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抗訴權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抗訴權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8.1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抗訴權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8.16
  • 實施時間:1990.08.16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鄂法研〔1990〕6號《關於對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抗訴權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請示報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抗訴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被告人親屬不服提出申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需要改判加重刑罰。對於這種案件,我們認為,如果是需將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加重刑罰二、三年(最多只能加重到十五年),這說明原判量刑偏輕,而不是畸輕,因此可不必再審改判;如果確需將原判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則中級人民法院應撤銷原第一、二審判決、裁定,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重新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抗訴,同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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