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

抗訴

抗訴,漢語辭彙,漢語拼音為shàng sù,指的是指當事人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其也指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訴
  • 外文名:appeal
  • 拼音:shàng sù
  • 釋義: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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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抗訴
基本解釋:
[appeal]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請重新審理

引證解釋

1. 謂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
《文選·班固<東都賦>》:“下民號而抗訴,上帝懷而降鑒,乃致命乎聖皇。”《後漢書·班固傳》作“上愬”。 唐杜甫《杜鵑行》:“口乾垂血轉迫促,似欲抗訴於蒼穹。” 宋韓琦《北嶽謝雪文》:“守臣慙政之缺,察民無罪,輒遣屬吏走祠下,合眾心之所憂,抗訴於神。” 清趙翼《檐曝雜記·黔中倮俗》:“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抗訴也。”
2. 法律名詞。訴訟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而按法律規定程式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訴。
魏金枝《任璋元和三個地主》:“怎么辦呢?有的朋友說:‘豈有此理,索性到 金華 抗訴去!’”謝覺哉《纏訟》:“要知道,‘不服抗訴’,是審判不當的救濟法子。”

基本含義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抗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法律條件

1、必須有合格抗訴人和被抗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抗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抗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抗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抗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抗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哪些人有權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哪些人有權提出抗訴呢?根據法律規定: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抗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被告人的抗訴權。
有權提出抗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抗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抗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抗訴期限內,提出的抗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抗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抗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抗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抗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抗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抗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抗訴的程式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訴案件,一般應當有抗訴狀正本及副本。
抗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抗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抗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抗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抗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抗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抗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抗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抗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抗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抗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抗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狀後三日以內將抗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抗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抗訴狀後三日以內將抗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抗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抗訴的,應當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抗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抗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抗訴,並按照抗訴程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抗訴撤回

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抗訴人有權撤回抗訴。抗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抗訴權 ,不能再提起抗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
抗訴人撤回抗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抗訴人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抗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准,第二審法院仍要按抗訴審程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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