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法醫學是為
社會主義法制服務的,因此提供科學
證據和
依據,為解決與法律相關的醫學問題是其基本任務。①為揭露
犯罪事實真相提供科學證據和依據,②為正確處理
民事糾紛提供科學證據,③為衛生行政機關處理
醫療糾紛提供科學證據,④為處理重大
事故提供科學依據,⑤為衛生防疫部門處理
傳染病、
職業中毒提供科學依據,⑥為保險部門的有關
人身傷亡賠償提供科學依據,⑦對
立法提供建設性意見。
歷史
法醫學的誕生和發展,與社會
經濟的發展、
法律的出現、以及
醫學和其他
自然科學的進步有著密切的關係。法醫學的歷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即
萌芽時期、形成時期、發展和成熟時期。
萌芽時期
萌芽時期大約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紀期間。這時不僅
法已經出現,而且
醫學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在處理人命案件時,執法人已知徵求
醫生的意見來處理案件。
如中國
先秦時期就有了損傷檢驗,《禮記·月令》中記載“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在已發掘的秦墓竹簡中,亦有他殺、殺嬰、自縊、外傷性流產等檢驗案例的記載。戰國末期還有“令史”專門從事
屍體檢驗和
活體檢驗。
歐洲古代法醫學的發展卻緩慢得多,僅有個別案例的傳聞,如公元前100~44年
凱撒大帝被殺:身上有23處創傷,檢驗確定貫穿胸部第一、二肋間的是
致命傷。
形成時期
形成時期約為公元11~19世紀,這時社會
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法制趨向健全,案件的鑑定有專業
醫生參與,開始有較系統的法醫著作出現。
這時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國
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點刑獄
宋慈編著的《
洗冤集錄》五卷。內容包括:檢驗總說、疑難雜說、初檢、復檢、驗屍、四時變動、驗骨、自縊,溺死、自刑、殺傷、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種死共53項。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
系統法醫學著作,曾被譯成多種文字在許多國家出版。
發展和成熟時期
1899年,西方近代法醫學開始傳入中國;1915年北京和浙江醫學專門學校開設法醫課;1930年國立
北平大學醫學院創立法醫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醫研究所並出版《法醫月刊》。
研究領域
科學證據
活體診察
是為了確定
被害人、
被告人的
傷殘狀況、
生理病理狀態及各
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
人身檢查。法醫活體診察的內容(
活檢):①損傷鑑定,②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鑑定,③疾病的診察,④性問題的檢驗,⑤詐病、造作傷、造作病的診察,⑥虐待的診察活體損傷診察注意問題:1.選擇適宜的鑑定時機。2.診察要全面,方法要得當。3.要區別對待法醫學診斷與臨床診斷。4.要注意審查臨床資料是否真實。5.要正確區分損傷與疾病。6.正確運用損傷程度的鑑定標準。7.傷殘程度鑑定的特殊性。
醫療糾紛
一般是指
人民法院在受理
醫療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
司法鑑定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一般包括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責任程度。醫療損傷責任糾紛鑑定一般要求法院委託,如果被鑑定人與醫院協定解決,亦可雙方共同委託,可與委託雙方簽訂協定書並召開聽證會。
精神分析
現場勘驗
為
揭露犯罪和
證實犯罪,對物證進行檢驗和鑑定。
刑事技術研究的則是揭露犯罪的手段。《
公安部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7條規定:
“勘驗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凡發現屍體的場所、遺留犯罪或時間痕跡的地點進行
現場勘驗,為了弄清犯罪事實和揭露
犯罪嫌疑人,在現場進行的一系列
偵查活動。它是偵破
刑事案件的首要環節。現場勘驗的任務:發現和收集犯罪的痕跡、物證,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個人識別
個人識別(personal identification)就
屍體或
活體辨別該個體是誰,或是否與某個體是同一個人,是偵查破案、撫恤賠償的重要環節,方法主要有四種:直接辨認法、
法醫物證學方法、法醫學
親子鑑定方法、其他技術方法。
親子鑑定
病理解剖
儘量在48小時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
法醫解剖:①涉及
刑事案件,必須經過
屍體解剖判明死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質者。②
急死或
突然死亡,有
他殺或
自殺嫌疑。③因工、農業
中毒或劇烈
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
病理解剖目的:①確定
死亡原因,②判定致死方式,③推定
死亡時間,④推定損傷時間,⑤推定致傷物體。屍體檢驗中注意問題:1.屍檢不全面。2.觀察不細緻。3.迷信儀器分析結果。4.檢材採取不當。5.屍體檢驗記錄欠詳實。6.誤認病變或不認識病變。7.結論憑主觀臆想而無客觀依據。8.攝影缺陷。9.不保留必要的物證。
法醫學分支
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2012年9月18日在上海召開“十二五”
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司法鑑定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啟動會。“司法鑑定關鍵技術研究”項目首次被列入“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序列。這標誌著中國的法醫學事業將邁上一個新台階。
發展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法醫學
法醫學教育
早期法醫學教育 新中國成立後,最早的法醫學教育是給醫學系
本科生開設法醫學課程,使他們掌握一定的法醫學知識和技能。為此,
衛生部委託
南京大學醫學院開辦法醫學高級師資訓練班,為法醫學領域提供後備力量。
法醫學雜誌
現代著名法醫學家
法醫學倫理
法醫學作為一門研究人類
生命與
死亡以及
人權的學問,它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比
臨床醫學更加注重
倫理道德,作為一名
法醫必須具備深厚的哲學思辨的素養和
人文精神,否則與屠夫無異。德國哲學家
康德曾經說過
:“有兩種東西,我們越是經常、持續地對它們反覆思考,它們就總是以時時翻新、有增無減的讚嘆和敬畏充滿我們的心靈:這就是在我之上的星空,在我之中的道德法則。”這表明康德主張自由和理性的法治精神。由於
儒、
釋、
道三教合流所形成的
中國文化格局,“重道輕器”衍生出的務虛傾向,重感性體悟而疏理性實證,必然缺少邏輯推理,致使中國的實證醫學成就在日後難以與西方醫學同日而語。西方人曾經嘲笑我們中國人醫生數量是歐洲某些國家人口的幾個倍卻無人可以拿下
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的確,雖然現在中國有
屠呦呦一人曾經獲得過這項殊榮,但是也是與其他幾位科學家共同研究的結果,並且是在
基礎醫學(
藥理學)領域,在
臨床醫學的尖端手術,比如
心臟移植、
腎臟移植、
頭顱移植等領域都不是中國人的原創和強項,這不能不說中國幾千年來的
儒家思想的影響,中國人的倫理意識里總有一種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的觀念,儒家思想的糟粕部分嚴重阻礙了中國邏輯實證醫學的發展,造成了近現代以來
中醫學(乃至中國的西醫)不能同西方醫學同日而語的局面。因此,法醫學作為現代
西醫學發展的一個高地,應該要建立在對
儒家、
道家、
佛家文化倫理批判繼承和揚棄吸收的基礎上。
2010年,在
美國文特研究所,由克雷格·文特(Craig Venter) 帶領的研究小組成功創造了一個新的細菌物種——“
Synthia”。他們將Mycoplasma capricolum(細菌A)的
細胞核消除;將M. mycoides(細菌B)的
DNA序列解碼並拷貝到電腦中。然後通過人工合成的方法(形象地說,就是用
基因印表機把這個
DNA序列列印出來),將細菌B的DNA重新製作出來並添加到細菌A的細胞中並激活它。與
基因工程把一個物種的基因延續、改變並轉移至另一物種的作法不同,
合成生物學的目的在於建立人工生物體系,讓它們像電路一樣運行。與傳統生物學通過解剖生命體以研究其內在構造的辦法不同的是,合成生物學的研究方向完全是相反的,它是從最基本的要素開始一步步建立零部件,
重塑生命,這正是合成生物學這一新興科學的核心思想。基於這種思路,
人工生命是可以合成的。
人是宇宙萬物之
靈長,是世界上最具有
靈性的生物,
人體是世界上最精密的機器,
生命與
死亡是一對
對立統一的概念,
生命科學的發展一次次衝擊著
法律和
倫理的底線,
德國哲學家康德在晚年時曾經用一生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斷言全部哲學事業都可以歸結為對“人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回答。其實,這個問題不僅僅困惑著醫生、法官、哲學家、歷史學家、科學家,也困惑著你我他,而這也正是
法醫所不可避免必須要做出解答的問題,現代法醫學已經從巨觀的
解剖層次過渡到微觀的
分子乃至量子層次以及宏微兼顧的
系統醫學層次。在
弗洛伊德的
人格動力學看來,
人的本能衝動(libido)有兩種:
(1) 生之本能:食、性、愛欲 => 愛神 (Eros)。
(2) 死之本能:衝突、攻擊性、死亡 => 死神 (Thanatos)。
法醫的主要任務就在於解決與醫學
人體(
活體、
屍體、
精神)相關的法律問題,所以顧名思義法醫必須是同時精通法律和醫學的專家。
天賦人權,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人人都是平等的,沒有人可以凌駕在別人頭上,也沒有人生活在別人身下。只有每個公民都成為獨立自主的人,才能實現國家的獨立自主,立國和使個人獨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醫倫理就是從愛與服從的原則出發,促進社會司法活動的秩序與和諧,以人道主義的精神去創造普遍的幸福與正義。為生者權,為死者言,這句話最能詮釋法醫的生命倫理學職業精神。法醫學套用
法治領域裡的套用
法醫學為制定
法律提供依據,為
偵查、
審判提供
科學證據,因此法醫學是聯結
法學與
醫學的一門
交叉學科。現代法醫學分
基礎法醫學和
套用法醫學兩部分:前者研究法醫學的原理和基礎:後者則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方法,解決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關問題。這包括受理殺人、傷害交通事故、
親子鑑定等案件的鑑定,為偵查、審判提供
線索和證據,為制定
死亡判定、
器官移植、
輔助生殖技術以及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法律提供依據;另外通過對
非正常死亡的
法醫學屍體檢驗來發現傳染病,進行中毒和災害事故的防治及
行政處理。
災害衝突中的套用
法醫學是一種澄清
失蹤者命運的新式方法。唯一擁有法醫學專業知識的人道組織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首席法醫專家
莫里斯認為,出於人道目的,
法醫在涉及搜尋、尋回、以有尊嚴的方式管理武裝衝突和災難受難者遺體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確認其身份的全部事項中發揮關鍵作用。在災害、衝突和遷徙情況下,由於時局的動盪和死亡人數的巨大,尋找並辨認屍體是一件較為困難的工作。此時,法醫學所具備的專業性為屍體辨認並最終歸還家屬提供便利,而這也是保證死者尊嚴的最好方式。
在
武裝衝突中,
國際人道法規定,喪生者的遺體必須得到有尊嚴的妥善處理;而在災害情況下,更是要求法醫能夠及時收集、管理屍體,並在適合時間歸還家人。但出於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可能在人力物力以及所需專業知識方面有所缺乏,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會對失蹤人員命運的澄清形成挑戰。以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法醫服務為例,其服務包括在處理死者遺體方面為當地政府和專家提供一些建議和支持;提供一些緊急情況應對的培訓,包括在緊急情況下遺體的修復和運輸,以及對死者身份的確認,以便能儘早找到死者的家人並將遺體歸還給他們。
學科定位
兩大法系
世界各國的法醫學定位並不相同,視法規不同而可大略分為歐洲
大陸法系和英美
海洋法系兩大群。中國屬於那一群呢?當然是
歐陸法系,這要從德國哲學家
馬克思說起,
馬克思的哲學體系根植於德國博大精深的文化中,吸取了
費爾巴哈的唯物論,
黑格爾的辯證法,從而創立了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自從
五四運動以後,馬克思主義理論在中國逐漸取得
意識形態的正統地位,這也就意味著以傳統
儒家思想為核心的
中華法系的解體,而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直接影響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系的構建,也就決定了中國的社會性質是歐陸法系的國家,所以現當代中國的法系和德意志-羅馬法系(歐洲大陸法系)是一脈相承的,區別於英美海洋法系。
法醫學作為一門與法學相關聯的套用科學,自然要受到法律的規定,作為歐陸法系的國家,中國的法醫學高度擴張,排斥
臨床醫學的介入,除了把調查死亡原因作為法醫學的重要任務外,還擔負著
司法鑑定、以及維繫人類健康和促進科學進步的使命。例如,在
人類基因組計畫中,中國代表團1%的測序任務就是由
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系的一批教授完成的。而我們看到的更多的影視作品中(由於中國把英語作為第一外語,所以更多接觸的是英美法系的影視作品),更多理解中的法醫學就是
屍體解剖(
法醫病理學),而這更多的是法醫病理學的任務,像
法醫臨床學所從事的是活體醫學(例如,
醫療糾紛、傷殘評定等)的檢驗鑑定,
法醫物證學(例如,
親子鑑定)、法醫毒物學(例如,毒
藥物分析)更多的還要在實驗室工作,不一定要接觸屍體。另外,
法醫精神病鑑定更多的是要評定作案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況,也不一定要接觸屍體。當然
法醫病理學(
屍體解剖)肯定是法醫學重要的基礎課了。
而在英國、美國、中國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地區,對於解剖的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進行解剖,因此在英美兩國之屍體解剖率較諸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在法醫的養成方面,英美法系地區多以
病理醫生從事之,因此法醫學在英美兩國之定義幾乎等同於
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之國家則有較為完善之法醫專科醫師的訓練制度。無論在人才培養還是在
司法制度上,兩大法系也有很大區別,一般來說,在
美國(由於是一個崇尚法治的國家),對法醫從業人員的要求也較為嚴苛,在美國要想成為法醫,需要在大學獲得
醫學學位,然後還要進行長達5-10年的專業訓練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
法醫,其所提供的專家證言才能為法庭所採信。而中國則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法醫學體制,中國的法醫更像一個“
雜家”,從現場勘查照相到檢查傷者,從檢驗血痕到化驗毒物,從解剖屍體到檢查骨骸,再到
醫療糾紛鑑定幾乎無所不為。
法學與醫學之間的橋樑學科
哲學視域下
英國哲學家
波普爾曾經把人類知識劃分為七大門類,即,第一類:常識。第二類:經驗性知識。第三類:神話故事、傳說。第四類:科學知識。第五類:哲學。第六類:藝術知識。第七類:宗教。儘管在中國不少人喜歡把醫學當作是
科學,但是從波普爾對知識的分類來看,
醫學很明顯應該歸入經驗性知識的範疇,理由是一門知識若要成為科學至少要具備以下三個特點:①具有邏輯上的
可證偽性,②能夠成功的運用
數學,③具有較高的
普遍性能夠擺脫經驗的制約。很明顯,
醫學不具備上述三個特點,並且醫學至今都尚未脫離經驗的範疇,而成為放之於每個人身上都成立的、具有普遍性的、能夠遵循邏輯推導的
科學。正是因為醫學具有這樣的
不確定性的特點,決定了以
經驗為核心的
臨床醫學與遵循科學
證據的
法醫學的差別,也就是說,臨床醫學是一門
經驗醫學,而法醫學則是一門
循證醫學,在現代醫學正在發生的一場以經驗醫學轉向於循證醫學的
範式轉移中,可以看出以遵循科學證據為導向的法醫學在其鑑定結論的
科學性上要優於以遵循臨床實踐經驗的臨床醫學。所以在很多領域的鑑定活動中,包括
醫療糾紛的鑑定,法醫學的鑑定結論要比臨床醫學的結論更加
客觀、
科學、
公正,因為法醫學遵循的不是經驗而是科學證據。這也就證明了不少
臨床醫生對
法醫學鑑定結論的不滿是沒有科學依據的,因為臨床醫學還是一門經驗性知識,而不是科學知識,不具有較高的確定性。所以
法醫的職業定位應該是國家
司法鑑定人,遵循的應該是自己學科的
範式,不一定要遵循
臨床執業醫師的診療規則。
研究方法
計算機
醫學
化學
生物學
生物學的研究方法,如採用免疫
血清學鑑別個體和動物的
血、精斑、其他體液斑、混合斑、分泌物、骨、毛髮的種屬和血型;採用
微生物學理論和技術,對有關檢材進行
細菌和
病毒檢查等;採用動物試驗方法進行中毒
病理學、
機械性損傷、其他物理性損傷、
機械性窒息的模擬試驗;套用
人類學知識對無名屍體進行年齡、性別、種族特徵的研究。
物理學
法醫臨床學
法醫臨床學概述
法醫臨床學又稱
臨床法醫學,是套用
臨床醫學和
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是法醫學的一門重要的學科分支。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訴訟中,凡涉及活體有關人身傷害、殘疾、勞動能力、詐病(詐傷)、造作病(造作傷)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問題,均是臨床法醫學所要研究的內容。此外,臨床法醫學也研究活體的
個人識別和
醫療糾紛的鑑定。法醫臨床學是一門囊括了整個
臨床醫學所有分支學科的
全科醫學,高度的綜合性是該學科最大的特點。
法醫臨床學鑑定
法醫臨床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是指法醫運用
臨床醫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臨床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活體損傷的鑑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 法醫臨床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損傷程度的鑑定。這法醫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後及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其中的損傷程度鑑定直接關係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鑑定。鑑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鑑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三是性問題鑑定,檢驗是否被強姦,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係。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六是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在醫療過程中醫患之間產生難以解決的問題,引起法律訴訟,就需要啟動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式作出一個中立客觀的裁決。
1、損傷程度鑑定
從原始損傷及損傷所致功能障礙兩方面,對人身傷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損傷輕重程度進行評定,為刑事案件的處理及行政處罰提供依據。使用標準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2、傷殘程度鑑定
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依據。如: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中的受害的殘疾程度評定。使用標準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等。
3、醫療糾紛鑑定
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依據。鑑定內容一般包括三個方面:醫院醫療行為有無過錯,被鑑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後果,以及醫療過錯與不良後果間的因果關係。
4、保險鑑定
與保險有關的事項進行鑑定,如:保險理賠中涉及殘疾評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失能豁免保費條件的鑑定。
5、保外就醫,暫不予收監鑑定
內容包括: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暫不收監,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進行鑑定。
6、護理依賴程度鑑定
對具有嚴重殘疾的被鑑定人,在情況穩定之後,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幫助以維繫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幫助的程度進行鑑定。護理依賴程度分3級:部分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完全護理依賴。依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
7、三期鑑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
由於損傷導致傷者日常生活能力臨下降,或者不能完成相關工作而導致經濟損失,或重大損傷需要補充營養的,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鑑定。
8、其它
損傷判定——對外傷所致的人體傷害進行描述。
傷病關係——對被鑑定人的傷害結果進行分析,評價損傷與疾病在其中的參與程度。
致傷物推斷——根據損傷表現分析致傷物體的性狀。
致傷方式——根據損傷表現分析形成損傷的機制。
家庭暴力鑑定——通過建立家庭暴力損傷檔案,記錄多次受傷情況,為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據。
法醫臨床學專業術語
臨床法醫學鑑定:臨床法醫學鑑定人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委託鑑定要求,運用臨床醫學、法醫學和其他學科的理論和技術,對被鑑定人進行檢查,再根據我國現行公布實施的法律條款按鑑定事項討論分析,作出相應的臨床法醫學鑑定結論的過程。
補充鑑定:對於提出新的問題或提供新的資料,要求原鑑定人復驗、修正內容或補充意見者,稱補充鑑定。
重新/再鑑定:如委託機關或當事人和辯護人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或出現意見不同的鑑定結論時,將原案另行委託他人鑑定者,稱作重新鑑定。
聯合鑑定:在鑑定工作中有時遇到所鑑定的問題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難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條規不完善而難於作出準確結論時,常聘請有關臨床專家和其他法醫進行聯合鑑定。
重傷(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併發症危及生命的損傷,損傷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損或嚴重的功能障礙。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嚴重併發症③直接引起嚴重後遺症④引起重要器官嚴重喪失功能的⑤引起肢體殘廢⑥引起毀容。
輕傷(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嚴重殘廢的損傷,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的損傷。
輕微傷(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恢復後一般不遺留明顯後遺症。
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總合。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勞動能力減弱或消失,使機體與所從事的勞動工作之間的不相適應。
事故參與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傷殘、後遺症,若混雜著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種因素等,判定事故參與死亡傷殘、後遺症等結果的程度的一種比例關係指標,反映了事故與即存疾病等因素間的責任關係,用以確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責任程度。
詐病(simulation):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身體健康的人假裝患有某種疾病。
造作傷(artificial injury):為達到某種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的,或故意誇大、改變原有傷情,稱為造作傷。
虐待(maltreat,abuse):經常遭到家庭成員或照顧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體上的折磨、摧殘和迫害稱虐待。
法醫精神病學
精神病學的歷史
精神病學(psychiatria)一詞,源出希臘語。psyche即精神、靈魂之意,iatria為治療之意,即精神病學是治療靈魂疾病的意思。這是因為在古代認為有不依賴軀體的靈魂存在,認為靈魂可以生病,也可以受治。
比奈爾(Pinel,1754-1826)是第一個被任命當“瘋人院”的院長。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鐵鏈和枷鎖,把他們從不見天日終生囚禁的監獄生活中解放出來,把瘋人院變成了醫院。進行了有歷史意義的改革。從而也使醫生有可能觀察研究精神疾病的症狀,使當時法國的精神病學有了顯著發展。如比奈爾的學生Esquirol發現了錯覺與幻覺的區別,Falret對循環性精神病等的精神症狀進行了描述,Bayle等對麻痹性痴呆作了臨床和
病理解剖學研究等。
在l8和19世紀的
德國,由於受
康德和
黑格爾哲學思想的影響,精神病學中宗教道德觀念占統治地位。康德認為要實現至善理想,必須懸設意志自由、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康德的哲學觀點認為精神病患者應由哲學家而不是醫生來管理,這樣便使精神病學離開了醫學,陷入歧路。當時德國存在看兩個對立的學派,“精神學派”認為精神病是精神或靈魂本身的病,因罪惡、居心不善而引起的。精神病人不應由醫生治療,而應由哲學家來進行道德教育(中國文革)。與這一學派相對立的“軀體學派”則認為精神、靈魂是永恆不滅的,不可能得病。如有精神病乃是軀體疾病引起的。因此,這一學派從軀體變化方面去尋找病因,積累了資料,對當時精神病學的發展曾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到
19世紀中葉,隨著
自然科學包括基礎醫學,如
生理學、
解剖學和
病理學的發展,以及臨床資料的積累,終於得出精神病是由於腦病變所致的結論。德國Griesinger(18l7-1868)在1845年所發表的專著中,引用了當代大腦生理和病理解剖的資料,論述所謂的精神失常是一種腦病的論點。
19世紀未至20世紀初期,在精神病學的發展史上也是一個重要時期。德國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以臨床觀察為基礎,以病因學為根據,提出了臨床疾病分類學原則。他認為精神病是一個有客觀規律的生物學過程,可以分為數類。每一類都有自己的病因,特徵性的軀體和精神症狀,典型的病程經過和病理解剖所見,以及與疾病本質相聯繫的歸轉。他以嚴謹的科學態度積累臨床資料,第一次將早發性痴呆作為疾病單元來描述,並認為青春痴呆、緊張症和早發性痴呆的表現雖然不同,而是同一疾病的亞型。躁狂症和抑鬱症外表上雖然完全相反,本質上是同一疾病的不同表現,合稱躁狂抑鬱性精神病。他的思想推動了精神病學理論的發展,為精神疾病的分類學打下基礎,並使精神病學的理論從症侯群的基礎上進入自然疾病單元的研究。
20世紀以來,許多精神病學家對精神病的病因。發病機理分別從大腦
解剖學、
生理學和
心理學不同角度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討,以闡明精神現象的實質和精神病理現象的發生機理。由於學術觀點的不同,形成了精神病學中的各種學派。
法醫精神病學概述
法醫精神病學是研究與
法律相關的
精神疾病和
精神衛生問題的一門學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
確定違法或犯罪行為是否在精神正常狀態下所為,被告應否負(或負多少)法律責任確定涉及雙方法律行為時,其中當事人有無行為能力,有無指定監護人的必要對原告人、證人、檢舉人和自首人,當司法機關懷疑其有精神不常時,也需作出關於精神狀態的結論,以確定其陳述的真實性。所以無論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狀態和行為問題,都需要進行
法醫精神病鑑定。
法醫精神病學鑑定
主要運用韋氏智力測試軟體、韋氏記憶測試軟體、瑞文推理軟體、
腦電圖以及
精神分析術、
心靈控制術等
精神醫學或
心理學等手段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性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精神損傷程度、智慧型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具體介紹如下:
邢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並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症狀已經完全消失。
刑事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參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自己行為在訴訟中的意義,能夠行使訴訟權利,並能與辯護人合作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能力。它可分為有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和部分受審能力。部分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種治療措施或其他科學措施下,具有的受審能力。
服刑能力:是指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精神損傷程度鑑定:是以其精神障礙出現與所遭受傷害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繫作為鑑定的基礎和前提,評定損傷程度時對有關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而不是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發現。
智慧型障礙(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顯落後於同齡正常兒童智力水平(智商低於平均值的兩個標準差),也就是我們常說智力商數為70分以下的人,同時伴有適應能力缺陷。按病理及進展的不同而分為進行性智慧型障礙和非進行性智慧型障礙。
法醫人類學
法醫人類學概述
法醫人類學是
體質人類學以及現代法醫學的分支學科,它套用體質人類學及其它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方法,研究、解決法律或司法實踐(法律制訂、偵查、審判等)涉及的個人特徵識別、鑑定(如種族、性別、年齡、身高、面貌特徵等)等問題,為案件偵破及審判提供證據。這門學科與醫學(
解剖學、
組織學、
病理學)、
生物學、
動物學、
考古學等學科密切相關。
法醫人類學鑑定
法醫人類學鑑定,是套用法醫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和解決在
法庭科學實踐中涉及種屬、種族、性別、年齡和身高等個體
生物學特徵鑑定,以及面貌特徵的重建與鑑定。法醫人類學鑑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法醫人類學鑑定的原則、工作程式和測量方法,具體包括
骨骼的處理與測量,骨骼的
種屬鑑定、
種族鑑定,骨骼的
年齡、
性別及
身高推斷,毛髮的種屬、種族和部位判斷,
顱骨復原容貌及
顱相重合技術,法醫齒科學及醫學影像在法醫學中的套用,毛髮的
法醫鑑定等。
法醫人類學的內容
法醫物證學
法醫物證學概述
21世紀伊始,進入了
系統生物學與工程迅速發展的時代,而
系統遺傳學與
合成生物學(系統遺傳工程或轉基因系統生物技術)是其核心,並將帶來的是
系統醫學與生物工業革命。為了控制
生命機器的行為表現,我們需要將控制邏輯寫到生命的作業系統——基因體之中。控制邏輯是
工程學(engineering)的專業領域,因此合成生物學必須結合工程學與生物學的學門,為一跨領域的研究學門。能與
合成生物學結合的領域包括:
分子生物學、
基因組工程、
信息科學、
統計學、
系統生物學、電機
電子工程等。分子生物學與基因組工程是合成生物學的根基,因為必須透過剪接
DNA,才能寫出所需要的作業系統;信息科學、統計學與系統生物學,專精於生物資料的收集、分析與模擬;電機電子工程則是負責控制邏輯迴路的設計。合成生物學的目標是透過創造或修改基因組的過程,去了解
生命運作的法則,並導入抽象化(abstraction)、標準化(standardization)等工程概念,以進行系統化設計與開發相關套用。
法醫物證學也將伴隨著系統遺傳學與合成生物學的發展而進步。
法醫物證學鑑定
美國著名
法庭科學家
赫伯特·麥克唐奈曾經講過一段很經典的話:“物證不怕恫嚇。物證不會遺忘。物證不會像人那樣受外界影響而情緒激動……,在審判過程中,
被告人會說謊,
證人會說謊,
辯護律師和
檢察官會說謊,甚至
法官也會說謊,唯有
物證不會說謊。”
法醫物證學主要涉及後面的幾個領域:
親緣關係鑑定遺傳學理論已證實,子女的
基因組DNA各有一半分別來源於親生父母一方。
親緣關係鑑定就是依據遺傳學的基本原理,採用現代化的
DNA分型檢測技術來綜合評判爭議個體之間是否存在親生、隔代或其他血緣關係。目前
法醫物證專業開展的親緣關係鑑定包括以下幾類:
1.常規的親生血緣關係鑑定:這是目前需求量最大的一類親權關係鑑定,包括父母子三方(又稱為三聯體)、父子(或母子)雙方(又稱為二聯體)的親權鑑定。這類鑑定的準確率可以達到99.999999%。
2.隔代親緣關係鑑定:這類鑑定指要確認曾祖父母、祖父母、與曾孫子(曾孫女)、孫子(孫女)之間的親緣關係。還包括單純的父系親緣關係鑑定如要確認曾祖父、祖父、與曾孫子、孫子之間的親緣關係,以及單純的母系親緣關係鑑定如要確認曾祖母,外祖母,與外孫女,曾外孫女之間的親緣關係。
3.疑難的親緣關係鑑定:除上述兩類外,還有一些比較疑難的親緣關係鑑定,如父母皆疑(無)的同胞(兄弟、兄妹、姐弟、姐妹)、表兄妹關係的鑑定,叔侄之間、姨和外甥女之間、舅舅與外甥(外甥女)之間的親緣關係鑑定等。
親緣關係鑑定的套用範圍包括:
通常親緣關係鑑定適用於認子(親)相關的家族親緣鑑定案例,如失散多年的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的認親,這對於滿足相關家庭的親情需求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另外,還可用於以下一些案件中:
1.戶口申報中親生血緣關係鑑定
2.離婚、財產繼承案中的親生血緣關係鑑定
3.嬰兒錯抱案、拐賣兒童案中身份的鑑定
4.移民案中有關人員的親緣關係鑑定
5.強姦致孕案中確定胎兒的親生父親
6.其他一些需要確認爭議個體間親緣關係的鑑定,如同胞關係鑑定、祖孫關係鑑定等
個體識別科學研究已證實,一個人從
受精卵的形成開始,他(她)的
基因型就已確定並終生不變。因此,根據某個體遺留的生物學物證(如血液、精液、菸頭、毛髮等),通過
DNA分型檢測、比對和相應的理論
計算,可以得出這些生物學物證是來自這個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個體識別的套用範圍包括:
1.交通事故案中,對於駕駛員的認定;
2.交通事故案中,對於受害者的同一認定;
3.交通事故案中肇事車輛上不明來源血跡、殘留物的鑑定;
4.失蹤人員的同一認定;
5.重大災難事故中遇難者的同一認定;
6.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認定;
7.造血幹細胞移植前後供體與受體的基因型比對;
8.醫療糾紛、騙保案中石蠟包埋組織塊或染色切片等的身源鑑定。
種屬鑑定各種載體上有無人血斑或精斑的檢驗
法醫毒物學
法醫毒物學概述
是指運用
藥理學(毒理學)、
藥物分析(毒物分析)等
分析化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
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
定性、
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鑑定。毒物是在一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給予時,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毒物鑑定的意義在於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質,在法醫檢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過法醫毒化分析,區分是中毒死亡還是因病猝死。毒物,廣泛地說還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質,其少量進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後,被體內消化產生物理反應或者化學反應,侵害機體的組織和器官,破壞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礙、組織損傷,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質。
毒物和藥物並無明顯的區別,在一定的劑量下,毒物和藥物可以實現相互轉化。
法醫毒物學鑑定
“
法醫毒物鑑定”,是指運用
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
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
定性、
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鑑定。毒物是在一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給予時,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
法醫毒物鑑定一般可分為三個階段:
①初步定性分析:重點放在類反應方面,以確定某類毒物的存在與否。常採用靈敏、無損(不破壞或消耗檢材)的方法,如紫外吸收光譜、薄層色譜、免疫測定等。
②毒物鑑定:根據初步定性分析,選用適宜的檢材和可靠的方法,分離、純化毒物,做出確實的鑑定。
③毒物的定量:常用色譜法(紙、薄層、氣相和高壓液相色譜法等),光譜法(紫外、紅外吸收光譜法等),質譜法(如質譜法、液質聯用、氣質聯用)等進行毒物的定量。
法醫病理學
法醫病理學概述
法醫病理學:是研究涉及
法律有關的
傷、殘、病、死的變化及發展
規律,為暴力性案件的偵察或審判提供醫學證據,並運用相關的醫學專業知識解決有關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
死亡徵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時間、死亡地點、個人識別,以及致傷物推斷的一門
科學。
病理學是醫學的靈魂,
病理醫生是醫生的醫生。
法醫病理學鑑定
人體解剖學的建立是開啟了
西醫發展的
新紀元,古代的人認為身體是
靈魂寄居之處,在
封建社會,各民族無例外地禁止解剖屍體。因此,人體解剖學得不到發展,這個時代的醫書如
加倫所著的解剖學中,解剖圖幾乎全是根據動物內臟繪成的。到了
文藝復興時代的文化,把
人作為注意的中心,在醫學領域內人們首先重視的就是研究人體的構造。首先革新
解剖學的是
義大利的
達·文西,他認為作為
現實主義的
畫家,有明了
解剖的必要,尤其需要了解
骨骼與
肌肉,於是從事
人體解剖。不過,他所繪製的700多幅解剖圖,傳至今日還有150餘幅。畫得大都準確、優美。他首先對加倫的解剖學發生疑問。他曾往氣管吹入空氣,但無論如何用力,也不見心臟膨脹起來,於是得出結論:
加倫所謂肺與心相通的學說是錯誤的。他還檢查過心臟的構造與形態,他所畫的心臟圖較以往有關圖畫正確得多。此外,他還發現了
主動脈根部瓣膜的活動及其性質,證明
瓣膜的作用在於阻止血液回流。他所提到的心血管方面的問題,不久就引起了醫學家們的注意。到
18世紀,醫學家已經解剖了無數
屍體,
病理解剖學的建立,對人體的正常構造已有了清晰的認識,在這基礎上,他們就有可能認識到若干異常的構造。
義大利病理解剖學家G.B.
莫爾加尼(1682~1771)於1761年發表
《論疾病的位置和原因》一書,描述了疾病影響下器官的變化,並且據此對疾病原因作了科學的推測。他把疾病看作是局部損傷,而且認為每一種疾病都有它在某個器官內的相應病變部位。在他以後
醫師才開始用“
病灶”解釋症狀。這種思想對以後的整個醫學領域影響甚大。此後,
病理學逐步在
基礎醫學和
臨床醫學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成為了
臨床診斷的“金標準”。
法醫病理鑑定,就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體包含後面幾項重要的內容:
1、確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一般是指導致死亡的具體疾病或暴力。法醫病理學確定死因的主要任務在於確認是暴力死還是非暴力死,前者主要有: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中毒以及其他各種物理性損傷等死因;後者主要是由各種疾病引起的死亡,特別是潛在性疾病而發生的猝死。
2、判斷死亡方式亦稱死亡性質,是指死亡付諸實現的方式。包括他殺、自殺或意外事故、災害。
3、推斷死亡時間人體死後至屍體檢驗時所經歷的時間稱為死亡時間,也叫死後經過時間。
4、推斷損傷時間 損傷時間是指從受傷到死亡的時間。推斷損傷時間有兩個內容:一要確定損傷是死前形成(生前傷),還是死後形成的(死後傷);二要推測受傷者傷後存活的時間。
5、推斷和認定致傷物通常所說的致傷物是指引起機械性損傷的器物。廣義講,凡能引起人體暴力性傷害的器物均可視為致傷物。主要是根據屍體上暴力作用的性狀和輔助檢驗結果進行推斷。
6、損傷和疾病的關係當同一具屍體上存在暴力性損害和疾病時,需要通過全面系統的檢驗,綜合分析判斷損傷與疾病的關係,以明確哪一個是主要死因。
7、個人識別對於無名屍體,需要查明死者的身源。法醫病理學根據屍體體徵等進行綜合分析,必要時可對死者骨骼、牙齒,以及血型、DNA等進行檢驗鑑定。
8、醫療糾紛屍體檢驗涉及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其爭議的焦點在於死亡與臨床診斷和治療可能存在的差錯或事故是否有關,因此,解決該類醫療糾紛的核心問題是死亡原因。查明死亡原因在澄清事實、判斷是否存在醫療差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9、骨齡鑑定人的生長發育可用兩個“年齡”來表示,即生活年齡(年齡)和生物年齡(骨齡)。在發育過程中,由於骨齡和年齡具有相對穩定的同步性,因此通常藉助於骨齡判斷加害人或受害人的年齡大小。通常要拍攝人體六大關節的X光片,觀察骨化中心的發育程度確定骨齡。測定骨齡的方法有圖譜法、評分法和計算機骨齡評分系統等。
10、病理學診斷人身保險理賠、醫療糾紛等案件中,會涉及到對所患疾病的診斷,根據送檢病理切片、組織蠟塊,可對各類疾病、腫瘤等進行診斷。
從事條件
學歷層次
就業範圍
自2005年2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第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得設立鑑定機構。不得設立鑑定機構也就不能從事具體的鑑定業務。
法醫學專業畢業生已經很少能流向
法院以及
檢察院,就業大軍走向公安部門,以及社會鑑定機構、
保險公司等。
本科就業主要是縣級公安部門已經市局分局,
碩士主要去向是發達地區市局,
博士可以進入省級
公安廳、
公安部以及高校。
就業渠道
畢業後除公安部門所屬院校外,進入公安部門均需參加
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均應符合
公務員報考條件,視力要求一般可以放寬,具體參看當年不同地區的招考規定。進入社會鑑定機構等非政府部門不需參加公務員考試,一般是看業務能力和專業能力,自“規定”頒發後,社會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成立,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醫學畢業生的就業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