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通過語言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和錄音對話等。按照世界各國的法律,口頭形式是從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形式。它具有簡便、迅速、直接的優點,適合於現代社會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但具有難於舉證、易生糾紛的缺陷。我國現行法律將口頭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方式之一。其中經濟契約中僅即時清結者方可採取這一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口頭形式
  • 外文名:Oral form
其特徵有:
A、口頭形式只是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契約,因而不存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以將其內容表達出來。
B、口頭形式所表達的內容無法進行複製。
C、口頭形式表述的是契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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