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理由是當事人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時所提出的不服原審判決的實體或程式等方面的理由。二審終審制的抗訴和三審終審制的第二審抗訴,在抗訴書中只須表示不服原判即可,有無寫明抗訴理由,一般不作為是否準許抗訴的條件。但有的國家如奧地利等國要求說明抗訴理由,否則不予受理。三審終審制的第三審即法律審,一般明文規定,抗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裁定駁回。在中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審判決提起抗訴時應在抗訴書狀中寫明請求和理由,但不論理由是否充分、二審法院均應重新審理。抗訴理由主要有: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根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違反訴訟程式等。抗訴理由正確,就可成為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