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法治是人類
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要實現
政治清明、
社會公平、民心穩定、長治久安,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治。
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動搖,緊緊圍繞建設法治中國的總目標,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
司法制度為重點,切實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於政法工作全過程,帶頭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要把嚴格執法、
公正司法作為基本要求,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要把以人為本、
公平正義作為靈魂,緊緊抓住影響
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法律制度,規範執法
司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
司法公信力。要把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作為重要目標,深化
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歷史進程
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國,
中華法系源遠流長。早在公元前21世紀,中國就已經產生了
奴隸制的
習慣法。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國開始制定
成文法,出現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時,中國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封建法典,並為以後歷代
封建王朝所傳承和發展。中華法系成為世界獨樹一幟的法系,古老的中國為人類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貢獻。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為了改變國家和民族的苦難命運,一些仁人志士試圖將近代
西方國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國,以實現變法圖強的夢想。但由於各種歷史原因,他們的努力最終歸於失敗。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經過革命、建設、改革和發展,逐步走上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開啟了中國法治建設的
新紀元。從1949年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初創時期。這一時期中國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對鞏固新生的共和國政權,維護社會秩序和恢復
國民經濟,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隨後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了國家的
政治制度、
經濟制度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規範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職權,確立了國家法制的基本原則,初步奠定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動亂,中國社會主義法制遭到
嚴重破壞。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共產黨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作出把國家
工作中心轉移到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決策,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並明確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國家的原則。為了保障
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
連續性和權威性,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改革開放新時期法治建設的基本理念。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指引下,現行
憲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國的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
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中國開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由此進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設的
經濟基礎,也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
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並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任務。1999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中國的法治建設揭開了新篇章。
進入21世紀,中國的法治建設繼續向前推進。2002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0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2022年10月16日,習近平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立法體制
中國《
憲法》規定,
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國家機構組織法和其他
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該法律的
基本原則相牴觸。
中國
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又適應各地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規定,除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外,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
自治條例和
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
行政管理職能的
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
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法制定規章。
為使法律符合公眾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同時又兼顧各方面的具體利益,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中國法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
立法程式,以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
三審制”,即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對重大的、意見分歧較大的
法律草案,審議的次數可以超過三次,如物權法草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七次審議後,才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經過反覆審議,充分討論,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全體會議表決。這種多次審議的過程,就是通過協商以求充分表達各種
利益訴求,並力求把各種
利益關係調整好、平衡好的過程。經過充分協商再提請表決的程式民主,體現了中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鮮明特點。
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
參與度。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設立普遍的
公民義務的法律、法規草案,還要在
新聞媒體上全文公布,徵求全體人民的意見。法律、法規通過後,及時在各級
人大及
政府公報、
政府網站、公眾媒體上公開刊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分別將物權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物業
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還就修改
文物保護法、個人
所得稅法等,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
為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和
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中國法律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
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規定了法規和規章的備案
審查制度: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
中國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和
合法性審查的程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
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有法可依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層次分明、
結構協調、體例科學,主要由七個
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
相關法,民法
商法,
行政法,
經濟法,
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制定了229件現行有效的法律,涵蓋了全部七個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中,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
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經制定出來。與法律相配套,國務院制定了近600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70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制定了大量規章。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居於核心和統帥地位。中國現行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
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
憲法實施的職責。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中國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經驗並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訓,不僅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出規定,而且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具體規定。現行憲法根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權建設的經驗,對國家機構作了全面規定,包括:加強作為中國
根本政治制度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建設,縣級以上的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等。現行憲法還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
區域自治,設立
自治機關,行使
自治權;在城市和農村實行基層自治;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
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現行憲法通過後,為與
中國社會發生的變革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先後四次對憲法的部分內容和條款作了修改。1988年的
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
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
所有制經濟
共同發展的
基本經濟制度,堅持
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
分配製度。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
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
私有財產權和
繼承權;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
中國的法律體系,既與人類
政治文明發展的
普遍性原則相一致,又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
基本國情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協調,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一法律體系的本質是以人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法律體系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為國家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開放的和發展的。中國正處在社會
轉型期,法律體系具有階段性和前瞻性特點,今後仍將繼續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體系不斷發展和完善。
法律制度
中國把消滅貧窮落後,讓每個人享有充分的人權,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為不懈的奮鬥目標。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的基本立場是:堅持
生存權、
發展權的首要地位,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同時不斷發展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努力實現
人的全面發展。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中國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
法律制度,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權的法律保障。中國重視對公民生命權的保障。《
憲法》、《刑法》、《
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作了基本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法律法規,對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規定。根據本國情況,中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僅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還規定了有利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以減少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
平等權的法律保障。中國
憲法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於任何人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
少數民族的
合法權利和利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
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和《
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法律保障。《
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
選舉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
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
選舉法》和《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並與政黨、
社會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
法律地位;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一律由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法院院長和
檢察院檢察長也由差額選舉產生;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憲法和法律還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出版、社團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公民的
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國務院頒布的《
信訪條例》,通過強化政府
信訪工作責任來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
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
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
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
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
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為了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境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
學術交流活動,1994年國務院還頒布了《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司法建設
人民法院是中國的
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國的法律
監督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
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獨立行使
審判權和
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國建立健全了
審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審判體系,形成了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的現代司法制度,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和
社會正義。
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社會影響較大的民事、行政和
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
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並共同對事實認定、
法律適用獨立行使
表決權。
辯護制度。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確保刑事訴訟
程式正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
辯護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
代理制度。在民事、
行政訴訟活動中,無
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
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親屬、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實現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迴避制度。案件當事人如果認為
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如果是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必須迴避。
司法
調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根據自願、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採取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解決
民事權益的爭議。2006年全國民事一審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約為56%。
司法救助制度。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實行緩交、減交、免交
訴訟費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依法保障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
兩審終審的
審級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當事人不抗訴的,法定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抗訴、抗訴的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外,都是
終審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
死刑覆核制度。死刑覆核制度是獨立於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外的、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統一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嚴格規範死刑覆核程式,確保死刑案件的慎重與公正。從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
《仲裁法》規定,根據
自願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
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
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中國實行
一裁終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次
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
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
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
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法》規定,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必須擁護憲法,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
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可以接受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可以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3000多個,執業律師130000多人。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或者個人設立,也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中國自1994年起開始建立
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待遇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
撫恤金、
救濟金,請求給付
贍養費、
撫養費、
扶養費,請求支付
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
申請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對於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各級政府建立了
法律援助機構,設定了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