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訴狀

行政抗訴狀

行政抗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請求撤消、變更原裁判的書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抗訴狀
  • 類別:書狀
  • 組成:首部、正文、尾部
  • 相關法規:《行政訴訟法》
組成,作用,

組成

(1)首部。依次寫明:①標題:“行政抗訴狀”;②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抗訴人、被抗訴人並分別在其後面用括弧註明是原審原告或原審被告。事項要求與起訴狀相同。③案由:寫清案件名稱、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等。
(2)正文。應寫明:①上述請求。針對原判決或裁決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消、變更原裁判或重新審理的請求。可分點列出或分層敘述。②抗訴理由。這是抗訴狀的重點,主要的針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引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有理有據的論述。製作時,首先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駁;其次,要抓住主要的關鍵性問題,切忌在枝節問題上糾纏。抗訴理由務必要足以影響裁判、影響處理結果的,這樣的上述才會獲得成功,也才具有實際意義。
(3)尾部。寫明:①致送法院的名稱;②抗訴人簽名蓋章並註明抗訴日期:③附項:抗訴狀副本份數等。

作用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逾期不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行使抗訴權,提起抗訴,必須要有抗訴對象,也就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不能作為抗訴對象,不得抗訴。
行政訴訟當事人提起抗訴應當提交行政抗訴狀。抗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若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則應依法在5日內將抗訴狀移交原審法院。抗訴被受理後,案件就進入第二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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