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始律

泰始律

由於《魏律》內容繁雜,早在司馬昭執政時即命賈充、羊祜、杜預、裴楷等人參考《漢律》及《魏律》來修編新法律。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編纂工作,次年頒行全國,此即《晉律》。因於泰始年間頒行,又稱《泰始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始律》
  • 編纂者:賈充、杜預等儒臣
  • 完成時間:267年(泰始三年)
  • 施行時間:268年(泰始四年)
  • 地位:兩晉政權基本法典
  • 影響:影響南朝四代立法活動和法典內容
背景,內容,立法成就,地位,

背景

曹魏末年,儒學大族司馬氏發動宮廷政變,控制了朝政大權。魏元帝鹹熙元年(264年),司馬昭藉口魏律“煩雜”,“科網本密”,下令賈充羊祜杜預裴楷等人參考《漢律》及《魏律》來修編新法律。267年完成新律,次年頒行全國,此即《晉律》。因於泰始年間頒行,又稱《泰始律》。

內容

已知《晉律》共20篇、620條、27600字。20篇分別是: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官、水火、廄律、關市、違制和諸侯。與晉律同時頒布並行的還有《晉令》40篇,《晉故事》30卷。

立法成就

  1. 篇章體例上,新增《法例》篇目。《泰始律》在繼續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礎上,新增第二篇《法例》,充實了刑法適用制度方面的規定,進一步豐富和擴大了“總則”的內容,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篇章體例結構更加規範化
  2. 繼續精簡律令章句,再度擴充法典篇目。自從董仲舒發明春秋決獄制度以來,一些經學世家紛紛引經注律,形成了一門律令章句之學。但是到東漢時期,律令章句過於繁雜,不利於司法審判活動。制定《泰始律》時,對律令章句進行大幅的精簡刪削,將法典以外的“未宜除者”之類的內容,採取“不入律,悉以為令”的方式,編成了《晉令》四十卷。
  3. 進一步改革了刑罰體系。首先,《泰始律》將《新律》所規定的新五刑的七種三十七等簡化為五種二十餘等。其次,《泰始律》進一步縮小了親屬株連的範圍。除了謀反大罪之外,凡養子、養女以及出嫁婦女,一律不再受到親生父母棄市罪的連坐。
  4. 開創了對法律條文進行註解詮釋的立法形式。《泰始律》由於律文過於簡約,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發生理解上的歧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兩位著名的律學家張斐、杜預分別為《泰始律》作注本《律解》(張著)及《律本》(杜著)。經晉武帝批准後,該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又與《晉律》統稱“張杜律”。這種以注輔文的立法方式影響後世,如唐代的《永徽律疏》。

地位

《泰始律》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實行全中國的成文法典,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儒家化法典。不僅是兩晉政權沿用一百五十餘年的國家基本法典,對長達一百七十年的南朝宋齊梁陳四代的立法活動及其法典內容也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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