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證據

司法證據亦稱“法律證據”、“有法律資格的證據”。法庭所承認的證據。在論辯中,如果要正當地使用司法證據,就必須使這種證據不僅通過證據的一般性檢驗,還要滿足有關司法證據的各種技術性規則。與此相對的則是司法外證據,即法庭所不承認的證據。

這種證據被用來向人們證明在法律訴訟之外的情形中某事實是存在的,它只需通過通常的證據檢驗即可。某些在別的方面不錯的證據有可能被排除在法律訴訟之外。例如,當試圖決定某人的證詞是否可信時,按照通常的思維習慣,往往會對這個人是否有犯罪的歷史感興趣。但是,這種證據經常被排除在法庭論辯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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