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院組織法是德意志帝國於1877年1月頒布。共17章,204條。規定審判權只服從法律,由獨立的法院行使,法官實行終身制。行使審判權的普通法院體系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
帝國法院為全德的最高法院,下設民事庭與刑事庭,其判決為終審判決。在此法之前,德國於1875年仿效法國法院的構成也建立了德國的行政法院系統。
德國法院組織法是德意志帝國於1877年1月頒布。共17章,204條。規定審判權只服從法律,由獨立的法院行使,法官實行終身制。行使審判權的普通法院體系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