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因為違法而被有關機關撒銷或變更以前,被推定為合法的,要求公眾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對的,在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況下,行政行為自作出時起即無效。

公定力的特徵:
(1)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均來源於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及申訴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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