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是指1945年7月1日頒布,法律編號是45-1708號,後經六次修改補充。由四餘86條組成,規定了最高行政法院的組成及其成員的地位,該法院在行政和立法方面的許可權、其審判職能以及附則等。該法第一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直屬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首腦(總理)管轄。最高行政法院在行政和立法方面的許可權有參與制定法律和條例權,臨時政府首腦(總理)將部長擬定的法律或法令草案交給最高行政法院審査,由後者對草案提出意見,並建議進行必要的修改。最高行政法院必須對政府被授權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公共行政條例以及具有公共行政條例形式的命令提出諮詢意見。

在行政訴訟和審判職能方面,最高行政法院是具有一般許可權的法院,獨立審判對行政機關行為提出的越權之訴,受理不服行政法院終審判決的覆核之訴等。它不僅僅是個法院組織法,而是行政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的結合。因而不僅構成了法國行政法院體制,而且是法國行政訴訟程式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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