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0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進一步深化衛生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工作,不斷完善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 [2000] 31號)檔案精神和國家有關職稱改革的規定,現就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動、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有利於優秀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脫穎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要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聘任、平等競爭、擇優上崗,逐步建立政府巨觀管理、個人自主申請、社會合理評價、單位自主聘任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結構比例管理,做好職務崗位設定工作。各地、各部門應按照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實行結構比例管理的通知》(人發 [1999] 65號)要求,結合本地區衛生醫療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類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結構的比例。依據本單位的功能、規模、人員編制和承擔的工作任務,認真做好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工作,並明確不同崗位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職期限。
三、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權。各類衛生醫療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成立以專家、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組成的聘任委員會,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原則,根據崗位工作需要和條件,自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為確保醫療質量和水平,受聘人員必須具備與崗位職務相適應的任職資格和實際能力,對不具備規定學歷、任職資格的人員,不能聘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力和義務。
四、嚴格考核制度,切實加強聘任管理。各單位應不斷完善考核方法,依據聘任契約的規定對受聘人員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建立適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德、能、勤、績等考核要素,並將考核結果放入受聘人員的檔案,作為續聘、解聘、晉升和獎懲等的依據。對業績優秀人員予以獎勵,對不勝任本職崗位的人員予以解聘或低聘。
五、確保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質量。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人事部、衛生部制定的醫、藥、護、技各專業任職資格的評審標準和條件,不斷完善評審辦法,逐步推行行政部門指導下的社會化評價。要積極採取科學、先進的評價手段,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提高評審質量,嚴格把關,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嚴肅查處評審工作的各種不正之風。
六、要加強高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分專業組建衛生系列高級評審會(或評審庫),經衛生部審批,報人事部備案後成立。原則上一個省市一個專業只組建一個相應級別的高級評審會(或評審庫),對專業技術人員比較集中的地區是否增設高級評審會,由各地衛生、人事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後報批。
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確需組建衛生系列高級評審會,由衛生部審批後組建,報人事部備案。衛生部負責組建醫、藥、護、技各專業相應級別的高級評審會,各地和中央各部門不具備組建高級評審會的專業,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由衛生部高級評審會評審。
七、逐步推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衛生系列醫、藥、護、技各專業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逐步實行以考代評和與執業準入制度並軌的考試制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採取考試和評審結合的辦法取得。
為了保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實施和健康發展,人事部、衛生部決定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審員會,統籌組織、規劃、實施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評和有關銜接工作。考評審員會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八、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是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是調整最佳化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結構的重要措施,是建設一支與我國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高素質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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