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新修民訴法第 177條又加了兩種非訴案件,即確認
調解協定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性質
非訴訟法律案件具有兩個特徵:一是
非訴訟法律案件的內容,既包括無爭議、無糾紛的法律事務,又包括已經發生爭議的法律事務;二是非訴訟法律案件的解決途徑,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機關審判,又不必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式,而是通過法律人員提供法律幫助或者通過法律人員進行訴訟外調解,提請仲裁機關
仲裁,提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等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符合這一特徵的程式包括民事訴訟法第15 章、第17 章至19 章規定的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15 章規定的特別程式,是傳統的、典型的非訟程式,從理論上講是狹義的非訟程式。適用該程式的案件包括:
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其中選民資格案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非訟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
人身權、財產權,而是選民的選舉資格以及正常的選取秩序;其次,選民資格案件因具備雙方當事人(起訴人與選舉委員會) 而不具備非訟案件的基本特徵,因此民事訴訟法將其規定在
特別程式中,只是立法技術的需要,而缺乏理論上的合理性與科學性,這種
公法性質的糾紛應單列出去。其他幾類非訟案件為典型的非訟案件,符合非訟案件的特徵,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
現行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
督促程式、
公示催告程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是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事訴訟制度與之相適應的產物,是完善訴訟制度以豐富解決
民事案件手段及途徑的體現,被稱之為現代的
非訟程式;從其適用範圍及理論上表述,應為廣義的非訟程式。由於其適用於解決案件的非訟性,與之相適應的程式也帶有明顯的非訟性。督促程式以
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為假設前提,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向債務人發出
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可產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了有效異議,“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的假設前提便不復存在,案件的非訟性質便轉化為訴訟性質,
債權人和
債務人若要繼續請求法院解決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只能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公示催告程式是票據的最後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後,通過申請法院
公示催告、宣告票據無效並恢復
票據權利的程式。該程式不具備雙方當事人,沒有民事權益之爭,將程式建立在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基礎上,如果有
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並提出了與申請人對立的主張,公示催告程式便告終結,
票據糾紛的雙方要解決爭議,就只能提起通常訴訟程式請求法院解決。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也具有明顯的非訟性,它是國家解決特殊
債權債務關係的特殊手段,這一程式並不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作出審理和裁判,不解決債權債務糾紛,而是以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為假設前提,以清算破產企業財產來償還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在這個過程中,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解決個別債權人與破產企業之間
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保全程式、執行程式必須終止,體現出明顯的非訟性。
套用
如今,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在處理相關涉法事務時,都會主動請求律師來提出建議、意見,甚至請律師參與其所進行的民事、經濟活動。在訴訟之外的非訴訟業務大量產生,這是我們律師發展的方向。 那么,什麼是非
訴訟業務呢?
非訴訟律師事務,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範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
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律師事務。
非訴訟律師事務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諮詢和建議。
(二)企業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諮詢和建議。
(三)參與起草、修訂企業
契約管理制度,規範契約的管理與使用。
(五)參與起草、修訂
企業人事管理制度,規範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事管理。
(六)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七)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壓縮企業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使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
(十)對企業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十一)對企業員工進行
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十二)對新註冊企業
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檔案進行起草、審核。
(十三)對企業的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檔案進行審核,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十四)對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
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十五)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十六)列席企業
董事會,對董事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十七)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 (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
(十八)參與企業的合併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檔案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十九)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
法律意見書以及製作項目標書;
(二十)參與企業的
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檔案;
(二十二)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夥伴;
二、提供法律諮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訴訟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四)代寫非訴訟法律事務所涉及的各類文書:如起草契約、起草
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等法律文書。
四、對某項法律事件或行為進行見證。
(一)起草、審查公司在合併、分立、破產、投資、租賃、
資產轉讓及招標、投標、商務仲裁等事務有關的法律檔案,並根據需要出具
律師見證書。
(二)為
借貸契約、
贈與契約等雙方簽訂契約的真實性予以證明,並根據需要出具律師見證書。
(三)為委託人立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證明,並出具律師見證書。
五、代理商標法律事務。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
商標事務所申請註冊商標、認定馳名標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辦理
商標轉讓、商標買賣。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相關
商標權屬爭議,協商解決糾紛。
六、代理企業設立法律事務。
(一)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師諮詢,代理起草、審核
工商登記資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
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條例等內部規定製度等材料。
(三)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務,規避風險。
為公民或者
法人在簽訂契約或商務談判時提供法律幫助,預防風險。包括起草相關契約、磋商相關爭議、審查相關契約等法律事務。
九、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出具
法律意見書或法律建議書。
(一)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契約或者
協定書,並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
(二)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文書(如:
民事起訴狀等),並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
(三)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識的材料(如:
遺囑、
標書等),並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
十、代理陪購買樓、轉讓房產。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陪當事人購買房屋、審查房屋購買契約,及代理當事人辦理過戶、辦理產權證、交納稅費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適合律師代理的無爭議的非訴訟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