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特徵,效力,分類,無效情況,無效處理,具體要求,
特徵
第一,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第二,行政處理的對象是特定的;
第四,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
第五,行政處理具有可救濟性;
第六,行政處理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效力
分類
行政處理的分類是多種多樣的。
根據行政管理領域劃分,行政處理決定可分為公安處理決定、民政處理決定、財政處理決定、稅務處理決定、金融處理決定、審計處理決定、海關處理決定、環境保護處理決定、工商管理處理決定、勞動人事處理決定等。
在學術研究中,根據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加以區分。既有權力性行政處理和義務性行政處理之分,又有羈束性行政處理和裁量性行政處理之別;既可以分為要式行政處理和不要式行政處理,還可以分為授益性行政處理和侵益性行政處理,等等。
無效情況
行政處理的無效是因為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理撤銷是因為行政處理違法所致,根據行政處理違法的不同情況,撤銷可以使行政處理的效力自撤銷之日起終止,但通常情況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廢止則是因為形勢或法律、政策的變化,原合法、適當的行政處理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因此行政主體終止其繼續發生效力。廢止行政處理的效力是自廢止之日起,因此不同於行政處理的撤銷和無效。
無效處理
(1)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處理沒有表明作出機關;
(2)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交付證書而作出的行政處理,卻未交付證書;
(3)違背地域專屬管轄權,又未經授權而作出的行政處理;
(4)由於事實上的原因,行政處理所要求的事項對於任何人都不可能實現;
(5)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處理;
(7)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的行政處理;
(8)其他重大明顯的違法行為。
具體要求
(1)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行政處理內容合法,必須以有事實根據為前提,而且此種事實必須證據確鑿,而不能根據道聽途說或想像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