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來源,研究領域,發展簡史,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法系分類,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法的關係,綜述,與哲學的關係,與社會學關係,與經濟學的關係,與政治學關係,與倫理學關係,與心理學關係,法的特徵,分科,分科標準,研究分科,教學分科,主幹課程,一級重點學科,二級重點學科,課程,就業,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政府機關,律政機構,公證部門,企業法律顧問,金融領域,新聞出版業,代表院校,五院四系,政法院校,
名詞來源
“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紀末
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辭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
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
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
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
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注釋。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
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
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辭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
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研究領域
法學的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首先是法
這裡的“法”包括通常所說各種意義的法。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
成文法(statute law)和
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common law)。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
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
靜態法、具體法和
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
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法學還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
法學還要研究“與法相關的問題”
法和法的現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展同其他事物特別是經濟、政治、文化等
社會現象有著密切的聯繫。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
發展簡史
中國法制史
在中國,法學起源於
春秋戰國時期。那時是
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各學派相繼興起,
百家爭鳴。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兩家)爭論的問題之一。這一時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家有深遠影響。
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
習慣法向
成文法、從秘密法向公開法發展。子產
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到
戰國時期,魏國執政
李悝在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封建社會的法典《
法經》。這部《法經》雖早已失傳,但在一些歷史著作中載有其篇目。《法經》開創了
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確立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典的基本體系,以後的《秦律》、《
九章律》、《
曹魏律》、《
泰始律》、《
開皇律》、《
唐律疏議》的體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發展而來。 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
商鞅、
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與儒家相反,他們強調法律及其強制作用,而輕視聖賢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張“法治”。法家還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為一種權衡、規矩、尺度,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客觀準則;法應隨時代而變;法由國家制定;法應公開,應平等適用;應嚴格守法,法與賞罰不可分,等等。那時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以加強
君主專制和嚴刑峻罰為基礎的,不同於西方17~18世紀反專制 、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 ,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
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君主專制國家,採納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
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
以古非今、以私學代替法律,而是“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
法家思想來立法。
漢武帝採納儒家
董仲舒的主張,“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在思想領域中,儒家學說被奉為正統,儒家的法律思想壟斷了長達2000年的法學領域。通常所講的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法律思想就是指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實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專制主義,其結果是導致法學在中國的衰落。
在這一時期中,繼
百家爭鳴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學說,對以專制君主名義發布的成文法進行文字上、邏輯上解釋的律學,即通常所說的注釋法學。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
漢律作章句註解。
晉朝張斐和杜預也曾對漢律作註解。東晉後,私家註解逐漸由官方註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
長孫無忌等人於公元 652 年奉詔編寫《
唐律疏議》一書,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解釋,與唐律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獻。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輔”作為主導思想。《唐律》及其《疏議》集戰國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為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範。《唐律》對當時中國近鄰國家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因而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通常將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國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法系。
從三國
魏明帝時起,設律博士職,專門傳授法學。這一官制一直延續到
宋朝,至元代才被廢除。晚清法學家
沈家本在總結中國歷史上法學的發展時曾認為,元明清時法學已日趨衰落。1740年編成的《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律。
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
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
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
嚴復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
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如果說嚴復等人在中國傳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學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則主要傳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
羅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1906年創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學校;組織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
在1911 年
辛亥革命後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
外國法制史
人類歷史上積累了豐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國外,還有
古代埃及、古代兩河流域鄰近地區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文化。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 、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
城邦,儘管成文法並不很多 ,也沒有職業法學家,但當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等著作中,探討了關於法的許多基本問題。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
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關係 ;法和國家、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西方法學一直具有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學極為發達。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
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教育和法學學派 ,第一次出 現了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 學家之一的
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部最早的並完整保存下來的西方法學著作。
歐洲中世紀,由於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占有很大勢力,教會神學在思想領域中居於壟斷地位,法學與哲學、政治學等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到中世紀中期和後期,出現了一種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法學,即自12~16世紀相繼出現的義大利的注釋法學派、
評論法學派以及法國的
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個
法學流派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 ,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為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統一的法律的形成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與歐洲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主要是普通法。這種情況表明了以後
西方世界兩大法系的淵源: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稱
英美法系)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17~18世紀最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
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C.L.S.
孟德斯鳩和 J.-J.
盧梭等人。他們的學說和政治綱領儘管有很多差別,但總的來說 ,是反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是《獨立宣言》和《
人權宣言》以及民主、法制的理論基礎。這個學派極大地提高了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倡導了一系列新的
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學科,沉重地打擊了神學,使政治學、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典型的
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典《
拿破崙法典》,就是在這個學派的思想基礎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學派起過巨大的歷史進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時代所給予它的限制。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在19世紀,古典自然
法學派漸趨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哲學家的哲理法學派。在歐洲大陸,開展了廣泛的編纂法典的活動,比較法學和行政法學隨之興起。隨著英國和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從事殖民擴張,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響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西方兩大法系終於確立起在世界範圍的地位。
進入 20 世紀 ,西方法律和法學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法的社會化”問題,即強調法不僅應保護個人權利,而且應著重保護社會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新的科技革命,國家經濟職能大大增強 ,經濟有了較大發展,政府更多地採用改良、讓步和
福利主義政策。在這種條件下,一般地說 ,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它們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①德、意、日三國在戰後通過新憲法,建立了民主和法制;人權和公民權利有所擴大,憲法和法律監督進一步加強。
②立法重點從私法轉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現。
③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已從17~19世紀的理性主義、概念論法學轉向現實主義、利益多元論和折衷主義,在強調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時承認這種作用的局限性。
④在法律形式上,雖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採用
單行法、特別法形式。
⑤對
司法組織和程式進行改革,加強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利 , 形成事實上的 “ 法官創製的法律”。
⑥兩大法系逐步靠攏 、 國際立法增多。但與此同時,破壞法制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學領域中,學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學(或類似的價值論法學)、新分析
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大派別相互靠攏。非法學
思潮對法學影響更不斷擴大,出現了
經濟分析法學、批判法學等新的法學派別。
法學
在19世紀40年代現以前,法學領域幾乎一直是由思想家、法學家壟斷的。他們為法學提供了大量歷史資料,有的人在闡述
法律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合乎科學的觀點,有的法律思想也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他們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3個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構成法學。它的出現為法學領域帶來了根本變革。它代表了人民及其他公民的利益 ,科學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法學的原則
①以往法學主要以為基礎,否認法學
因素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社會成員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這一社會成員的權力結構條件決定的。當然,法和社會學以外的各種因素也相互作用。但歸根結底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決定的。
②以往的法學同時肯定法的繼承性都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優秀法律文化遺產的同時創立和發展的。
③以往的法學家都認為法是永恆存在的。當然還有具有某種強制力的行為規則。
法學家們對法學方面的主要貢獻是:
①他們在闡明法學研究的同時也就說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
②他們在考察和研究社會的產生和發展以及實踐中,分析法律制度。
①在領導革命鬥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主義者和其他主義者作鬥爭的過程中,揭露了
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代議民主制相聯繫的
法制的本質性。
法學在當代中國的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政府《
六法全書》的指示以及《共同綱領》關於廢除舊法律創建新法律的規定 ,都表明一種新的法學在中國大陸的創立。但在相當長 時期內 , 這一法學的發 展經歷了曲折的過程。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
中國法學就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
黨的基本路線的指引下,成為為現代化建設,為
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的法學,它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發展了法學。
當代中國法學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個方面是國家重要文獻或領導人關於法制的重要論述中體現的發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中國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同時也研究了
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經驗,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作出了科學的論斷:“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發展了這一結論:民主是社會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沒有民主和法制就沒有社會,就沒有社會的現代化。
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也闡明了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民主和法制被忽視,為了防止類似悲劇的重演,就必須加強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
巨觀經濟調控也促進了法學的發展。在高度集中的計畫
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
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計畫和行政指令,採用直接控制為主的
運行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
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中,人們已日益認識到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中提出 ,“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為主要依靠
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間接控制方式。十四大將中國經濟體制的目標,確定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為加強,法學研究隨之進一步開展。
同時,中國政府主要根據中國經驗,提出了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在中國政府的領導下,政法機關協同其他各機關、團體,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預防和打擊犯罪,改造罪犯。十餘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這一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這種綜合治理的理論是對法學,特別是對刑法學、犯罪學等法學學科的重要貢獻。
此外,還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即構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
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一原則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一國兩制實現就意味著“一國數法”的出現。這將推動當代中國法律和法學向多樣化發展,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是一重大貢獻。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另一個方面是中國的專業的法學工作者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主要是:
①對一系列重大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為此而撰寫專著、教材和論文,以及編寫法學工具書、召開學術研究會。在各個部門法學以及國際法學中都曾進行過有關本學科重大問題的研究。
②改進和發展許多已有一定基礎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
刑法學、
民法學、訴訟法學和
國際法學),同時又創建許多在國內以往並不存在的新學科,如經濟法學、
行政法學、軍事法學、
科技法學、
環境法學、現代西方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比較法學、
立法學等,並發表有關論著。
③專業法學工作者經常參加憲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關立法建議等,很多專業法學工作者出任兼職律師或參加其他法律實際工作。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法學與實踐的結合。
④從事法律院校教師工作,培養中高層次的法律專門人才(大學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為此編寫大量各種形式的法學教材。
⑤將國外法學(包括方法論)新動向引入國內作為借鑑,為此翻譯了不少外國法學論著、法律、法規、法學工具書等,並進行了廣泛的國際法學交流,大量的學生、教師去國外學習、進修和講學或參加國際法學會議,又有不少外國法學家來中國講學和學習。
法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不同於文學、哲學、史學等人文科學的一個特徵,就是法學、經濟學比文學、史學等更具有強烈的
適用性。因此,強調法學理論要
經世致用,不要變成玄之又玄的經院哲學,在總體上是不錯的。從主觀上來說,中國法學家們也不願意讓自己的學說遠離現實,但從客觀上來看,法學家的不少主張離實際操作過遠的現象,還是相當嚴重。這一問題不能僅僅用法學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來解釋,而就聯繫中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和法學家的出身經歷,作更廣泛的考察。
從法學教育體制來看,據筆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教授都有過擔任政府官員、法官、
檢察官、律師的經歷,他們把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一道傳授給了學生。而中國法學院院長、教授中有過官員、法官、律師、檢察官經歷的實在為數不多。他們大都是從高中進大學,然後留校任教,這種經歷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深入了解實際,不可能具有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要他們的學說貼近實際(不是盲從、附隨實際)也多少有點勉為其難,要他們立場公正、持論公允,也非舉手之勞。
瀏覽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學家,他們大都有擔任過官員、法官等經歷。根據何勤華教授主編的《外國法律史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統計,古羅馬時代的著名法學家有四個:蓋尤斯、
帕比尼安、烏爾比安、查士丁尼,除蓋尤斯出身不詳外,帕比尼安曾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近衛都督(相當於副皇帝)等。烏爾比安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查士丁尼是東羅馬帝國(又名
拜占庭帝國)著名的皇帝。
法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居亞斯和朴蒂埃兩位,居亞斯雖未當過官,但其師從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長的法國駐
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則在
奧爾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職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
薩維尼、
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薩維尼擔任過
普魯士樞密院議員、柏林抗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顧問等,祁克大學畢業後擔任過律師、見習司法官、軍官等。近代以來的著名法學家有
科克、布萊克斯通、邊沁、
奧斯丁、梅因等五位,這五位都有過官員或律師的經歷。科克做過律師,擔任過諾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
倫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國副總檢察長、國會下議院議長、英國檢察總長、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樞密院成員等。布萊克斯通做過律師,
大學校長、法院陪席法官、國會議員、王室法律顧問、王室副總檢察長、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邊沁做過律師,雖然他是個很內向的人,但為了自己的學說能緊密聯繫實際,他走出書齋,曾經草擬了憲法、民法、刑法以及
議會改革的要點,給
俄國沙皇編制法律。奧斯丁當過陸軍軍官,做過律師,被
大法官布勞漢任命為第一刑法委員會的委員,擔任過皇家刑法和訴訟委員會的成員。
美國近代以來著名的法學家有霍姆斯、
卡多佐、
龐德等三位。霍姆斯做過律師,擔任過
馬薩諸賽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過律師,擔任過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紐約抗訴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龐德做過律師,擔任過內布拉斯加州高級法院抗訴受理專員和州最高抗訴委員會委員、中國國民政府的
法務部顧問和
教育部顧問等。
經濟學家中也有類似情況。作為首屆(1969年)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簡·丁伯根從年輕時起就投向仕途,在荷蘭中央政府任職15年。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肯尼斯·阿羅,1962年就任於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後來成為
甘迺迪總統的經濟顧問。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薩繆爾遜1941年受聘到美國資源計畫局工作,1945年擔任
美國財政部經濟顧問,1953年在美國預算局任職,擔任過甘迺迪和
詹森兩位總統的首席經濟顧問。197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西蒙·庫茲涅茨二戰期間被美國政府委任為華盛頓戰時生產局計畫統計處副處長。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擔任過
柯林頓的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
因此,從事套用性很強的
法學專業的學者們,如欲把學問做得紮實、有價值,就要勇於投向仕途和社會實踐,讓自己的學說接受國情的檢驗,或者貼近現實,或者改造現實。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於法學家投向仕途和社會實踐的制度,促進理論聯繫實際的制度化。
法系分類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
法律現象的總稱。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
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
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
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
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
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
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
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
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
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
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
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範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式非常嚴格,由於程式上的違規,導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
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
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
邊沁(Bentham)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一開始未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簡化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式,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併,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併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廢除使用多年繁瑣的令狀制,讓英國法律現代化。這種採用大量判例的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
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
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眼裡,普通法顯得比較繁雜、不成體系。這種法系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廣大的社會大眾的公平認知作為判案的基礎,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文化影響力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文明的擴張版圖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由於英美國家在西方文明的影響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某些領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的契約,雖然參與各方都與英國無關,卻指名以英格蘭法律約束契約。
法的關係
綜述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
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
法學以
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么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么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
訴訟研究方面,法學需要認知心理學這樣最微觀的支持,譬如,對抗制為什麼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 ,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類弱點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只是某種法理學。法理學的
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
經驗科學。什麼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其基本特徵是,訴諸實驗,可觀察和可驗證,
卡爾·波普爾則說是可證偽。按照
波普的觀點,
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套用性論證是科學。
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
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在
現代社會中,法在調整人們行為方面的作用極為廣泛。法學和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關係。
與哲學的關係
任何階級或學派的法學都以某種哲學作為其理論基礎。當代中國的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即
辯證唯物主義和
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的。
與社會學關係
二者存在著極為密切並相互交錯的關係。法律社會學既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又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是介乎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邊緣學科。作為法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和作為社會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問題是社會學和法學共同關注的問題,但雙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綜合各種
社會因素來研究這些問題,後者則著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方面。
與經濟學的關係
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關係直接體現了
歷史唯物主義的一個原理,即作為
上層建築的法律,歸根結底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推動或阻礙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法學和經濟學都需要研究法與經濟的關係。法學從研究法律制度、法律關係、法律行為的角度(例如研究契約制度、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民事
侵權行為等)出發來研究法與經濟的關係,而經濟學則從生產力、
經濟關係、經濟規律和
經濟活動的角度出發來研究這種關係。
與政治學關係
在歷史上,法學和政治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主導地位,政治學和法學都從屬於教會的神學。17~18 世紀
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法學和政治學都擺脫了神學的桎梏,但還是一些哲學家的包羅萬象的哲學體系中的兩個環節,而且,兩個學科也很難分開。直到19世紀,法學和政治學才從哲學中脫離出來 ,各自成為獨立學科。
法和國家、政府、政黨以及政治家的活動等現象是密切聯繫的。法學要研究政治,政治學也要研究法律,而且兩者都要研究國家,只不過研究的對象和重點不同而已。
與倫理學關係
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宗教規範有時很難分開。
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紀出現的《 古蘭經 》就是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現代,一般說,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法學與倫理學已明顯分開,但法學與倫理學都極為關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這一極為重要和複雜的問題。
與心理學關係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而人的行為同人的
心理活動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學與心理學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聯繫。但法學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時重視人的心理活動,注意吸收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如
犯罪心理學是
犯罪學與心理學相結合的
邊緣科學。
法的特徵
歷史上 ,出現過四種為不同
階級利益服務的 、體現不同意識形態的法學,即奴隸主的、封建主的、資產階級的和無產階級的。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以法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學 ,必然具有實踐性的特徵,即它來源於
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社會實踐服務。法學是歷史和國情的範疇,不同的時空條件下的法學,總是印有特定的痕跡,其內涵和外延、內容和體系是有差別的。首先,法學可以對社會發生直接和間接和影響。第二,法學的對象、分科、方法都是實在性的。第三,法學在實踐中產生,其發展也是為了指導實踐。
分科
分科標準
法學劃分學科的標準
1.1 對象和方法的結合
1.2 類別和層級的結合
1.3 現實和理想的結合
研究分科
一、理論法學
即從總的方面探求
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理論法學主要不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劃分出來的結果,而是依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劃分出來的。那些研究對象比較抽象、
研究方法偏重於理論分析的分支學科基本都可列為理論法學,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一國
法學體系中不設綜合法學這個大的部類,那諸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
比較法學等也可視為理論法學。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理論研究的也可列為理論法學。
二、套用法學
即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套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其比之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但套用法學並非沒有理論,其產生的理論不是用來起跨學科的普遍指導作用,而是為解決本套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套用法學的代表性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學,如憲法學、
民商法學、
刑法學、程式法學等等,有關法律實務的分支學科,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解決實踐問題的分支學科也可列入套用法學。
三、歷史法學
即專門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中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歷史法學之所以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專門的類別,主要因為它既包括理論內容(即論從史出),也包括套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家、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實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
史學、中外法律思想史學、法學史學。
四、綜合法學
即具有相當大的跨越性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徵:其一,它的研究對象跨越多種甚至各種法學分支學科;其二,理論、套用和歷史不是各有側重,而是三者兼容並包。法學總論或概論之類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也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
國際法學等。
教學分科
法學可以分為很多分支學科,主要有:
①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係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
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
②法律史學。可分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
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
訴訟程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系中,憲法學占有主導地位。
⑥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注釋法學。
⑦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
⑧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該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繫。
⑨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
司法鑑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在每一獨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劃分為不同層次的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個國家的法學都總是以研究該國現行法為重點的。
主幹課程
畢業論文(設計)、大學英語(統考)、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法律邏輯學、法律文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國家司法考試指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婚姻家庭繼承法、計算機套用基礎、計算機套用基礎(統考)、科技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立法學、民法學、侵權行為法、商法學、稅法學、司法實務、物權法、現代遠程學習概論、學位英語、英語2(新錄)、英語3(新錄)、英語4(新錄)、證據法學、證券法、政治經濟學 、中外司法制度比較等。
一級重點學科
院校名稱 | 隸屬關係 | 類型 | 所在地 |
| | 綜合 | 北京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 綜合 | 北京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 政法 | 北京 |
二級重點學科
擁有法學國家二級重點學科的高校(此不含已擁有法學國家一級重點學科的3所高校)
學科門類 | 院校名稱 | 所在地 |
法學理論 | | 長春 |
法律史 | | 上海 |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 | 杭州 |
刑法學 | | 長春 |
民商法學 | | 武漢 |
訴訟法學 | | 重慶 |
經濟法學 | | 重慶 |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 | 武漢 |
國際法學 | | 武漢 |
| 廈門 |
| 北京 |
課程
課程類別 | 序號 | 課程名稱 | 學分 | 學期 | 考核方式 |
公共基礎課 | 1 | 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 | 3 | 1 | 考查課 |
2 | 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 | 3 | 1 | 考查課 |
3 |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 | 4 | 1 | 考查課 |
4 |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 | 4 | 2 | 考查課 |
5 |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 | 3 | 2 | 考查課 |
6 | 計算機文化基礎 | 4 | 3 | 考試課 |
7 | 計算機套用基礎(統考) | 5 | 3 | 考試課 |
8 | 大學語文 | 5 | 4 | 考試課 |
9 | 大學語文(統考) | 4 | 5 | 考試課 |
10 | 大學英語 | 4 | 7 | 考試課 |
11 | 大學英語(統考) | 3 | 7 | 考試課 |
專業基礎課、部分必修課和選修課 | 13 | 法理學 | 3 | 1 | 考試課 |
14 | 憲法學 | 4 | 2 | 考試課 |
15 | 民法學 | 3 | 2 | 考試課 |
16 | 刑法學 | 4 | 3 | 考試課 |
17 | 民事訴訟法 | 5 | 3 | 考試課 |
18 | 經濟法(新) | 4 | 4 | 考試課 |
19 | 刑事訴訟法 | 4 | 4 | 考試課 |
20 | 行政與行政訴訟法(新) | 5 | 5 | 考試課 |
21 | 中國法制史 | 3 | 5 | 考試課 |
22 | 稅法(新) | 5 | 5 | 考試課 |
23 | 契約法 | 5 | 6 | 考試課 |
24 | 國際法 | 4 | 6 | 考試課 |
25 |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 5 | 6 | 考試課 |
26 | 環境資源保護法 | 5 | 7 | 考試課 |
27 | 企業和公司法(新) | 6 | 7 | 考試課 |
28 | 婚姻家庭法 | 4 | 8 | 考試課 |
29 | 國際私法 | 4 | 8 | 考試課 |
30 | 智慧財產權法 | 4 | 8 | 考試課 |
31 | 法律文書寫作 | 4 | 9 | 考試課 |
32 | 國際經濟法 | 5 | 9 | 考試課 |
33 | 保險法 | 4 | 9 | 考試課 |
實踐環節 | 38 | 畢業論文 | 8 | 10 | 評定課 |
就業
審判機關
法院是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歷來是
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的主要領域,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專業對口”、實現職業理想的重要目標。
檢察機關
檢察院是依法獨立行使國家檢察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有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同審判機關一樣,各級檢察機關同樣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的熱門行業。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
刑事執法機關。在中國,公安機關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職能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公安機關不同於普通的行政機關,它是掌管社會治安,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的專門機關。國家賦予公安機關以不同於普通行政機關的各種強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機關所擔負的治安管理的職能,同時也使公安機關成為國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的堅強後盾。
中國的公安機關不單純屬於行政機關,而是兼有刑事執法職能的司法機關。根據中國《
憲法》和《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行刑罰的職能,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
針對中國公安系統現狀,今後很長一個時期,中國公安隊伍建設將繼續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嚴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針,以提高公安隊伍整體素質和戰鬥力為目標,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四統一五規範”為基本內容,以建立完善條例條令為主體的制度體系為重點,實現公安隊伍建設各個方面和環節的標準化、規範化、法制化,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
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真正擔負起鞏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
社會責任。
政府機關
機關,泛指國家黨政機關或團體為實現其職能而設立的、負責指揮和控制行政活動的機構,包括政府辦公機關、財政系統、金融系統、政法系統、科學衛生文化系統。公務員,是代表國家從事公共事務管理,行使行政權力,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員。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確定的範圍,我國公務員除包括國家各級政府行政工作人員外,還包括下列人員:一是法官、檢察官;二是
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與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民眾團體的工作人員,鑒於其性質雖不同於國家工作人員,但管理上歷來屬於幹部範疇,故仍按現行做法,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隨著中國公務員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工作條件、待遇和職業發展前景相比改革開放初期有較大改善,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已經成為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就業首選。而近年來國家公務員考試對
法學專業人才需求數量最多、比例最大,一定程度上也吸引了法律專業的優秀學生的廣泛參與。
以2008年度
中央政府機關及直屬機構招考職位來看,法學類專業成為當年招考職位數量和招考人數最多的熱門專業。根據人事部公布的《2008年職位信息》統計,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國務院系統參照《
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當年提供法學(法律)類專業人才選擇報考的職位多達1134個,共向社會招錄法學(法律)類專業人才2578人。招考法學專業人才的行業領域也十分廣泛,包括了諸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往年公務員考試熱門職位。其中,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招考法學類專業人士的所占比重最大,共有683個職位可供
法學專業人士選擇,其中稅務和海關係統招考的職位最多。
伴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活動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工商管理、稅務、海關等政府部門的調控和監管作用日趨明顯和重要。海關、工商管理、稅務等政府行政執法、經濟監管部門,以及金融、證券、保險等行業近年來吸納了較大數量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並將在今後一個時期內持續下去。
律政機構
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其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代表委託人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訴訟;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議和指導,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著手法律行動,為委託人的利益辯護。
律師是社會主義
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當前中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背景下,面臨著大量的法律事務,特別是在
金融證券、高新技術、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
反傾銷、
反補貼、
反壟斷等領域,迫切需要優秀律師的介入。但目前,中國律師隊伍結構還不夠合理,複合型人才比較短缺,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對律師法律服務的需求。
今後很長一個時期以下領域將會對律師有較大需求:
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所謂公職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供職於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或經招聘到上述部門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公務人員。與公職律師不同,公司律師則是在企業內部設立的專門為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法律服務專門人員。雖然接受委託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是社會執業律師的一項重要職能,但是由於政府管理職能的特殊性、複雜性,加之社會執業律師自身工作的多樣性,決定了社會執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既有一定的優勢,同時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多層次、多領域的需求。建立公職、公司律師制度,形成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軍隊律師等隊伍相互並存、相互配合、優勢互補的格局,也就成為中國未來律師業的發展趨勢。
涉外和金融投資領域隨著中國加入WTO和中國主要
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和主要城市對外聯繫和交流日益密切,很多領域都對律師有較大的需求。
如航運、海商、金融、證券、
期貨、
展覽業和投資業等,發展空間相當大。對於國企改革、勞動爭議及就業問題、外來人口問題和房地產等領域,律師同樣大有用武之地。由於語言問題,我國的相當部分律師不能用英語直接與外商交流、談判,更不用說用英語直接上仲裁庭,參與國際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法律英語的運用和掌握,成為我國律師業提高服務水平的“瓶頸”。
民事訴訟領域為很多傳統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的空間也很寬廣,如離婚訴訟、債權債務等。隨著社會風氣和觀念的變化,離婚率上升了,
離婚訴訟案子也越來越多。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也在增多。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普通人“打官司難,請律師難”的現狀必將發生轉變,專注於民事訴訟領域的律師數量將有較大提高。
部分新興領域現在有很多領域都需要律師的介入,比如商標代理和稅務服務領域,目前屬於“空白點”,不屬於律師的業務範圍。國外有專門的稅務律師,國內則發展遲緩。商標代理的業務量是相當大的,但目前律師也還不能介入。入世後,許多行業對律師的需求不僅僅是訴訟方面的,更多的是非訴訟方面的專業人才,如反傾銷、反壟斷、投資、融資、招商引資、商貿風險等專業領域的人才奇缺。
公證部門
公證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伴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實施,確定我國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機構正在逐步與國家機關徹底脫鉤。
近年來,隨著中國公證事業步入快速發展軌道,目前全國年辦證量已連續7年超過1000萬件,比1980年增長了110多倍。公證事項種類已達200多種,涉外公證每年辦理300多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各種民事公證、經濟領域內各項行為及文書公證、涉外公證等公證服務,正逐步深入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到2005年,中國公證機構和公證隊伍初具規模,全國已設立公證機構3162個,比1980年增長了5倍;有公證從業人員2萬多人,比1980年增長15倍。公證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也取得明顯進展,公證員的學歷層次和法律素養進一步提高。目前大專以上學歷占公證員總數的94%,已經實行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人員中選拔公證員的制度,具有公證特點的執業準入、培訓、考核和獎懲機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科學合理、靈活有效的用人機制和評價體系,以執業公證員為主幹、公證員助理和輔助人員為補充的公證職業群體正走向成熟。
中國公證服務業將加強公證機構建設,健全完善公證工作的組織體系;依法律履行公證職責,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保障。具體來講,“十一五”期間,我國公證工作將圍繞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服務、圍繞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實施互利共贏的對外開放戰略等方面提供服務,圍繞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提供服務。
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並經註冊機關註冊後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由於近年來法學專業畢業生傳統就業領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來越多的法學大學生將到企業從事法務工作、擔任法律顧問作為自己就業求職的另一重要選擇。
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隨著中國
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迅速開展起來的。1997年3月,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
法務部聯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決定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1997年5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全國企業法律工作進行了必要的規範。目前,全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已達10萬多人,通過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全國執業資格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有3萬多人。在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方面,一些企業設立專門的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名稱大致相同,有的稱作法律事務部(或者是法律顧問室),有的稱作法務部(或法務室)等。有的是企業的一級部門,有的是二級部門。也有企業僅僅設立專職的企業法律事務人員,分別有法律顧問、法律事務專員、法務專員、法律主管、法律秘書等不同名稱。
在不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地位各不相同。企業法律事務部門或人員,在有的企業深受領導重視,成為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參謀。同樣作為企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專員等,在職業要求上,有的要求是專職律師,有的是兼職律師,或者是法學專業人員。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總級待遇,有的享有部門經理級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級待遇,也有的只享有業務員待遇,薪酬自然也就差異很大。
為逐步適應國際競爭要求,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於2002年開始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和推廣工作。試點企業多數為大型或特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行業涉及軍工、民航、石油石化、電子、電信、建築、冶金、能源、金融、商貿等領域,得到廣大企業的積極回響。
金融領域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企業,它包括
銀行業、
保險業、
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和典當業。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
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基本實現支付體系現代化,貨幣發行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進一步加強,信貸徵信體系逐步健全,
反洗錢體系初步建立,反洗錢工作機制和制度逐步完善。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地位,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最佳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經過近二十年的改革,金融業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在成長。隨著經濟的穩步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業有著美好的發展前景。
近年來,
法學專業畢業生大量湧入市場,不僅在傳統的司法領域,在金融領域,尤其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一些法學專業畢業生綜合素質較高,適應能力很強,很快成為一些金融單位的業務骨幹,少數優秀學生甚至還走上了單位的領導崗位。
從商業銀行總行的情況看,今後一個時期商業銀行內部以下部門對於法學專業人才仍保持較為旺盛的需求,即:法律事務部,合規部,清收處置部門(授信執行部門),信貸管理部,國際業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辦公室等。
對於有志於從事金融法律事務的優秀法學專業學生來講,到金融系統工作同樣也是可以有所作為、大展宏圖的。
新聞出版業
凡從事報紙、雜誌等採訪、編輯、發行,以及專門從事新聞資料供應的綜合事業性單位,均可稱為新聞業。也可以說,新聞業是指凡是以服務公益為其主要目的,通過報紙、新聞性雜誌、廣播、電視、新聞影片等媒體向大眾提供資訊訊息的綜合事業性單位。
近年來,卓越
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定位以法律職業素質教育培養為目標。良好的法律職業素質使得一些法學專業畢業生不僅僅局限於傳統的就業領域,在
新聞傳播領域、出版業,法學專業畢業生主要可以從事編輯、記者、節目策劃、發行等重要工作。
代表院校
五院四系
“
五院四系”,是新中國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學的法學院(原法律系)的簡稱,中國高等
法學教育界曾有這一種說法:只有從“五院四系”走出來的人,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科班生。這9所高校的法律科學在中國法學教育界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當今中國司法機關80%的骨幹人員均有五院四系的培養背景。
校名 | 主管部門 | 中央部屬 | 211工程 | 985工程 | 所在地 | 前身 |
---|
| | √ | √ | | | 北京政法學院 |
| | | | | | 西南政法學院 |
| | | | | | 華東政法學院 |
| | √ | √ | | | 中南政法學院 |
| | | | | | 西北政法學院 |
| | √ | √ | √ | 北京 | 北京大學法律系 |
| | √ | √ | √ | 北京 |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 |
| | √ | √ | √ | 武漢 | 武漢大學法律系 |
| | √ | √ | √ | | 吉林大學法律系 |
政法院校
政法院校是中國法學領域在教育、套用和研究等方面的典型院校。截止到2014年,中國共擁有8所
政法類院校,這些政法院校的
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均在排在全國前列,為中國司法界培養出了大量的優秀法律人才。
校名 | 主管部門 | 成立時間 | 中央部屬 | 211工程 | 985工程 | 所在地 |
---|
| | 1952年 | √ | √ | | |
| | 1950年 | | | | |
| | 1952年 | | | | |
| | 1948年 | √ | √ | | |
| | 1939年 | | | | |
| | 1955年 | | | | |
| | 1956年 | | | | |
| | 1984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