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自治
- 外文名:Regional autonomy
概述
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
民族自治地方
目前,我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00多個民族鄉。在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數量和布局,與中國的民族分布和構成基本上相適應。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則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依法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目前,全國少數民族幹部總數達290多萬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134個,單行條例418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發展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等多方面的權力。如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還有權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民族地區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戰略、“八七扶貧攻堅計畫”、“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以及組織實施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對口支援行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天然林保護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等,都將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重要內容。黨和國家還專門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寧夏、青海、廣西、雲南等省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門檔案。
據相關部門統計,2008年,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和貴州、雲南、青海3個多民族省在內的民族地區GDP總量達30626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1978年增長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鐵路、南疆鐵路、青藏鐵路、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一大批重點工程開工建設,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得到普遍改善,城鄉面貌煥然一新。同時,國家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少數民族民眾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