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抗訴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國抗訴行政法院組織法,是指法國改革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法律。1987年12月31日由國民議會和上議院通過,共和國總統頒布。共四章17條。其內容主要有抗訴行政法院組織與許可權,組成人員及其招聘方法,工作程式,各種更正措施等。它還對已頒布生效的相關法律的用詞作了更正,有的作了相應的補充。該法律規定在最高行政法院與地方行法院之間創設抗訴行政法院,在全國所設抗訴行政法院的數目和每個抗訴行政法院所設庭的數目均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命令規定。

設立抗訴行政法院的目的在於部分地分擔最高行政法院的抗訴權,減輕其過重的審判負擔,利於充分發揮最高行政法院之最高行政諮詢機關的職能,同時也是為了提高審理裁決行政訴訟案件的效率。抗訴行政法院具有普遍的抗訴管轄權,凡不眼地方行政法院判決均可抗訴到該法院(關於市政府選舉爭議的抗訴以及對條例法令提起越權之訴的抗訴仍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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