加蓋驗證章);
4、護士資格證書;
5、擬執業單位聘用證明。
(十)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統一用A4紙張列印(複印)。
申請條件
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製。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說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註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註冊,在前一註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註冊。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註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行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辦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