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且,公證證明的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同一事項所出具證明的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效力
  • 別名:證據能力
  • 定義:在法律上的證明資格
  • 套用:人民法院
《公證法》第36 條和《民事訴訟法》第67、69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而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證明文書,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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