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人民法院對地方某級人民法院享有審判監督權的更高級別的人民法院。在中國,人民法院設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中,在特定的行政區劃內或組織系統內,相對級別較低的為下級人民法院,相對級別較高的為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可以依抗訴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第一審許可權依級別管轄確定。根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上級人民法院可分為三種:(1)某一人民法院的所有更高級別的人民法院,如某基層人民法院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某一人民法院的上一審級人民法院,即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某一中級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是下一級人民法院的抗訴審人民法院。(3)某幾個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如兩個省轄市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如發生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可行使指定管轄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級人民法院
- 出處:法學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