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權

抗訴權

抗訴權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即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時,當事人有權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抗訴權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保障抗訴權的正常行使,不能以任何藉口干擾或剝奪。當事人行使抗訴權有期限限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超過期限抗訴。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抗訴的法律規定,正確行使抗訴權,以維護自己在訴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抗訴權的法律條件:
1、必須有合格抗訴人和被抗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抗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抗訴期限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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