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來源,教育思想,倫理思想,人性觀,誠信觀,義利觀,思想概論,反對禮制,法律的作用,性論評價,歷史觀,治國方略,作用,法布於眾,依法辦事,刑無等級,保持法律穩定,局限,法律絕對,法自君出,“刑用於將過”,表現性質,法治的意義,法律萬能主義,法律專制主義,極權主義,重刑主義,
思想來源
在中國傳統法治文化中,齊國的法治思想獨樹一幟,被稱為齊法家,被古代大家和近代學者一致認為其為道家分支。齊國是“功冠群公”的西周王朝開國功臣姜太公的封國,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輔佐虞舜,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創立始禮法並用的制度。太公封齊,簡禮從俗,法立令行,禮法並用成為齊國傳承不廢的治國之道。管仲輔佐齊桓公治齊,一方面將禮義廉恥作為維繫國家的擎天之柱,張揚禮義廉恥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強調以法治國,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以法治國的人。至戰國時期,齊國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運動和百家爭鳴的策源地,繼承弘揚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
管仲學派。管仲學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成為先秦法家學派的最高成就。
戰國是一個大變革的時代。鐵制工具的普及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使個體家庭得以成為基本的生產單位。戰國時期法家
先賢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樂毅、劇辛相繼在各國變法,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可以使平民通過開墾荒地、獲得軍功等渠道成為新的土地所有者。讓國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機會,瓦解了周朝的等級制度。從根本上動搖了靠血緣紐帶維繫的貴族政體。平民的政治代言人是法家,法家的政治口號是“緣法而治”、“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依法治國,“
以刑去刑”,不重視道德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以此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即一個君王,如果他能給予官員及百姓利益,官員和百姓就會擁戴和支持他,同時這個君王還擅長“術”的話,那么這個國家就很有可能能夠強盛;但如果這個君王不具備以上的任何一條的話,這個國家就很可能走向衰落,甚至是滅亡。所以,法家理論的一個很大的不足在於過度依賴君王個人的能力。但秦能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還是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教育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利益的學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吳起、
商鞅、慎到、申不害、
韓非等。他們都是一批主張“變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極力輔佐一些國君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改革,並從某些方面為維護地主階級統治提供了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家學派在政治上、理論上,一般說來都是主張變法革新,要求加強君權,提倡以“法治”代替“禮治”,積極發展封建經濟,鼓勵“耕戰”,力求做到“富國強兵”,以達到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領域裡,法家也提出了許多有別於其他學派的教育理論和政策。其中傑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韓非。
商鞅變法是當時各國變法運動中比較徹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變法的內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與當時的儒家思想是對立的。他指責“儒學”為“虱子”,他說:“禮樂”、“詩書”、“仁義”、“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如果用這些復古主義的教條來治理國家,就會“敵至必削,不至必貧”(《農戰》)。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他同時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畫策》)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都是“□民”。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商鞅則堅決主張採取“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商鞅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別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商鞅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商鞅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併戰爭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商鞅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內容方面,商鞅反對儒家以“禮、樂、詩、書”教育學生,反對向學生灌輸“仁”、“義”、“禮”、“智”等道德準則。他認為“儒學”不過是一些“高言偽議”,不切實際的“浮學”。為了培養“耕戰之士”和厲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張學習法令和對耕戰有用的實際知識。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綱領。“壹教”的實質就是執行新興地主階級的統一教育,它的主要內容是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統一人們的思想。商鞅認為:“壹教則下聽上”(《賞刑》)。他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字分》)。明確指出“法”是地主階級的生命,治理國家的根本,因此對民眾必須加強“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論,不聽;不符合法令的行為,不讚揚;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論、行動必須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法”為標準。為了使“法治”教育能夠貫徹執行,商鞅實行“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定分》),把教育的權力掌握在新興地主階級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遷徙、死亡的情況,得立即選派接替者“學讀法令”,可見商鞅對樹立法家對教育的領導是十分重視的。商鞅為了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強調“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視了學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專業的教師和文化知識的傳授,這是違背文化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他對舊文化又採取一概削除的簡單粗暴的政策,這也是一個極大的錯誤。商鞅為了使秦國富強,他把農戰作為治國之要。他獎勵農戰,主張加強農戰教育。他說:“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
慎法》)。
在教育途徑方面,商鞅重視在通過農戰的實際鬥爭中,鍛鍊和增長人們的才幹。並認為人們的智謀是在長期的作戰中成長起來的。這些均具有樸素唯物主義的思想。但是由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所實施的“法”教和獎勵“農戰”的政策,卻包含著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的一面。
韓非總結了戰國前期和中期階級鬥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五蠹》),是造成禍亂的重要原因。並認為當時的“私學”和統治者是“二心”的。這種“私學”是新興地主階級實行“法治”的絆腳石。因此他斷然主張採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的措施,即禁止辦私學的人的行動自由,禁止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韓非猛烈地批判和攻擊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特別是反對當時影響最大的儒家學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禮、樂、詩、書”的教條和“仁、義、孝、悌”的道德準則都是“愚誣之學”,“貧國之教”,“亡國之言”,是致使國貧兵弱,乃至亡國的根源。在韓非看來,其他學派的理論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是非不分,統治者如果兼聽他們的意見,就必然引起亂子。因此,韓非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亂人心的學說,而定法家於一尊。特別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思想的影響,要對他們的思想實行嚴格的統制。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韓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中的激進派利益的,它是一種進步的思潮,對建立地主階級的統一政權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韓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階級反動性的一面,即對勞動人民實行思想統制的愚民政策。韓非的這種文化專制主義的思想,對文化教育的發展,對學術流派的繁榮也是極為不利的。
韓非主張培養“智術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憤》)。這些“智術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堅決實行法治路線的革新人物,並且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而為它進行鬥爭的戰士。韓非對“智術能法之士”必須具備的品質和能力做了詳細的闡明,這種革新家必須是一個忠於封建國君“北面委質,無有二心”的人,並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有度》),一心一意為封建主義國家效力的所謂“賢臣”,“良將”。這種革新家應該具有“遠見而明察”,“強毅而勁直”(《孤憤》)的品質。就是說他應該在思想上具備進步的歷史觀和變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有堅定地執行法治路線的堅強毅力和剛直的品質。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夠在意識形態領域中占統治地位,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認為必須使國內做到“言談者必軌於法”,意思是說要使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韓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綱領。他說:“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五蠹》)。所謂“無書簡之文”、“無先王之語”,實質就是要廢除、清算古代奴隸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說教,特別是儒家所尊崇的“禮、樂、詩、書”和“仁、義、孝、悌”這一套東西,並從而實現他的“以法為教”的主張。
倫理思想
法家思想內容豐富,結構較為完整,包括倫理思想,社會發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諸多方面。法家倫理思想。法家倫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觀基礎上的誠信觀和義利觀。
人性觀
法家倫理思想中最具主題色彩的就是相關人性論的主張。在法家看來,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古往今來人人固有的本性。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從傳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論觀念是對荀子人性惡思想的承續。荀子的性本惡思想主要表現為:人的感官欲望的無法滿足狀態,他在《
荀子·性惡》說:“目好色,耳好聽,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他認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人的財產占有欲和好利之心。《荀子·榮辱》中寫道:“人之情,食慾有芻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輿馬,又欲夫余財蓄積之富也。然而窮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時還認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榮而惡辱,從堯舜到庶民百姓沒有什麼差別,而人世間最值得榮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權利。《荀子·王霸》里談到:“夫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名為聖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認為人的這種本性是不盡合理的,這就應該藉助於開展深入的社會實踐來矯正,即‘化性起偽’。法家先驅及代表人物或先於荀子談到了或在荀子之後拓展了這一人性論思想。《管子·禁藏》說:“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現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書·算池》里指出:“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於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商鞅認為,人的本性與生俱來,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為都受制於好利的本性。這種人本性論套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經濟上就是追求田宅。《商君書·錯法》中指出了統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論實現自己的統治,“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韓非的人性論,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惡論的影響,同時,也繼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觀點。韓非認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於人們的生存需要,他以為以腸胃為根本,不食則不能活。每個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間,也是計利而行的。韓非舉出了社會上的溺嬰習俗說明這一已經演化為自私自利的思想。《韓非子·六反》:“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韓非認為,儒家所說的君臣之間以忠信仁義相待,是不可靠的。《韓非子·難一》:“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間,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總之,法家人性論是那個時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商品等價交換在人們利益上的反應,也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論基礎,在一定意義上講具有歷史進步性。
誠信觀
誠信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中的重要內容,帶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標準,自古至今中國的先哲們都有所指出。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誠”,真心實意,開誠布公。“信”的基本含義為誠實、不疑、不欺。法家先驅管仲認為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講誠信,他從兩個方面做了闡釋。首先他重誠信,把誠信納入德行的範疇。 “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賢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權。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備不為用。故存國家、定社稷,在卒謀之間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謂成人” (《管子·樞言》)。“其王信明聖,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聖也?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聖,明信聖者,皆受天賞。使不能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禍”(《管子·四時》)。第二,管仲把誠信的道德觀念拓展到刑罰和軍事領域中。他分別在《管子·權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廢》中指出:“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豈敢為之乎?”;“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將不戰之卒,而幸以勝;此兵之三暗也。”
吳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誠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導踐行變法的過程中非常注重誠信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他是靠誠信為變法打基礎,他懂得用誠信贏得民心,從誠信入手樹立改革者的形象。吳起靠誠實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擁護,維護了自己的道德形象。《
呂氏春秋·慎小》記載:“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與南門之外,令於邑中曰:‘明日有人僨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僨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僨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僨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後,民信吳起之賞罰。”司馬遷的《史記·商君列傳》有描述:“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作為法家集大成者的韓非吸取了商鞅等前期法家的誠信觀念,崇尚信,宣揚信,首先,他為功利而信。《韓非子·難一》有記載:“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後不必無獸;以詐諭民,偷取一時,後必無復。’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後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後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也。’”第二,韓非不吝美言,頌揚誠信美德。《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中高調讚美了晉文公以誠信將衛國的事情。“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諫曰:‘原之食竭力盡矣,君故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衛者信也。’”
義利觀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韓非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繫,當社會的物質財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於“民眾而物寡”、“爭於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於地”、“名出於戰”,韓非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面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於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致,並由其沿襲而來。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係,“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民眾。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爭議和爭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韓非《韓非子·飾邪》里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慾。
思想概論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
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性論評價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
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
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作用
法布於眾
法要“布之於眾”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那么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並做到公布於眾,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韓非強調:“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為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他認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刑無等級
法家認為,法一旦頒布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強調“法”作為規範社會的統一標準,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形象說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保持法律穩定
“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並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只有“政法獨制於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
局限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盪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法律絕對
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比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等領域就不能用法律調節,因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惡評價標準,而這些東西用法律強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問題,不宜採用法律手段,而套用道德來約束,給人們一個自我約束的空間。這是人類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認為“權制斷於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國家)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則凌駕於法之上,超越於法之外。至
秦始皇時更加剛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慾望的工具。我們知道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史記·秦始皇本記》記載:“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
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然候早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諛,不敢端言其過”。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思想是難能可貴的。但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切用法來衡量和判斷,是很難做到的。那些權貴是不會甘心受法律約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國的吳起、秦國的
商鞅,最後都為變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民之外事,莫難於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么如何驅民耕戰昵?法家認為,必須置民於貧窮困弱之中,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己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力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存時,他們就不會再抑儀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屆時任何賞罰都將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將不復存在。這個簡單的
對立統一規律法家沒有認識到。
“刑用於將過”
法家認為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
商君書.開塞》說:“刑加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於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兩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就不應定罪處罰。因此,處罰“將過”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法家將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為的罪犯等同起來,給予同樣的刑罰,這與現代意義上的法理是極不相符的。此外,法家這種“刑用於將過”的理論,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
表現性質
法家被認為只是在戰國時期才發揮其歷史作用。其實不然,中華其後二千年的政治表現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現的重要作用,其中最為顯然的就是吏治。中華所謂的法治其實是強意志理論。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種對權勢的體現方式,而幾乎沒有重要的理念。它沒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認識,其主要的表現就是無“法”精神的律治,著重於對統治者意志的律令體現,從而助長了中華形成了權力單極的社會形態,政治強盛而民間力量無有。而且正是由於這一點,古代中華的人的權力被極大的壓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壓迫的意識,使得中國的國民性極其的淡漠,在近代戰爭中表現出無國家性的麻木。中國社會的這一性質可以說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對政治建設的最大功績。可惜它是反面的。
法治的意義
法家的法治一個最重要的實踐就是秦國的
商鞅變法。眾所周知,秦原本是一個“僻在雍州”的經濟政治文化相對落後的小國,無權參與中原各國的事務,常受中原諸侯的鄙視,直至
秦孝公重用商鞅開始“棄禮任法”,實行“法治”而使秦一躍為七國中實力最強的國家並最終實現了“六王畢,四海一”的偉業,可見其“法治”是具有其積極意義的。其實,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現代法治借鑑的東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諸多負面性。
法律萬能主義
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這就決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萬能的,有其滯後性,不可能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誠然,法作為人類階級社會的調節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無限擴大,就會產生負面作用。
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證。法家要求“事皆斷於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萬能主義的錯誤。現代法治社會雖然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調解作用來緩解社會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來調節,除非是機器人才能做到。
法律專制主義
法家認為“權制斷於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王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比起“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進步性。但是它卻把君王給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辦?沒法辦。法家是以法治國而不是依法治國,法律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它只是君王用於統治的工具。這與以民主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區別。現代法治沒有誰能凌駕於
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立法機構制定的。民主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礎。
極權主義
諸子百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法家也不例外。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呢?法家認為是農戰。然而,法家實行法治的基礎是人性好利惡害,而“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民之外事,莫難於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么如何驅民耕戰呢?法家認為,必須“強國弱民”,置民於貧窮困弱之中,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己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能強盛。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利而縮小人民利益,這體現了法家的極權主義。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國,不是家,強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這也是與我們以人為本的思想相牴觸的。法家的富國強兵只是滿足了統治者的個人私慾,並沒有帶給人民以真正的富強。現代法治雖然依法治國,但是貫徹的卻是以人為本的原則,與法家為了滿足統治者的一己私慾的嚴刑酷法有極大的不同。
重刑主義
在法家看來,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導致“無刑”。“
鑄刑鼎”的子產曾經說過:“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這可謂重刑論的萌芽。在法家看來,之所以“禁奸止過莫若重刑”是因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因此,在實踐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評價。“刑用於將過”則是重刑主義的極端表現,法家認為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然而,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將要犯罪僅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尚未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不應定罪處罰。處罰“將過”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這是極不符合法理的,而且,這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法家思想主張“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以法制為主。