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法律援助

非訴法律援助是指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糾紛在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指派後,於進入訴訟或仲裁前,承辦人員通過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實現受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業務活動。相對於訴訟法律援助的傳統和補救性的法律援助服務,非訴法律援助屬於預防性法律援助服務。通過非訴調解或和解,將矛盾消弭在萌芽階段或減少矛盾的積累,引導受援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訴法律援助
  •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糾紛
  • 引導:受援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
  • 屬於:預防性法律援助服務
非訴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徵,非訴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意義,非訴法律援助的困境,非訴法援助的立法缺失問題,非訴法律援助的調解協定效力較低,非訴法律援助的公平缺失,非訴法律援助的範圍限制,

非訴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徵

非訴法律援助具有四個特徵:非訴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得到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非訴法律援助解決的糾紛僅限於民事糾紛;非訴法律援助的時間僅限法律援助案件進入訴訟或仲裁前,不包括訴訟(仲裁)時或訴訟(仲裁)外的調解或和解;非訴法律援助的途徑目前僅有調解或和解方式。

非訴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意義

非訴法律援助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巨大,是因為它具有訴訟法律援助無法比擬的優勢:
(一)非訴法律援助具備更廣泛的社會幹預。目前,參加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援助只有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而參加非訴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除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外,還包括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等。
(二)非訴法律援助能夠快速高效及時地處理案件。利用訴訟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往往會產生成本大、時間長、執行難、效率低等問題。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比如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如果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等程式,往往會經過漫長的時間。一些人身損害的案件,若不及時處理,也可能會造成不良後果。
(三)非訴法律援助能夠減輕訴訟負擔,節省司法資源,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對受援人來說,發生糾紛之後通過訴訟途徑雖具有法律保障性,但冗長的訴訟程式會給受援人帶來“二次傷害”,而且在訴訟案件逐年遞增的情況下,法院、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量越來越多,積案和訴訟、仲裁延遲就成為法院和仲裁委無法迴避的問題,這也勢必不利於受援人的維權。提供非訴法律援助,一方面能滿足受援人的需要,一方面也能大大減輕援助中心的工作量。對於普通的民事糾紛,能通過非訴調解解決,既有利於及時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也節省了司法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

非訴法律援助的困境

非訴法援助的立法缺失問題

目前,對非訴法援助的性質、地位、適用範圍、原則、時限、程式等的立法規定尚屬空白。尤其是因為《法律援助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效力難及於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而且由於缺乏規範的法律制度保障,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時畏手畏腳。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於2006年向全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印發了《關於規範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規範非訴法律援助,起到一定效果。但在實踐中,這樣的規範檔案只對內有約束力,法律效力太低。

非訴法律援助的調解協定效力較低

實踐中關於非訴法律援助調解協定的效力,大都當作是一種人民調解協定。由於人民調解協定只具有契約的效力,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旦一方反悔,勢必給另一方造成訟累。而訴訟法律援助中,法院調解達成協定的調解書就沒有這樣的問題。通過訴訟達成的調解書,只要對方不履行,權利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非訴法律援助的公平缺失

非訴法律援助機制套用不當可能會導致公平與效益的缺失而不利於保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公平與效益是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所需平衡的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在非訴調解中需要雙方力量均衡,一方力量過大就會使天平失去平衡,以致危害到弱者的權益。如何避免天平失衡,是每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非訴調解時都應當考慮的問題。依託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代表受援人參與調解,會糾正天平一邊傾斜的局面,幫助受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一定意義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如果不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味追求非訴法律援助快速解決糾紛,為促成調解而做出較大讓步,而未能為受援人合法合理地爭取,必然會損害受援人的權益,也必將損害非訴法律援助的初衷。所以應在法律援助實踐中,予以規範非訴調解機制,加強對非訴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監督。

非訴法律援助的範圍限制

非訴法律援助的範圍應當要做適當的限制。非訴法律援助範圍可以很廣,但法律援助中,非訴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援助中心已經受理的民事糾紛,不包括街道(鄉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人民調解委員會未經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對轄區內的民事糾紛所做的調解。而且很多屬於法律援助的案件並不適用非訴法律援助。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雙方感情已破裂,已無複合可能,受害方也希望早點結束婚姻關係,非訴調解就顯得沒必要。而對於缺乏證據材料的一些案件如勞動爭議則應當先進行非訴調解,一方面更有利於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彌補證據材料的不足。在實踐操作中,不能抱有一概先使用非訴調解後再提供訴訟法律援助的觀念。事先已經過多次調解,甚至有關部門也主持過調解的案件,對方受援人沒有誠意參與調解等,就沒必要浪費時間再進行非訴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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