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魏律》內容繁雜,早在司馬昭執政時即命賈充、羊祜、杜預、裴楷等人參考《漢律》及《魏律》來修編新法律。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編纂工作,次年頒行全國,此即《晉律》。因於泰始年間頒行,又稱《泰始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始律》
- 編纂者:賈充、杜預等儒臣
- 完成時間:267年(泰始三年)
- 施行時間:268年(泰始四年)
- 地位:兩晉政權基本法典
- 影響:影響南朝四代立法活動和法典內容
背景
內容
立法成就
- 篇章體例上,新增《法例》篇目。《泰始律》在繼續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礎上,新增第二篇《法例》,充實了刑法適用制度方面的規定,進一步豐富和擴大了“總則”的內容,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篇章體例結構更加規範化
- 繼續精簡律令章句,再度擴充法典篇目。自從董仲舒發明春秋決獄制度以來,一些經學世家紛紛引經注律,形成了一門律令章句之學。但是到東漢時期,律令章句過於繁雜,不利於司法審判活動。制定《泰始律》時,對律令章句進行大幅的精簡刪削,將法典以外的“未宜除者”之類的內容,採取“不入律,悉以為令”的方式,編成了《晉令》四十卷。
- 進一步改革了刑罰體系。首先,《泰始律》將《新律》所規定的新五刑的七種三十七等簡化為五種二十餘等。其次,《泰始律》進一步縮小了親屬株連的範圍。除了謀反大罪之外,凡養子、養女以及出嫁婦女,一律不再受到親生父母棄市罪的連坐。
- 開創了對法律條文進行註解詮釋的立法形式。《泰始律》由於律文過於簡約,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發生理解上的歧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兩位著名的律學家張斐、杜預分別為《泰始律》作注本《律解》(張著)及《律本》(杜著)。經晉武帝批准後,該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又與《晉律》統稱“張杜律”。這種以注輔文的立法方式影響後世,如唐代的《永徽律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