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發端於:1951年
- 兩個條件:1罪該處死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
- 意義: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
概念,具備條件,
概念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具備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