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律性

證據法律性,又稱“證據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和查證,並具備法定形式。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之一。哪些事實可以作為證據,哪些事實不得作為證據,以及證據的表現形式和收集、査證的程式,均由證據法加以規定和調整,不具備法律要求的事實,不得納入訴訟軌道,不具有訴訟證據效力。

學術界也有的認為,法律性不是證據的基本特徵。因為證據所以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在於其客觀性和相關性,證據不依辦案人員收集認定為轉移。不能把收集、審査判斷的問題當作證據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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