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審

抗訴審是指上級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抗訴或倥察機關的抗訴,對下級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進行的重新審判。抗訴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裁決中可能產生的錯誤,維護法律的尊嚴。西方國家大多採取二審終審制,第二審(事實審)和第三審(法律審)都是抗訴審。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只有第二審是抗訴審。經抗訴審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抗訴審案件包括:當事人等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抗訴審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摻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第二審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

在兩審終審的國家,抗訴審程式為第二審程式。在三審終審的國家,抗訴審為第二審和第三審程式。抗訴審程式包括刑事抗訴審和民事抗訴審程式:刑事抗訴審程式上級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抗訴或檢察機關的抗訴,對下一級法院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進行的重新審判。抗訴審是一個重要的訴訟程式,目的是使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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