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狀

訴訟文書,適用於抗訴期限內。用於發起民事投訴的文書

民事抗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抗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
民事抗訴狀的含義
所謂民事抗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抗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民事抗訴狀的特徵
1.民事抗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抗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抗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民事抗訴狀的基本格式:
民事抗訴狀
抗訴人(原審X告):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抗訴人(原審X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
抗訴人因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於XX年X月X日(XX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抗訴。
抗訴請求
XXXXXXX
事實與理由
X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本抗訴狀副本XX份。
抗訴人 (姓名)
年 月 日
民事抗訴狀應主要採用反駁法進行寫作。反駁應講究針對性,說明性和邏輯性。要針對抗訴人對原裁判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要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要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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