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本

律本

《律本》是杜預為《泰始律》所著的注釋,它代表著杜預主要的法律主張,其內容主要有: (1) 納禮入律,禮法合一 杜預重視儒家禮的同時也主張對禮要有所損益變易,體現了一種"變禮"觀。在"崇禮"而又"變禮"的思想指導下,杜預注律是遵從"網羅法易,格之以名分"的原則,以名分為標準來解釋法意,將法律納入名分的匡范之中,從而做到納禮入律,禮法合一。 (2)"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 "簡直"的立法觀是杜預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杜預簡明扼要的區分了法與經義、律學與經學的界限,主張律學與經學分開,以防止法律繁多。他認為立法一定要"簡直",做到"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即法律的文字要簡要通俗,條例應明白準確,直截了當;法律的形式要單純,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約,不要繁密。 (3) 區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用來定罪量刑的,"令"是指各種規章制度。律、令界限明確,有利於立法的"簡直" 杜預法律觀的突出貢獻主要在於提出了區分律與經、律學與經學的必要性,推進立法的簡直,促進了立法合一,納禮入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本
  • 拼音:lǜ běn
  • 注音:ㄌㄩˋ ㄅㄣˇ
  • 釋義:律呂之本,指黃鐘
詞語信息,詞語解釋,

詞語信息

lǜ běn ㄌㄩˋ ㄅㄣˇ
律本

詞語解釋

律呂之本,指黃鐘。古以黃鐘為十二律之本,其餘十一律皆據之以生。《漢書·律曆志上》:“﹝ 黃帝 ﹞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 顏師古 註:“可以生之,謂上下相生也,故謂之律本。”《宋史·樂志六》:“黃鐘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損益焉。”參閱《呂氏春秋·古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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