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抗訴形式,亦稱部分抗訴。按照對判決或裁定的內容全部或部分提起抗訴,或者按照共同犯罪案件中提起抗訴的是全部被告人還是部分被告人來劃分,可將抗訴分為全部抗訴和一部抗訴。在中國;審理抗訴案件採取全面審理原則,就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只要被告人提起抗訴,不論理由是否充分,範圍涉及大小,或者是否只有部分被告人抗訴,一律審查全案,一併處理。
在國外,有的國家(如聯邦德國)對抗訴進行審理時,僅限於所提出的抗訴內容,未提出的不加審理;如抗訴不指明具體事項,則視為對全部內容不服。有的國家(如日本)則規定可依照職權調查與抗訴內容有關的其他事項。在中國;審理抗訴案件採取全面審理原則,就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