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法律

非訴訟法律

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不含有糾紛,無需進行訴訟的事務;或者雖已形成糾紛,但不到法院訴訟,僅僅在當事人之間,通過調解或仲裁予以解決的事務。簡而言之,就是無需或者不用訴訟程式加以解決的法律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訴訟法律
  • 釋義:不含有糾紛,無需進行訴訟的事務
  • 種類:單方事務、雙方事務和多方事務
  • 主要包括:代為談判、代擬契約或協定等
解析,種類,

解析

非訴訟法律事務,就廣義上來講,是針對訴訟法律事務而言的,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從其性質和辦理方式上加以理解,非訴訟法律事務則具有兩重含義:一是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二是雖具備訴訟要件,即具有爭議,但不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法律事務。以下簡單介紹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種類和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方法。

種類

1、按當事人的情況,可分為單方事務、雙方事務和多方事務;
2、按一方當事人之多少,可分為單一事務和共同事務;
3、按是否存在糾紛,可分為有糾紛的法律事務和無糾紛的法律事務;
4、按其性質,可分為民事、經濟和行政法律事務;
5、按其內容,可分為給付、確認和變更法律事務;
6、按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為國內法律事務和涉外法律事務。
非訴訟法律事務主要
1、代為談判、代為調解、代擬契約或協定、代為審查契約對方的資信、代為調查等;
2、代為繼承見證以及監督繼承事務的履行;
3、接受委託參加股東大會並監督股東大會決議的履行;
4、代辦當事人不願親自出面辦理的其他事項;
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方法
非訴訟函解
它是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名義,用書信、函電或其他方式,代理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催款、催物等法律事務,以實現委託方的目的、委託事項。實踐中,非訴訟函解是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既省時,又省錢,較為實用。但是,這種方法不便於工作雙方當面交換意見、溝通感情,故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不宜普遍採用。一般適用於當事人雙方相處兩地,平時往來較多,而且信譽較好的法律事務。
直接協商
它是律師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表委託人的利益直接出面,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行為。由律師直接出面進行協商,可以與對方當面交換意見。因此,這種方法便於雙方溝通思想感情,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好處較多,是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最為常用的方法。直接協商不僅適用確認性法律事務,而且適用於變更性和給付性法律事務,同時還適用於有糾紛或無糾紛的法律事務。至於無糾紛的單方法律事務,則由律師出面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即可。
律師出面辦理無糾紛的法律事務,是以當事的代理人身份出現的,與當事人親自辦理具有同等的效力。
對含有糾紛的法律事務,律師可能出面主持調解。律師主持調解,就是律師接受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的委託,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中說合和排解矛盾。因此,律師主持調解是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等、公正地居中進行的調解,它與調解機構或仲裁機構的調解不同,與法院的調解,更有本質的區別。
律師主持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和授權的基礎上,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雖然是律師工作的監督、指導機關,但律師事務所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因此,由律師主持調解達成的協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儘管如此,律師主持調解還是具有重要作用。它比較靈活、方便、便於和當事人溝通思想,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也可為當事人起訴提供準備。因此,律師主持調解不僅不應忽視,而且應當提倡。
參與非訴訟調解和仲裁
它是指律師接受非訴訟當事人一方的委託,參加由調解機構或仲裁機構主持的調解和仲裁。
① 律師參與非訴訟調解,包括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關主管機關的調解和仲裁委員會的調解。
非訴訟調解,是訴訟外的調解,或稱起訴前的調解。在我國,非訴訟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不是為起訴而申請非訴訟調解。律師參與非訴訟調解,不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現,而是以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現,給予其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② 律師參與仲裁,包括參與國內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等。
國內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後達成一定形式的協定,將他們之間的一定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在對外經濟貿易中,當事人依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仲裁協定,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中國籍當事人與外國籍當事人之間,或者外國籍貫當事人之間因海損事故引起賠償糾紛所進行的仲裁;而勞動爭議仲裁,則是指作為第三者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所進行的仲裁。
律師參與涉外仲裁,既可以在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參與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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