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得直

法律術語,主要為香港法律訴訟程式所使用。基本含義為“原審敗訴的訴訟當事人向抗訴法庭提出抗訴,抗訴法庭認為原審有誤而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抗訴方勝訴。”

“抗訴得直”的含義與“駁回抗訴”相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訴得直
  • 外文名:allow an appeal
  • 適用:主要為香港法律訴訟程式所使用
  • 性質: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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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法律術語,主要為香港法律訴訟程式所使用。基本含義為“原審敗訴的訴訟當事人向抗訴法庭提出抗訴,抗訴法庭認為原審有誤而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抗訴方勝訴。”
“抗訴得直”的含義與“駁回抗訴”相對。

英譯

allow an appeal

法律條規

香港法例

香港條例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式條例》 >> 第221章 第83條 判決根據第82條提出的抗訴得直的理由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抗訴法庭如認為有以下情況,須判決針對定罪抗訴得直
(a) 在案件的所有情況下,定罪並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而應予作廢;或 (由1981年第50號第3條修訂)
(b) 因曾就任何法律問題作出錯誤決定的理由,主審法庭的判決應予作廢;或
(c) 在審訊過程中有重大的不當之處,
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抗訴法庭須駁回抗訴:
但如抗訴法庭認為實際上並無司法不公,則即使抗訴法庭認為就抗訴中所提出的論點或會作出對抗訴人有利的決定,抗訴法庭仍可駁回抗訴。
(2) 如屬針對定罪的抗訴,抗訴法庭如判決抗訴得直,須撤銷定罪。
(3) 抗訴法庭撤銷定罪的命令,除根據第83E條抗訴人被命令重審的情況外,須具有指示主審法庭登錄無罪的判決及裁決以代替定罪紀錄的作用。中國大陸同義法例

大陸法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用法例句

記者29日從澳門檢察院獲悉,該院於去年12月就初級法院對一宗性侵犯兒童案件的緩刑判決提出抗訴,後獲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檢察院抗訴得直,改判被告人實際徒刑5年零3個月。被告人隨即被收監,現於服刑之中。  (《澳門檢察院抗訴得直 性侵兒童案犯改判》2011年08月30日 10:29 來源:人民網)

案例

抗訴人於1995年1月的陳述書上指出,他與蔣小姐(譯音)成立了一間公司。他承認自1996年3月向PW1提出印刷一些時裝出版的訂單,但那些印刷質量很劣,他拒絕接受及付款。可是,於1996年6月,他簽發了支票並交給他的職員,讓他們交給蔣小組聯署。然而,他的職員錯誤地將那張沒有蔣小姐簽名的支票交給PW1。他致電給PW1叫他們不要兌現那張支票。至於那另外四張支票,他承認於簽發時,他是知道公司的銀行戶口沒有錢,但他說蔣小姐告訴他很快存入足夠錢進戶口。
*18B(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b)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則屬犯罪,循公訴程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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