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高度反映,簡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體現為民眾對司法的充分信任與尊重,包括對司法主體的充分信任與尊敬,對司法過程的充分信賴與認同,對司法裁判的自覺服從與執行;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法律在整個社會的權威與尊嚴已經樹立,廣大民眾對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強。可見,司法公信力不僅與司法權的行使密切相關,而且與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還與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著“剪不斷”的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公信力
  • 表現於: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
客觀表現
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國家、地區或民族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具有相當穩定性的對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施等法律活動所持的立場和方法。它對人們的法律活動起著潛在的指引作用。由於經濟及社會結構或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也由於歷史傳統的差異,不同的國家或民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屬性。 法律文化與司法公信力休戚相關。一國司法公信力的狀況往往要受該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巨大影響,先進的法律文化無疑會極大地促進司法公信力的增強。中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諸多消極因素的影響。
首先,應當承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就其具體的法律制度而言充滿著無數閃光之處。例如,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指導思想的儒家思想,其代表人物孟軻在強調道德教化作用時提出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著名論斷,意思是說即使是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去遵守,需要人去貫徹實施。否則“,雖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屬無效。”這些經典論述,無疑是非常有道理的。
其次,不容否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也包含了很多消極的因素。如以皇權專制和父權家長制為核心的宗法等級社會結構,根深蒂固的人治主義傳統,淡薄的權利意識,法即是刑的片面觀念,極端化的“無訟”思想,等等。所有這些對中國法治的發展和司法公信力的增強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如果我們決心走向法治的話,如果我們決心要提高中國司法的公信力的話,就必須同時正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因素,並努力改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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